法律修辞、语言游戏与判决合法化——对“判决书上网”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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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作为修辞_认真对待法律话语_陈金钊

把法律作为修辞_认真对待法律话语_陈金钊

把法律作为修辞———认真对待法律话语陈金钊摘要:“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命题,既是对法律碎片化的方法校正,也是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

法治时代的标志是去革命化、消除政治权威的绝对性,这就需要社会的话语系统也应随之发生变化,法律话语应该替代政治修辞的权威,所有的政治诉求都应该在法治框架内展开,法律修辞的力量应该超过其他的话语系统,从而成为最常用的思维形式。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人们把思维的重点集中到了各种各样的创新上,但离开了法治,所有的创新都不会从根本上促动中国的进步。

把法律作为修辞是筹划中国未来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性措施。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律修辞;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治现在媒体关注的很多案件都可视为“法律问题”,然而多数评论很少使用法律话语,更多的是从高尚道德、公平正义、人情、社会关系或者逻辑推理的角度进行叙说。

各种各样的评价,对于我们全面地认识问题无疑有积极意义,对化解社会矛盾也很重要。

但在各种争辩中,法律作为一种话语系统总是处于低调的状态,甚至在很多案件中,法律的规定总是处于尴尬的甚至被攻击的地位。

在当今中国,虽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为治国方略,但人们的内心深处并没有接受法治,法治还停留在口头上,与法治相匹配的法律话语系统并没有真正地发挥作用。

加上,我国的法治由政府推动的,法律具有较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人们接受的也只是方便管理意义上的法治。

然而,即使是这样的法治也没有很好地贯彻。

人们始终感觉法律之上有很多的负载物,法律似乎不是被用来运用的,而是被理解和解释的,法律处于被批判和消解的对象的地位。

摆脱法治窘境有多种方法,把法律语言系统变成日常思维的主流话语是必要的。

现在,由于我国的法治刚刚起步,别说是在日常思维中把法律变为主流话语,就是在司法领域法律话语也没有绝对的权威。

法律作为修辞的力量远没有显示出来。

无论是道德话语,还是政治言辞或社会因素,其地位似乎都在法律话语之上。

这说明我国的法治还非常不尽人意。

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规范与表达技巧

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规范与表达技巧

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规范与表达技巧在法律领域,文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无论是法院判决书、法律合同还是法律意见书,这些文书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规范和表达技巧。

本文将探讨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规范与表达技巧,以帮助读者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首先,法律文书中的语言应该准确、简明扼要。

在表达观点和意见时,应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相反,应该尽力用精确的语言来传达自己的观点,并确保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文书的内容。

此外,法律文书应遵循逻辑思维的顺序,结构严谨,不应有任何不相关的杂乱信息。

只有这样,文书才能有效地传递信息,避免使读者产生困惑和误解。

其次,法律文书中的语言应尽量规范、正式。

法律是一门严肃的学科,要求条文表达清晰、精确。

因此,在撰写法律文书时,要遵守公认的法律用语和词汇,如使用正式的名称、术语和定义。

这样可以使文书更加专业化,并且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歧义和误解。

此外,法律文书还应避免使用不当、带有情感色彩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要用客观、中立的视角来描述事实,以确保文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法律文书中的语言应注意文体和修辞的运用。

在不同的法律文书中,适用不同的文体和修辞手法,以达到不同的表达效果。

例如,在法律合同中,应使用正式、严谨的文体,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而在法律意见书中,可以适当运用说理、辩证的修辞手法,以更好地表达观点和建议。

此外,要注意使用有说服力的论证,通过谨慎选择的例证和理由,加强文书的论证力度,使文书内容更具有分析性和逻辑性。

最后,法律文书中的语言应注意语法和标点的正确使用。

法律文书的语法和标点符号错误常常会引起误解和歧义。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写作者应该在撰写文书时仔细检查语法和标点的使用是否正确。

特别是在使用专业术语和长句时,应特别留意语法准确性。

此外,要注意适当使用标点符号来分隔句子和段落,以提高文书的可读性和理解度。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规范与表达技巧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非常重要。

理性地看待判决书上网--胡夏冰

理性地看待判决书上网--胡夏冰

理性地看待判决书上网———与贺卫方教授商榷胡夏冰2005年12月15日,《法制日报》发表了贺卫方教授的《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一文。

在我国司法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审判公开和司法透明的力度日益增强的背景下,贺卫方教授在文章中提出的观点,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贺教授在肯定全国各级法院在判决书上网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认为“我们距离真正的透明和公开似乎还是很遥远”,因为“没有一家法院把所有案件的判决书悉数不加修改地上网”。

这让贺教授感到有些困惑:“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如此步履艰难?”为此,贺教授提出,要“将全国各级法院的所有判决书文本———当然,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者除外———全文及时和不加修饰地在网络上发布。

”并且认为“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司法公开要求,同时也是一项惠而不费的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司法改革举措”。

的确,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是全面实现公开审判和司法透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只有将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实际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司法改革过程,从某种意义上看,就是逐步实现审判公开化和司法透明化的过程。

在这一点上,贺教授提出的判决书上网的要求无可质疑。

但是,审判公开化和司法透明化是否像贺教授所说的那样,要求将全国各级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不加限制地全部上网公开呢?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尚有待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这里我们首先应当追问的是,判决书上网的制度功能究竟是什么?应当承认,在最大范围内让社会公众知悉判决书的内容,是判决书上网的最直接目的。

但是,判决书上网决不仅仅是为了将法院制作的判决书由纸面形式变为电子形式,向民众告知判决书记载的事项和内容。

从制度设计上看,判决书上网更重要的功能,是建立案例指导(或判例)制度,形成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理解和适用的有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树立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判决文书的法律论证思考

判决文书的法律论证思考
重要意义。
法律论证的逻辑基础
形式逻辑与实质逻辑
形式逻辑是法律论证的基础,它关注的是论证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形式关系,要求前提 为真、结论合理;实质逻辑则关注论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要求论题必须符合实际和道
德标准。
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方式,即从一般性前提推导出个别性结论;归纳推理则 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式,即从个别性事实推导出一般性结论。在法律论证中,演绎 推理常用于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归纳推理则常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评估。
总结词
判决文书的论证公正性是指其理由和依据是 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详细描述
评价判决文书的论证公正性时,应关注其是 否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是否对 弱势方给予了合理的照顾和保护,是否对涉 及到的利益关系进行了合理的平衡,以及是 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同时,还 需关注判决文书是否尊重了当事人的人权和
的视角。
技术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可 以探索如何利用技术手段优化法律 论证在判决文书中的应用。
实践应用研究
进一步研究法律论证理论在实践中 的应用情况,以及如何解决实际操 作中遇到的问题,以推动理论与实 践的结合。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判决文书一旦生效,其 内容就成为确定的事实
,具有不可更改性。
2. 执行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文 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拘束力
判决文书对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具有拘束 力,不得随意违反或更
改。
4. 公示力
判决文书应当依法公开 ,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司法公正。
03
法律论证理论

审判判决书的语言表达与逻辑结构讲解

审判判决书的语言表达与逻辑结构讲解

审判判决书的语言表达与逻辑结构讲解审判判决书是法官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审判判决书不仅要准确表达法律意义,还要具备合理的逻辑结构,以确保法律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语言表达和逻辑结构两个方面对审判判决书进行讲解。

一、审判判决书的语言表达审判判决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语言表达应当准确、简练、规范。

首先,准确性是审判判决书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调查和分析,确保对案件的认定准确无误。

在判决书中,法官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准确的陈述和解释,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简练性是审判判决书语言表达的重要特点。

由于审判判决书通常具有一定的篇幅,法官应当尽量避免冗长和啰嗦的表达方式,而是要用简练明了的语言来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还可以更好地反映法律裁决的精炼性和权威性。

最后,规范性是审判判决书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

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应当遵循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规范,使用准确、专业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口语化、俚语化的表达方式。

同时,法官还应当注意语法和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以确保判决书的语言表达规范、清晰。

二、审判判决书的逻辑结构审判判决书的逻辑结构是指判决书的组织方式和内容安排。

一个合理的逻辑结构可以使判决书的内容更加清晰、条理,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

一个典型的审判判决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引言、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审理程序、争议焦点等。

通过引言,读者可以迅速了解到案件的背景信息,为后续的内容理解打下基础。

案件事实部分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

法官应当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描述。

在陈述案件事实时,法官应当注意避免个人情感和主观评价的介入,以确保陈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浅析判决书中的用词和形式逻辑

浅析判决书中的用词和形式逻辑

浅析判决书中的用词和形式逻辑浅析判决书中的用词和形式逻辑判决书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的最主要载体之一。

因此不能出现用词不当,更不能产生逻辑矛盾。

一、判决书的常见的用词问题(一)质证部分的“采用”与“采信”。

对来源、形式合法的证据材料用“采用”,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用“采信”,“采信”就是“采用”且“相信”的意思。

“采用”的证据并不一定真实可信。

(二)本院认为部分的“采纳”与“支持”采纳的对象是意见、主张、观点及建议等。

而支持的对象是要求或请求,是对当事人诉请事项的肯定或否定态度。

故对诉讼请求应该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是采纳还是不采纳。

(三)离婚判决主文部分的“准允”、“准许”与“准予”“准允(准予)原、被告离婚”是不妥当的,应该用“准予”。

因为《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第32条“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里“准予”是法定术语。

而判决不离婚的,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应该是用“不准”。

但也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就应表述为“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这可以让当事人明白,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要有证据来支持。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离婚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案件属家事纠纷,涉及感情问题,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胜诉方,有时出于挽救一个家庭考虑,即使当事人提供了可以让法官内心认定感情破裂的那几种情况,法官也可能判决不离婚(法律上规定那几种情况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认定感情破裂),因此“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似有不妥,“不准”确实有职权主义色彩,给人一种缺乏人情味、霸蛮的感觉,但考虑到法律上是这样表述,故目前还是用“不准”为宜。

论“修辞”在裁判文书写作中的运用

论“修辞”在裁判文书写作中的运用

论“修辞”在裁判文书写作中的运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提要】裁判文书写作中的修辞,是指人民法院为了充分证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而进行的具有说服力的推理论证与语言表达。

首先,它是一个对涉法之事实及法律依据本身进行价值评判与选择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对事理、法理、情理等的判断,则无所谓修辞;其次,它也是一个讲究语言风格、追求表达效果的活动,修辞的目的在于论证与说服,选择恰当的风格和运用适当的修辞手法,是获得较好表达效果的必然需要。

从修辞之于司法裁判的价值与功用来看,它是展示推理论证、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是强化说服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也是提高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就修辞的适用原则而言,裁判文书中的修辞应当定位于平民化的修辞理念,这既是针对大众的裁判对象实现说服目的的需要,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要求。

同时,应根据不同的题旨情境,变换恰当的风格。

在修辞的具体适用上,笔者认为,应当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加强法理与情理方面的论证,这是修辞的实体依托;二是运用必要的修辞手法,裁判文书既然是写作的科目,就不应将所有的文学手段弃之不用,法律与文学也是难以隔离的,文学方法对于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有着独到的价值;三是要体现裁判法官的品质与情感。

(全文9777字)修辞是活化语言文辞,增强表达效果的重要手段。

可以说,现代社会,有语言文辞的地方必有修辞,修辞之于语言文辞的表达来说已是不可或缺的内在需要。

作为以文辞形式表现出来的司法裁判文书亦不例外,要想充分表达裁判意旨,强化说理论证,力求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认同,修辞方法的运用是相当必要的。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司法裁判文书面目的不当定位,以及对于修辞含义的不确切理解,使得修辞方法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中难以得到充分运用,也鲜为专家学者所提及。

笔者认为,修辞方法的缺席是我国裁判文书改革尽管不断深入,却总不能取得尽如人意的效果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表达与修辞艺术

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表达与修辞艺术

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表达与修辞艺术法律文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法官和律师进行判决和辩护的重要工具,也是对案件事实和法条进行准确表达的载体。

因此,在法律文书的撰写过程中,语言表达和修辞艺术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表达与修辞艺术,以及如何提高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一、法律文书的特点及表达要求法律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结果,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 正式性:法律文书需要体现一定的正式性,包括用词冷静客观、语气庄重严谨等。

2. 简明性:法律文书需要精炼、简洁地表达观点,避免冗余和重复。

3. 准确性:法律文书中的表达必须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有歧义和模棱两可的表述。

4. 逻辑性:法律文书应该有清晰的逻辑结构,以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文书的主旨和核心内容。

二、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表达技巧为了更好地满足法律文书的特点和表达要求,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语言表达技巧:1. 使用准确的词汇:在法律文书中,选择准确的词汇对表达事实和法律观点至关重要。

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词汇,尽可能使用精确的法律术语。

2. 修辞手法的运用: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修辞手法来增强表达的力度和效果。

比如,使用排比、倒装、对比等手法,使文句更加生动有力。

3. 借鉴经典案例:适当引用和借鉴经典案例的表述方式,可以提高文书的可读性和说服力。

但要注意不要过度引用,避免成为简单的复制粘贴。

4. 结构清晰的段落:合理组织段落,根据论述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段,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跟随文书的思路。

5. 阐述观点的同时强调其重要性:在阐述法律观点时,可以使用强调的语气和词汇,使观点更加突出。

三、提高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可读性的建议1. 仔细审阅和校对:在完成法律文书后,务必进行仔细的审阅和校对,确保表达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可以请他人协助校对,以减少疏漏和错误。

2. 注意语法和标点符号的使用:准确使用语法和标点符号,避免造成句子理解的困惑。

论言辞性法律修辞在法官判决书中的运用场域

论言辞性法律修辞在法官判决书中的运用场域

佩 雷尔曼 先生 提 出 的新 修辞 学 。新 修 辞 学 可 以解 释


引言
为辩论 学 , 的研究 对 象 是讨 论 技术 问题 , 它 主要 目的 在 于促进 人们 在思 想 上接 受 向他 们 提 出并 争取 他 们 同意 的命题 。新 修 辞学 也 研究 得 以使 辩 论 开始 和 展 开 的条件 以及 这种 辩 论 的效 果 。新 修 辞 学 在存 在 主
定 的语境 和场域 中 , 针对 特定 的对 象 , 增强 表达 的准
诸 论辩才 能给法 官 足 以证 明其 法 律 决定 正 当性 的理 由 。 _( 在论辩 的过 程 中 , 用类 推 、 ”2 l 运 推定 、 制 等 拟
方法进行法律推理 , 尤其要关注到法律语言使用的具 体语 境 , 只是 片面 的形 式 推 理 。更有 学 者 认 为 , 而不 “ 法律就 是修 辞 , 或者修 辞就是法律 ”3 , _( 在新 修辞 J
ln u g ,l a r e r a a ete u g e ta d ag m nsm r es ai n c e tbe s e i l i te c n x w eelgl a g a e e l h t c c nm k d m n n ru e t oe p r s e a d a c pa l ,ep ca y n h o t t h r e a g o i h j u v l e
学 推动下 ,0世纪 中期 以来 , 方修 辞研 究 并非 沦为 2 西
法律 推理无计 可施 时的权宜之 策 , 而恰 恰是 在法 律推 理 的框 架之下 弥补 片面的形式 推理 的不 足 , 强司法 增
确性 、 理解 性和 说服 力 , 可 以充 分实 现 自己的表 达 目

司法中的法律修辞:国内研究述评

司法中的法律修辞:国内研究述评

为 了 最 大 化 地 追 求 、 现 话 语 权 威 和 司 法 实
公 正 。 以运 用 法学 和各 相 关 学 科 的 知识 成 果 . 可 从 各层 面 上优 化法 律 语言 , 改革 法律 语 言作 品 。 ⑤ 有 人认 为 。 司法 隐性 知 识广 泛 存在 于 案件 裁 判 的
21 0 2年第 1 期
法 治研 究
司法中的法律修辞 : 国内研究述评
焦 宝 乾
摘 要 : 辞 作 为说 服 技 术 在 司法 实践 中起 着重要 的作 用 。 司法 中 , 修 在 法律 修 辞 有 着 比 较 广 泛 的应 用 , 中 国古代 判 词 到 当代 判 决 书 , 书 面语 到 司法 口语 。 些 方 面 学界 已有 不 从 从 这
事 实建 构 与法 律发 现 诸环 节 中 。 在 司法 判 案 中 并
本文系作者 主持的 2 1 0 0年 度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一 般 项 目“ 律 修 辞 学 的 理 论 与 应 用 研 究 ” 批 准 号 :O F O 7 的 阶 段 性 成 法 ( IB X 0 )
果。 ・
作 者 简介 : 宝 乾 。 东 大 学 威 海 分 校 法 学 院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学 博 士 。 焦 山 博 法


孙光 宁 :司法 中的修辞因素及其意义》载《 《 , 内蒙古社会科 学)0 1 2 1 年第 2 。 期
徐亚文等 :法 律修 辞 、 言游戏与判决合法化——对 “ 《 语 判决书上网” 的法理思考》 载《 南省 政法管理 干部学 院学报)O 1 , 河 2 l
少研 究成 果 。 汇 总既 有成 果 的基 础 上 , 司法 中的 法律 修 辞研 究 予 以整合 、 炼 , 必要 将 在 将 提 有

民事裁判文书的价值实现路径研究——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

民事裁判文书的价值实现路径研究——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

民事裁判文书的价值实现路径研究----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张文杰秦鹏B B S B S32020年第19卷第19期【内容摘要】法律修辞学在立法、司法等整个法的运行过程中运用广泛,裁判文书是案件结果的直接揭示与案件执行的重要依 据。

作为裁判灵活性更强、说理要求更高的民事裁判,法官应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改变传统裁判实践中文书修辞的死板性、模糊性、温情不足等窘境,妥善运用法律修辞学在准确性、逻辑性、情怀性方面的作用,以提高民 事裁判人文关怀的高度,实现民事裁判的说理价值与社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法律修辞学;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价值;社会价值【作者单位]张文杰,大同市司法局;秦鹏,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 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要求,最高法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 诉讼文书样式》,对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有了更明确 和严格的要求。

高质a的裁判文书妥善运用法律修辞学,在 阐释法治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等方面,将裁判 文书的说理价值与社会价值实现最大化。

民事裁判文书是 法律修辞学的新兴领域,与民事案件处理结果、法律适用方 法论、说理修辞学运用、当事人服判息讼等具有直接关系。

近些年学界和实务界在裁判文书方面的研究多以法律解释 学的角度,以法律修辞学视阀来探讨这方面问题甚少,亟待 人们进行理论研究。

一、我国裁判文书的修辞现状(一)裁判文书修辞的定位。

与裁判文书修辞相关的概 念有三:法律修辞学、法律文书学和法律解释学。

法律修辞 学不是法学与修辞学的简单结合,而是以不确定性为起点,不仅关注修辞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还着重考察如何通 过修辞方法的运用达到说服的效果,是论证与说服的统一[|)。

法律文书学一般指表达法律裁决文书的基本知识和 写作技巧。

法律解释学又叫法律方法论,一方面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针对判例事实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属于解释 论;另一方面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称为方法 论,是以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

法律修辞学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修辞学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法律修辞学,又称法律修辞,是指运用修辞手法,通过语言的艺术表达,使法律条文、判决书等法律文件更具说服力、感染力和审美价值的一种学科。

本文将分析一个法律修辞学的经典案例——约翰·费尔德诉纽约州案例,探讨其修辞手法及其在法律判决中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约翰·费尔德诉纽约州案(Feldman v. New York,1971)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著名案例。

该案涉及纽约州一项关于商业广告中烟草产品禁烟标识的法律。

原告约翰·费尔德是一位烟草广告商,他认为纽约州的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纽约州胜诉,认定该法律不违反第一修正案。

三、案例中的修辞手法分析1. 演绎法演绎法是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运用演绎法,将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应用于烟草广告禁烟标识的法律。

法院认为,烟草广告禁烟标识是一种政府行为,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因此不属于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言论自由”范畴。

2. 类比法类比法是一种通过比较相似事物来推理的方法。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将烟草广告禁烟标识与商业广告中的其他警示标识进行类比,如药品广告中的副作用警示标识。

法院认为,烟草广告禁烟标识与其他警示标识具有相似性,因此也应受到类似的法律规制。

3. 原因法原因法是一种通过分析原因来推理的方法。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分析了烟草广告对公众健康的危害,认为禁烟标识有助于降低烟草消费,从而保护公众健康。

法院认为,这种目的正当的政府行为不违反第一修正案。

4. 反驳法反驳法是一种通过反驳对方论点来论证自己观点的方法。

在该案中,原告约翰·费尔德主张烟草广告禁烟标识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针对这一论点进行了反驳,认为禁烟标识是一种政府行为,旨在保护公众健康,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5. 比喻法比喻法是一种通过比喻来形象地表达观点的方法。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将烟草广告比作“危险的毒蛇”,认为禁烟标识有助于揭露这种危险,保护公众免受伤害。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马尔克斯·佩雷尔曼(Maxwell Perelman)是法学家、法理学家和经济理论家,以他贡献
给新形式修辞学的法律思想而闻名。

新修辞学是他对非接触式申诉机制的总结,他将其定
义为“一种以衡量和民事决议冲突为基础的决策理论”。

它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框架,择
一制度,受游说影响小,程序快捷,判决简明,还有动态调整机制,更适合当今社会的需要。

新形式修辞学也包括对现行的传统接触式申诉和应诉程序的改革,比如诉讼方式、调查要求、诉讼期限和改革终审制度。

佩雷尔曼提出,传统接触式申诉程序应该被取消,如果涉
及非接触式申诉,案件将由基层法院管理,如果涉及接触式申诉,案件将由最高法院管理,从而减轻最高法院的压力,降低申诉成本。

新形式修辞学也让最高法院有机会就案件改变判决,变得更具有规则性。

它为司法机构提
供了一个更宽容的空间,以便结合其他观点和最新专家论证来加以分析,从而确保判决的
客观性和准确性。

新形式修辞学对现代司法法律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实现了司法的形式改革,为审判和
公平正义提供了新的参照物,同时也为司法行政机构提供了管理工具,以有效地管理案件
的办理流程,提高判决的实效性。

更重要的是,新形式修辞学探索了在今天这个复杂多变
的社会中,如何更好地提高民主法治,促进社会共同福祉。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所具备的形与神,以及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是评价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从形与神以及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两个方面,探讨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特点与要求。

首先,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需要具备一定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规范性表现在格式统一、文字规范、条理清晰等方面。

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该在格式上符合相关的规定,例如采用标准的文书格式,包括文书名称、标题、文号、开头的要素等。

文字规范要求裁判文书的表述准确、明确,排除歧义,使用法律术语恰当得体。

条理清晰意味着文书内容结构合理,段落和章节之间有层次感,逻辑严密,便于读者理解和查找。

其次,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对于双百优秀裁判文书同样至关重要。

裁判思路要求裁判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理由,进行系统、客观、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在裁判思路上,裁判人员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全面客观的态度,不受个人喜好或外界干扰的影响。

同时,裁判思路还要求裁判人员具备法律知识广博、法理严密的特点,能够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力的批判思路。

说理技巧是指裁判人员在裁判意见表述过程中用语得当、逻辑严密的能力。

在裁判文书中,裁判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事实分析和法律适用,通过有力的推理和论证,形成清晰、合理的裁判意见。

在说理技巧方面,裁判人员应具备言简意赅、格式规范、条理清晰等表达能力。

言简意赅是指通过简短、有力的语言表达出问题的实质和关键;格式规范要求裁判人员遵循一定的裁判模式和结构,例如按照“叙述事实、分析争议、衡量法律、作出判断”的逻辑顺序进行表述;条理清晰是指裁判人员需要能够合理地组织各个段落,使之层次清晰、条理清晰,便于读者理解。

总之,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以及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在整篇文书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裁判人员而言,规范的格式、准确的文字、条理清晰的结构,构成了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而独立思考、全面客观的裁判思路以及言简意赅、格式规范、条理清晰的说理技巧,则是评价裁判人员专业能力的关键指标。

试析法律与语言的关系

试析法律与语言的关系

试析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法律和语言如同一对孪生兄弟,紧密相连且相互影响。

法律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其制定、实施和解释都离不开语言这一重要工具;而语言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又有着独特的特点和要求。

深入探究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

法律条文作为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由一系列的语言符号组成的。

这些语言符号经过精心选择和组合,形成了具有特定含义和约束力的规则。

法律语言必须准确、清晰、严谨,以避免产生歧义或模糊性。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必须精确到每一个细节,使得人们能够明确知道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如果法律语言含糊不清,就会导致法律的适用出现混乱,公民无法准确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执法者和司法者也难以做出公正的判断。

语言对于法律的制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运用恰当的语言来表达立法意图和目的。

这不仅要求他们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熟练掌握语言的运用技巧。

一个好的法律条文应该是逻辑严密、结构合理、语言通顺的。

同时,立法者还需要考虑到语言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确保法律能够被广大民众所理解和遵守。

如果法律条文过于复杂或使用了过于专业的术语,就可能会使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法律的实施也离不开语言。

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

他们必须准确理解法律语言的含义,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和律师更是需要通过语言来进行辩论和裁判。

律师通过言辞为当事人辩护,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则通过倾听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运用法律语言做出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语言的准确性、逻辑性和说服力都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律师的辩护词或法官的判决书语言表达不当,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并非一帆风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官“讲理”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法官“讲理”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法官“讲理”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作为司法系统中的核心人物之一,法官的工作不仅仅是裁判案件,更是要讲理。

所谓讲理,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要按照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来处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刑事裁判文书而言,也需要切实说理,不仅仅是简单地列举案情、罪名、证据和判决结果,更要探究案件的核心问题,展示法官的执法思路和实践能力。

讲理是法官的基本要求。

法官要依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公正行事,不能听信谣言、陷入情绪、偏袒某一方,更不能被别人的影响而做出判断。

为此,法官需要具备高超的法律素养、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公正的心态。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认真审阅各种基础文献,深入调查研究,严格掌握证据和法律条款,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会多方面考虑案情,确保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说理是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

刑事裁判文书需要说理,就是要将案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证据材料、判决依据等方面的核心问题进行清晰、严谨的表述和阐述。

说理需要法官做到严密的思维逻辑,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深度的思考,以便读者能够较为全面、准确的了解案情,认识法律事实和判决依据,真正实现裁判的公正和合法。

一份好的刑事裁判文书对于法官和当事人都至关重要,对法官而言,写好卷宗能够提升审判质量,对当事人而言,能够领悟法律精神和保障权益。

说理不仅仅是为了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更是为了将案情、罪行和证据最准确地呈现,将判决结果最合理地表现出来。

说理需要立足于案情本身,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分析案情,在该判定有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事实、是否有情节、从轻、从重、减轻情节、加重情节等考虑因素,以最适合的方式统一法律规定和人的道德观念。

总之,讲理和说理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官需要在裁判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更是展现法官执法思维的精髓所在,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证。

【2018-2019】对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修辞学方面的研究-精选word文档 (4页)

【2018-2019】对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修辞学方面的研究-精选word文档 (4页)

【2018-2019】对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修辞学方面的研究-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对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修辞学方面的研究一、概念界定(一)对修辞学的理解鲁迅在《书信集致李桦》中写瓢正如作文的人,因为不能修辞,于是也就不能达意。

不难看出,修辞即对言语的修饰,其目的是让文书或语言达到最好的表达效果。

从法学领域来看,修辞就是将法律语言加以修饰,以便更好的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使其产生认同感进而接受法律判断或者结论。

在法律活动中使用合理的修辞比生硬刻板的言论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有利于矛盾和争议平和地处理,因此修辞也逐渐成为司法判决中重要的一环。

(二)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含义司法裁判是法院对当事人具体争议的判断和处理,其标志着法庭审判活动的终结。

司法判决可接受性是指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在社会民众之中的认可程度。

当然这里的社会民众既包括法律人又包括普通民众。

法官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表达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理性判断,并且法官作出的每一判断都是有法律作为依据的。

但是,一个完全依照法律作出的裁判在现实中却并不一定得到普通民众的接受。

诸如几年前的药家鑫案,从法律人角度看,药家鑫的却有从轻情节,杀人手段也并不残忍,笔者当时也认为最多会判到死缓。

可是当事情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网民情绪异常愤怒的情况下民意将药家鑫送上了死亡之路。

试想,在风口浪尖上的药家鑫案如果没有按所谓的民意处理,会不会产生诸如上访,闹事等恶劣的社会后果。

总之,司法判决可接受性需要兼顾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

(三)研究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意义现代公权力的运作,不管司法、立法还是行政中,都应考虑可接受性,公权力运作中应充分建立在商谈理性的基础之上,司法审判也应朝这个方向发展,这适应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潮流。

从现实来看,很多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满意并非处在合法性、公正性的问题,当事人多次上访或申诉,这也要求不得不研究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

判决书积极修辞研究

判决书积极修辞研究

判决书积极修辞研究裁判文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

修辞学上区分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

本文以判决书的积极修辞为研究中心,探讨其中一些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全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及不足之处。

目前,从消极修辞格和积极修辞两大分野出发,对判决书展开研究的成果虽然有但还较少,其中对于判决书积极修辞的研究则更少,更不曾有过专门深入的探讨。

因此,对判决书积极修辞展开系统研究十分必要。

另外,在这部分通过对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进行比较,对本文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

第二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判决书积极修辞的功能。

在判决书中运用积极修辞,可以使判决书语言生动形象而易于受众理解,有利于跟判决书受众进行情感沟通从而加强受众对判决结果认同感与接受度,也有利于弥补和修复受到破损的社会关系,最终促进法律运行社会效果的实现。

第三部分结合古今中外的具体案例判决,总结了判决书积极修辞的运用场合和运用策略。

在运用场合上,判决书积极修辞主要被运用于民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和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场合。

在运用策略上主要有三种:以辞服人,表现为使用各种修辞格以增强判决书语言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以情感人,表现为重视与判决书受众情感上的沟通和共鸣;以多元的社会资源为其素材,主要在于适当运用道德伦理观念、习惯、政策等为判决书写作服务。

第四部分对判决书积极修辞作出评价,区分了判决书积极修辞的正当形态和不正当形态。

判决书积极修辞的正当形态主要有适当的文学化表达、情景交融、情理并茂、道德感化。

判决书积极修辞的不正当形态突出表现在事实叙述失真、滥用道德话语、转移争议焦点和从情感上对受众施加压力等几个方面。

第五部分主要针对上述积极修辞中的不正当形态,提出限制判决书积极修辞的三大原则:必要性原则、适切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

根据必要性原则,积极修辞的使用根要据判决书表达的现实需要,要对积极修辞使用的场合严加甄别。

适切性原则要求积极修辞的使用要与判决书整体风格相符合,要与想要表达的内容和追求效果相契合,要与积极修辞内部的各手法相协调。

逻辑与修辞——浅析如何加强判决书中的论证

逻辑与修辞——浅析如何加强判决书中的论证

逻辑与修辞——浅析如何加强判决书中的论证
刘丽;王海岸
【期刊名称】《西安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在判决书的制作上,我国法院的突出问题就是论证不足。

这可以从逻辑和修辞两个维度进行审视。

在逻辑上,判决书中的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应符合演绎推理的大小前提的要求,推论过程应当符合逻辑的有效式。

在修辞上,判决书中的修辞不仅仅是修饰,它发挥着很重要的说服功能。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刘丽;王海岸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81
【相关文献】
1.论言辞性法律修辞在法官判决书中的运用场域
2.司法判决修辞的论证功能及其应用
3.判决书中的法律论证
4.中美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比较
5.判决书中的法律修辞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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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相反 , 逻辑 往往是 修辞 。法律 论证 常常诉 诸传统 、 文化 、 道德 、 政治等 等 非逻 辑 因素 , 这实 际 上是 而


法律 修辞 的存在 论意义
不 论是 西方 的学 者 , 是 国内的学 者 , 还 他们 均对
种修 辞 。当下 中国法院 部分判 决 书的语 言表 达生
收 稿 日期 :O O一 8— 5 2 l 0 0 作者 简 介 :. 1 徐亚 文 (9 6 16 一 )男 , 江 天 台人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法 理 ; . 德 志 ( 92 , 浙 武 博 主 2伍 1 8一 ) 男 , 安 j ,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研 究 生 , 要 研究 方 向为 法 理 学 。 安徽 犬人 武汉 主
修辞 一般被 认 为是 为 说 服进 行 的遣词 造 句 , 如 文学 修辞 。好 的文学作 品在 于探查 人性细 微和人 生 百态, 这种 说服体 现在 寻求读 者认 同 。在 司法领 域 , 我们 运用 的是一 些 专 业性 词 汇 , 法律 论 证 。法 律 如 论证 将 司法领域 的遣词 造句 变成逻 辑过程 。假如 说 在基 本 的语 文学要 求基础 上 为进一 步加强 说服力 进
认 为法律 修辞 “ 越 厂语 用 和物 质 语 境 ” “ 超 , 看起 来
要 描述一个 真 实 的对 象 , 不 可 阻挡 地 引着 我 们进 它 入 了法律 规 范封 闭 的 、 回 的游戏 当 中 ” “ 迂 , 以一 种 既 不能被证 实也 不能被 证伪 的方式编 码 了与社会 的 关 系” 。修 辞 和 事 实 有 着 无 法 消 除 的 距 离 。但 j
实践意 义。从哲 学 角度 来 说 , 法律 修 辞 就 是法 律 的
展现 , 有存在 论 的意 义 ; 经济 学 角 度来 说 , 律 具 从 法
是 我们不 禁要 问 , 事实 又是什 么 ?国 内也有 学者根
修 辞具有 降低信 息成 本 的意 义 ; 政 治 学 的角 度 来 从
据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观点 , 认为 :修辞并不十分 “
本; 从政 治学 角度 来说 , 具有 限制权 力的功 效 。当代 中 国法院判 决 书说 理 和修 辞 的普 遍 缺乏 , 源在 于缺 乏 根
可 以对判 决书进行 自由讨论 的公共领 域 , 即没 有 以法律修 辞 为 中心 的语 言游 戏 。法 院判 决应从 中国古代 也 判词 中汲取修 辞 艺术 , 降低 信 息成本 。判 决书上 网就是在 判 决书的公 共领域 引入读 者批判 的一 种对策 , 于 对 加 强判决 书的说理 和修 辞具 有一定 的意 义。 关 键词 : 判决 书上 网 ; 法律修 辞 ; 司法成 本 中图分 类号 : 9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 1 ) 1— 0 1 0 D0 A 10 6 5 ( 0 1 0 0 1 — 8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1 0 1年第 1 ( 期 总第 14期 ) 2
法律 修辞 、 言 游 戏 与 判决 合法 化 语
— —
对 “ 决 书 上 网” 判 的法理 思考
徐 亚 文 伍 德 志
( 、. 12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07 ) 302
摘 要: 法律修辞是 司法过程 中的遣词造 句, 不仅是一种说服手段 , 而且是展现真理 的一种事实性力量。 法律修 辞 的意 义 , 从哲 学 角度 来说 , 法律 的展现 , 是 具有 存在 论 的 意义 ; 经 济 学 角度 来说 , 以降低 信 息成 从 可
法 律修 辞定 位 于一种 肤浅甚 至是蛊 惑人心 的语 言手 段, 与真 理和事 实没有 必然联 系 。例 如 , 西方学 者 有
硬而缺 乏修辞 , 严重影 响 了判决 的说服力 , 司法难 是 令 法律 界满意 的 因 素之 一 。但是 , 我们 也 不 能 夸大 法律修 辞说服 力 的意 义 , 为判 决 书 的说 服 力还 会 因 受 到法 官公 正形 象 、 律 自身 的公 正等 非语 言性 因 法 素的影 响 。尽管 如 此 , 研究 法 律 修 辞仍 不 乏 理论 与
1 1
关心命 题 的真 或必 然性 , 而是 关 注命 题 的可信 性 和
论辩 的说 服力 。 佩 雷 尔曼 注 重 社会 心 理 考 察 的 ”
学也大 致划分 为语 言修辞 学和 言语修 辞学 。语 言修 辞学分 析语音 、 义 、 法 等 修 辞手 段 ; 语 语 言语修 辞 学 旨在 阐 明 语 言 的使 用 语 境 所 产 生 的 修 辞 效 果 J 。 即使是语 言修辞 的修辞 效果 也依赖 于言语 修辞 的语
辞来 实现判 决 的合 法化 。本 文 将 对法 律 修辞 , 以及 旨在加 强法 律修辞 的判决 书上 网 的意 义和局 限性进
行深 入探讨 。

行 的语 词修 饰都是 修 辞 , 么 法律 论 证 不过 就 是 修 那 辞 而已 , 并非 科学 意义上 的逻辑 。修 辞不是 逻辑 , 恰
说, 法律修 辞具 有 限制 权 力 的功 效 。这 三者 其 实是
同一 个 问题 的三个 面 向 , 果用 卢 曼 的社 会 学术 语 如 来说 , 就是 复杂性 简 化 , 律修 辞 使 法官 小 心谨 慎 , 法 作 出能得 到合法认 可 的司法决 定 。近 年来 司法 实务 和理 论界对 判决 书上 网的推崇 正是基 于通过加 强修
境 。 由于亚里 士多 德 对 事 实语 境 和 风 土 人情 的 强
新 修辞学 基本 上只是对 亚里士 多德古 典修 辞学 的重
复, 其实并 不新 。 国 内外 学 者关 于法 律修 辞 的 普遍 性 观点都是 一种 客观 主 义 的进 路 , 即把 修 辞 当成 也 客观 事实 和真理 的不 精 确描 述 , 忽视 了知 识社 会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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