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鄂建[2000]089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贯彻执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独立进行。
在进行程序性审查之前必须先通过技术性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第六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程序姓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设计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办理到位;(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三)勘察、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收费标淮;(四)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市建委武建办字{2000l339号文件《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建委339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第三条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依据市建委武建人字[20001471号文件由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市审查办报审,由市审查办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市审查办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审查办向建设单位核发《勘察设计准用证》。
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五条市审查办的主要工作之一是行使市建委339号文件中赋予"审查管理部门"的职能。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签发技术性审查委托函和专项审查委托函;(二)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三)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六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和《勘察设计准用证》:(四)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四条要求,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仲裁:(五)对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人员聘用,收费标准,审查合同,财务收支,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六)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七)协助市建委协调与规划、建管、质监、抗震、人防、消防、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等执法部门的关系,强化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八)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根据市建委委托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六条市审查办按市建委的规定从事上述各项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理办法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
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施工图审查人员责任意识,切实把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是指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并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
施工图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符合建设部第134号令要求,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统称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审查机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不代替审查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及组织管理第五条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采用重点抽查、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定性与定量并举、以量化为主的原则。
(一)重点抽查是指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的检查;(二)集中检查是指由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各类执法检查、专项质量检查、施工图调审等方式的检查;(三)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等日常工作随机对审查机构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遵循差异化管理原则,针对当前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薄弱环节重点监控,有针对性地选取项目进行检查。
市、区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监督分工范围内当年已完成审查项目总数的5%。
湖北施工图审查规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建筑管理 -> 勘察设计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 时间:2008-09-14 21:06:2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839次 ] k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武汉市施工图图纸审查流程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须知1、审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军事工程和保密工程除外)施工图设计文件。
2、送审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2)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1份;(3)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4)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5)各类计算书1份(利用软件程序计算的,需提供软件名称、版本,输入数据资料和输出结果1份);(6)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6)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1份;(7)民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8)市城建委建设工程报建窗口发放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9)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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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审查机构是指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格认定的,且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按照规定可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以勘察设计企业签字盖章齐全的施工图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依据。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检查。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城管执法、水务、园林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全市有关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与审查机构通报行业政策、规范要求及监督检查情况。
审查机构所在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图审查的质量检查、市场管理、信用评价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09•【字号】鄂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数量1.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数量应当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规模相适应,实行全省总量控制。
各地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适当调整审查机构布局。
2.鼓励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采取合并重组的方式,延续或升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类别。
拟合并重组的审查机构,合并重组方案由各审查机构所属市、州、直管市住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住建厅认定。
二、关于过渡期设置1.为积极稳妥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过渡期,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认定的业务范围和类别开展审查业务,省住建厅将根据相关规定,受理省内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升级、增项、合并、重组等申请,对认定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发放新版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列入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人员名录。
过渡期结束后,省住建厅将对未取得新版证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公告注销其原有的施工图审查资格。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一、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和安全性能,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二、审查内容及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和规范要求。
2、安全风险:评估设计文件中的结构、电气、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风险,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3、监督管理:审查设计文件中的人员资质、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三、实施步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提交审查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2、初步审查: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正式审查程序。
3、正式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正式审查后,得出审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4、整改验收: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整改后,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5、验收合格:经过验收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
四、问题和应对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设计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需要重新设计或修改。
2、安全风险评估不充分,需要进行补充评估。
3、监督管理不严格,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和设计变更审批。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加强设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
2、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评估。
3、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和设计变更审批,确保监督管理符合规定。
五、总结和建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和安全性能。
为了进一步推进该制度的落实,建议加强以下几点:1、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武汉市市政项目审批流程整理
3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 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
第三条第(七)款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
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 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单独审批项目 建议书;
第八条 业主单位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建项目建设。对在深化设计中涉及修建性详 细规划调整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区(含开发区、 风景区、化工区,下同)、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调整方案,业主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修建详细性 规划调整手续。
第九条 业主单位在前期计划或者城建计划下达之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向国土规划部门 依次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向国土规 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2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条第四款: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 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 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 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 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7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我委起草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公开征集意见,公示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妮芬
联系方式:************,296023632
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0月11日。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文件武设审字[2006]18号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远城区图审办,有关管理部门:《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建[2006]99号)(以下简称《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建委发布。
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施工图送审(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凭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号到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远城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远城区图审办代为办理施工图审查的手续。
(三)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规划主管理部批准的用地红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3、勘察技术要求和任务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人员签字);4、签章齐全的勘察文件4套;5、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的(核查原件)复印件1份。
(四)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政府投资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1套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3、按《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武建设字[2001]146号〕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抗震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4、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1份。
5、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
6、各类计算书1份(利用软件程序计算的、需提供软件名称、版本,输入数据资料和输出结果1份,包括电子文挡);7、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1份;8、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施工图审查费用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六条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并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库(以下称审查机构库),审查机构库分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审查机构按照资质范围可进入不同的审查机构库。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与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负责提供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筒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筒·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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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工程勘察文件应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施工图审查收费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审查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二、签章齐全的工程勘察文件(含技术条件和要求)及电子文档;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四、满足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政府投资工程,还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三、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计算书(包括计算简图及计算输入数据、输出结果等)及电子文档;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五、满足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审查机构应当按下列内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的要求(政府投资工程,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内容);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施工图是否按照规定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不得超过以下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的修改时间),并在审查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5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审查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合格书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审查专用章,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必须签名和加盖审查资格章。
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审查合格书编号由市设计审查办统一编制。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审查不符合其中第一至四款中任何一款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书。
同时,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设计审查办,属远城区的工程项目还应同时报远城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在5~10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委托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三条按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审查不符合其中第五、六款要求的,或施工图深度不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施工图编制深度要求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审查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施工图复审时限: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7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复审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复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审查机构不得再次复审。
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审查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或《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将审查情况报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在报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二、审查咨询合同;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四、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五、备案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对提交的施工图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图审查。
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等资料不全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及时报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建设局。
无不良行为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的基本情况、审查阶段、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等及时在“武汉勘察设计信息网”上发布,以方便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查询。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并按规定承担审查责任。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全面负责,审查人员对其审查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或审查合格书后,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全套施工图、审查、复审和重新审查在内的审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上述存档资料中的施工图保存期限应当至少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勘察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审查机构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积极参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是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对于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即已开工建设、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图中涉及第九条规定审查内容的修改或《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内容而未重新审查即已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原则上由本市审查机构承接;因超出本市审查机构业务范围或有特殊需要须由外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本市审查机构承接外地施工图审查业务,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市设计审查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由市建委组织论证和处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支付。
第三十三条市设计审查办和远城区建设局应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市设计审查办和远城区建设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核查,由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设计审查办和远城区建设局应建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
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及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情节严重的,由市建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市设计审查办应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否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二、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三、是否按规定发布、上报审查情况及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施工图审查质量;五、是否是重复复审、是否超过审查时限;六、审查合格书的发放是否符合要求;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九、审查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等。
市设计审查办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