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发改提案〔2007〕6号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5]67号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5]67号)各市物价局、农委: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我省各级物价、农业部门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在广大农村开展了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为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加之各有关部门认识程度的不同,各地在开展涉农收费公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明显不足。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辽政办发[2005]27号),委等部门关于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5年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对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我省涉农收费公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辽政办发[2005]27号文件对涉农收费公示制提出的重点保持公示率,及时补修毁损的公示板和提高公示制质量的具体要求,各市要于近期对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现状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涉农收费公示板是否看得见,立得住,信得过。
看得见,即公示板是否设在群众能看得见的公共活动场所;立得住,即乡镇、行政村和收费单位公示率及公示板完好率是否达到100%;信得过,即公示的内容准确率是否达到100%,过时内容是否及时更换,违反公示制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是否有人受理。
各市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
二、要进一步提高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质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辽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经过五年多改革实践,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
按照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实践证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辽价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7]19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行政部门管理职能的调整,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规范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发布,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附件一)中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外国人就业证》每证10元;(2)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详见《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附件)。
2、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工本费,每证10元。
详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812号)。
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4元。
详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
二、省级管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详见《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实施办法》(附件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1、收费单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收费对象: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
3、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理论考试收费和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指标分解表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指标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3•【字号】辽政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指标分解表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指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06年,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完成了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指标,为“十一五”开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是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一年,完成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于加速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辽宁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次党代会、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规划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继续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增长,力争主要经济指标增幅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达到或超过东部地区平均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新型产业基地和新的重要经济增长区域而努力。
目前,全省2007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已经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
为此,省政府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告》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领导分工负责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
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委发【2006】6号),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并作为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辽宁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京沈客专承德南至沈阳段初步验收报告
新建京沈客专承德南至沈阳段工程初步验收报告新建京沈客专承德南至沈阳段工程初步验收委员会2018年12月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承德南至沈阳段工程初步验收报告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自北京星火站引出,经北京市顺义区、怀柔区、密云区、河北省承德市、辽宁省朝阳市、阜新市、沈阳市,沿既有沈山铁路引入沈阳枢纽,分别接入既有沈阳站、沈阳北站。
正线全长698公里,其中辽宁段407公里由京沈客专辽宁公司负责建设,河北段192公里、北京段99公里由京沈客专京冀公司负责建设。
本次对京沈客专承德南至沈阳段工程进行初步验收,范围包括辽宁段全线、河北段从辽冀省界至承德南段。
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将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和以沈阳为中心的辽中南城市群地区紧密连接起来,充分发挥铁路的经济桥梁和交通纽带作用,对加快区域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沿线城镇化进程、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依据1. 2009年7月14日,辽宁省国土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备案登记表》(辽地灾评备〔2009〕1002202号)。
2. 2009年10月30日,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基础〔2009〕2766号)。
3. 2010年12月24日,河北省住建厅《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河北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000201000078号)。
4.2011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1〕45号)。
5. 2011年6月9日,中国地震局《对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京冀段)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中震安评〔2011〕82号)。
6. 2011年6月20日,中国地震局《对新建铁路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辽宁段)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中震安评〔2011〕86号)。
7. 2012年11月1日,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复审意见的函》(水保方案〔2012〕1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辽政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省委确定的“三大发展战略”的重要一年。
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的立法工作,对于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辽宁软环境建设,加快我省国家新型产业基地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省政府开展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总体部署,注重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辽宁,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制保障。
2007年立法工作的要求是:(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内部监督,进一步改善我省的软环境。
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和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二)坚持立法为民,通过立法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06施行日期2014.08.06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8月4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希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7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9月19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5〕127号)2.辽宁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22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2号)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00号)4.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1991年4月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5号)5.辽宁省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集中征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2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1号)6.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2006年5月2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93号)7.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2008年7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21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乡镇企业系统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乡镇企业系统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辽中小企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乡镇企业系统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中小企办发[2007]22号)各市中小企业局: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7]12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全省乡镇企业系统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审对象及范围凡在辽宁省范围内从事乡镇企业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以及退休后现仍在我省乡镇企业系统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人员,均可以申报参加资格评审。
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本系统范围内有效。
二、评审专业乡镇企业系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包括:冶金、机械、化工、电气、纺织、食品加工、园艺等7个专业。
按照省人事厅意见,从2007年起取消乡镇企业系统建筑专业系列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建筑专业系列统一由各级建设部门组织申报和评审。
三、评审标准及相关政策1、学历及资格条件本专业博士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本专业硕士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7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2年以上(2005年以前取得工程师资格)。
本专业大学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3年以上(2004年以前取得工程师资格)。
本专业大专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2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4年以上(2003年以前取得工程师资格)。
非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院校(1学年以上)本专业岗位进修证明,可作为对口专业申报相应专业评审。
对2003年以前取得本专业岗位学历教育《大专证书》,可视为相应学历条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辽政办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5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部门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工作标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
下列项目原则上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
1.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类项目;2.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后应取消调整和国务院部门已取消调整的项目;3.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4.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的项目;5.企业或社会可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或强化事后管理等新措施可替代的项目;6.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项目;7.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8.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项目(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9.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和省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项目;10.许可(审批)机关为国务院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省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
(二)下放的项目。
1.国务院明确下放给市县政府的项目;2.可由市县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3.省、市政府均可实施的项目。
(三)合并的项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辽政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6]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精神,现就编制全省2007年预算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200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2007年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一年,是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十分关键的一年。
做好2007年全省财政经济工作,对于全面实施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构建和谐辽宁,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至关重要。
编制200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继续贯彻落实稳健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全面振兴。
实施有效的“生财”措施,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不断壮大各级政府财力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力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教育、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等重点支出;继续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深化财政改革,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深化投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2007年财政收入预算安排及政策要点(一)财政收入的安排要与地区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增幅要略高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继续提高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临时调整后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临时调整后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辽国土资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临时调整后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97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地按照省厅《关于临时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传发[2007)17号)要求,对本地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并上报了成果。
经审查、平衡,其成果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能满足各地工业用地出让工作的需要,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予以公布的临时调整后全省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详见附表。
二、城镇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按照调整后的级别范围确定。
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平均容积率为1.0,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三、调整后的基准地价要在市、县(市)政府可公开查询的政务公开系统或相关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布,内容包括基准地价级别图、基准地价价格表、基准地价内涵、基准日及使用说明等。
四、在进行工业用地宗地评估时,评估结果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本地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五、本次公布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推进我省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和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工作的过渡性成果,全省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布后停止执行。
附件:临时调整后全省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附件:临时调整后全省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序号│ 县、市辖区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六纽│ 七级│├─────┼────────┼───┼───┼───┼───┼───┼────┼───┤│1│沈阳市│ 814│ 715│ 594│ 480││││├─────┼────────┼───┼───┼───┼───┼───┼────┼───┤│2│苏家屯区│ 479│ 386│ 288│││││├─────┼────────┼───┼───┼───┼───┼───┼────┼───┤│3│沈北新区│ 427│ 374│ 343│ 295│ 288│││├─────┼────────┼───┼───┼───┼───┼───┼────┼───┤│4│辽中县│ 321│ 256│ 217│ 183││││├─────┼────────┼───┼───┼───┼───┼───┼────┼───┤│5│法库县│ 295│ 227│ 141│││││├─────┼────────┼───┼───┼───┼───┼───┼────┼───┤│6│康平县│ 286│ 222│ 132│││││├─────┼────────┼───┼───┼───┼───┼───┼────┼───┤│7│新民市│ 385│ 354│ 325│ 285│ 251│││├─────┼────────┼───┼───┼───┼───┼───┼────┼───┤│8│大连市│ 900│ 750│ 650│ 600│ 540│││├─────┼────────┼───┼───┼───┼───┼───┼────┼───┤│9│大连经济技术开发│ 560│ 490│ 450│ 400│ 360│││││区(含保税区)││││││││├─────┼────────┼───┼───┼───┼───┼───┼────┼───┤│10│金州区│ 550│ 480│ 420│ 380│ 350│││├─────┼────────┼───┼───┼───┼───┼───┼────┼───┤│11│旅顺口区│ 520│ 460│ 400│ 375│ 350│││├─────┼────────┼───┼───┼───┼───┼───┼────┼───┤│12│瓦房店市│ 450│ 400│ 350│ 300│ 220│││├─────┼────────┼───┼───┼───┼───┼───┼────┼───┤│13│普兰店市│ 420│ 360│ 300│ 240│ 180│││├─────┼────────┼───┼───┼───┼───┼───┼────┼───┤│14│庄河市│ 380│ 320│ 260│ 210│ 180│││├─────┼────────┼───┼───┼───┼───┼───┼────┼───┤│15│长海县│ 320│ 260│ 210│ 165│ ]30│││├─────┼────────┼───┼───┼───┼───┼───┼────┼───┤│16│鞍山市│ 867│ 672│ 545│ 429│ 384│││├─────┼────────┼───┼───┼───┼───┼───┼────┼───┤│17│诲城市│ 547│ 456│ 380│ 304│ 264│240││├─────┼────────┼───┼───┼───┼───┼───┼────┼───┤│18│岫岩县│ 262│ 217│ 175│ 122│ 112│ 96││├─────┼────────┼───┼───┼───┼───┼───┼────┼───┤│19│台安县│ 241│ 194│ 157│││││├─────┼────────┼───┼───┼───┼───┼───┼────┼───┤│20│抚顺市│ 863│ 613│ 434│ 336││││├─────┼────────┼───┼───┼───┼───┼───┼────┼───┤│21│抚顺县│ 172│ 144│ 120│││││├─────┼────────┼───┼───┼───┼───┼───┼────┼───┤│22│ 清原满族自治县│ 277│ 210│ 142│ ill││││├─────┼────────┼───┼───┼───┼───┼───┼────┼───┤│23│ 新宾满族自治县│ 277│ 210│ 142│ 11l││││├─────┼────────┼───┼───┼───┼───┼───┼────┼───┤│24│本溪市│ 720│ 520│ 430│ 360││││├─────┼────────┼───┼───┼───┼───┼───┼────┼───┤│25│ 本溪满族自治县│ 460│ 300│ 210│ 153││││├─────┼────────┼───┼───┼───┼───┼───┼────┼───┤│26│ 桓仁满族自治县│ 310│ 240│ 200│ 160│ 130│100││├─────┼────────┼───┼───┼───┼───┼───┼────┼───┤│27│丹东市│ 590│ 460│ 390│ 290││││├─────┼────────┼───┼───┼───┼───┼───┼────┼───┤│28│风城市│ 325│ 245│ 175│ 160│ 155│││├─────┼────────┼───┼───┼───┼───┼───┼────┼───┤│29│东港市│ 304│ 239│ 199│ 144││││├─────┼────────┼───┼───┼───┼───┼───┼────┼───┤│30│ 宽甸满族自治县│ 322│ 245│ 205│ 155││││├─────┼────────┼───┼───┼───┼───┼───┼────┼───┤│31│锦州市│ 541│ 498│ 399│ 351│ 300│288││├─────┼────────┼───┼───┼───┼───┼───┼────┼───┤│32│凌海市│ 320│ 280│ 250│ 200│ 144│││├─────┼────────┼───┼───┼───┼───┼───┼────┼───┤│33│北镇市│ 290│ 245│ 215│ 160│ 150│140│ 120│├─────┼────────┼───┼───┼───┼───┼───┼────┼───┤│34│黑山县│ 250│ 200│ 160│ 120│9S│││├─────┼────────┼───┼───┼───┼───┼───┼────┼───┤│35│义县│ 250│ 200│ 160│ 120│ 110│98││├─────┼────────┼───┼───┼───┼───┼───┼────┼───┤│36│营口市│ 511│ 418│ 314│ 288││││├─────┼────────┼───┼───┼───┼───┼───┼────┼───┤│37│老边区│ 312│ 300│ 288│││││├─────┼────────┼───┼───┼───┼───┼───┼────┼───┤│38│鲅鱼圈区│ 285│ 240│ 204│││││├─────┼────────┼───┼───┼───┼───┼───┼────┼───┤│39│大石桥市│ 280│ 230│ 168│││││├─────┼────────┼───┼───┼───┼───┼───┼────┼───┤│40│盖州市│ 275│ 225│ 168│││││├─────┼────────┼───┼───┼───┼───┼───┼────┼───┤│41│阜新市│ 417│ 372│ 332│ 296││││├─────┼────────┼───┼───┼───┼───┼───┼────┼───┤│4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330│ 200│ 160│ 142││││├─────┼────────┼───┼───┼───┼───┼───┼────┼───┤│43│彰武县│ 159│ 138│ 120│││││├─────┼────────┼───┼───┼───┼───┼───┼────┼───┤│44│辽阳市│ 658│ 497│ 317│ 288│ 252│││├─────┼────────┼───┼───┼───┼───┼───┼────┼───┤│45│弓长岭区│ 380│ 330│ 280│ 231│ 144│││├─────┼────────┼───┼───┼───┼───┼───┼────┼───┤│46│灯塔市│ 433│ 377│ 328│ 280│ 220│100│ 144│├─────┼────────┼───┼───┼───┼───┼───┼────┼───┤│47│辽阳县│ 432│ 380│ 334│ 284│ 213│160│ 120│├─────┼────────┼───┼───┼───┼───┼───┼────┼───┤│48│银州区│ 408│ 357│ 326│ 282││││├─────┼────────┼───┼───┼───┼───┼───┼────┼───┤│49│清河区│ 357│ 326│ 282│││││├─────┼────────┼───┼───┼───┼───┼───┼────┼───┤│50│开原市│ 343│ 313│ 271│ 236│ 206│176││├─────┼────────┼───┼───┼───┼───┼───┼────┼───┤│51│调兵山市│ 357│ 326│ 282│ 246│ 206│176││├─────┼────────┼───┼───┼───┼───┼───┼────┼───┤│52│铁岭县│ 282│ 246│ 200│││││├─────┼────────┼───┼───┼───┼───┼───┼────┼───┤│53│昌图县│ 326│ 282│ 246│ 211│ 176│150││├─────┼────────┼───┼───┼───┼───┼───┼────┼───┤│54│西丰县│ 282│ 246│ 211│ 176││││├─────┼────────┼───┼───┼───┼───┼───┼────┼───┤│55│朝阳市│ 420│ 360│ 310│ 270││││├─────┼────────┼───┼───┼───┼───┼───┼────┼───┤│56│北票市│ 320│ 260│ 150│││││├─────┼────────┼───┼───┼───┼───┼───┼────┼───┤│57│凌源市│ 320│ 260│ 160│││││├─────┼────────┼───┼───┼───┼───┼───┼────┼───┤│58│朝阳县│ 160│ 145│ 130│││││├─────┼────────┼───┼───┼───┼───┼───┼────┼───┤│59│建平县│ 380│ 270│ 220│ 140││││├─────┼────────┼───┼───┼───┼───┼───┼────┼───┤│60│喀左县│ 260│ 150│ 110│││││├─────┼────────┼───┼───┼───┼───┼───┼────┼───┤│61│盘锦市│ 512│ 451│ 410│ 373││││├─────┼────────┼───┼───┼───┼───┼───┼────┼───┤│62│大洼县│ 239│ 211│ 180│ 134││││├─────┼────────┼───┼───┼───┼───┼───┼────┼───┤│63│盘山县│ 206│ 177│ 134│││││├─────┼────────┼───┼───┼───┼───┼───┼────┼───┤│64│葫芦岛市│ 499│ 462│ 413│ 325│ 288│││├─────┼────────┼───┼───┼───┼───┼───┼────┼───┤│65│兴城市│ 326│ 272│ 227│ 181││││├─────┼────────┼───┼───┼───┼───┼───┼────┼───┤│66│南票区│ 280│ 240│ 200│││││├─────┼────────┼───┼───┼───┼───┼───┼────┼───┤│67│绥中县│ 293│ 225│ 173│ 144│ 120│││├─────┼────────┼───┼───┼───┼───┼───┼────┼───┤│68│建昌县│ 280│ 240│ 200│ 17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二批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二批年检项目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发[2007]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2.09【实施日期】2007.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二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7〕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62项。
其中,取消45项,调整8项,下放管理层级9项。
同时取消16项年检项目。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擅自保留或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各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
附件:1.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2项)2.第二批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16项)辽宁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九日附件1: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2项)一、省发展改革委(取消2项)1.国家小城镇经济开发试点镇资格审核2.省直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二、省经委(2项)(一)下放1项《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非政府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二)调整1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审核(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三、省教育厅(下放1项)中等教育层次教育网站(校)的审批四、省科技厅(取消1项)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五、省公安厅(下放1项)跨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审核六、省民政厅(下放1项)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七、省司法厅(下放1项)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核准八、省财政厅(取消5项)1.会计帐证、收款收据的印制、发行审批2.省直证券机构及各市财政部门国债券兑付资金审批3.中直、省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核准)4.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准5.企业变更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备案九、省劳动保障厅(2项)(一)取消1项省直人员离退休标准调整审批(二)调整1项省直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核准(由事业单位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辽政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辽政发〔200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两年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鞍山市政府、锦州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法制办、沈阳铁路局等24个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和“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实现今后五年奋斗目标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要认真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抓落实和解决问题上狠下功夫,争取办理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成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2007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2007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08
•【字号】辽政发[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2007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省政府决定对2007年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33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创造者、转化实施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授予“生物反应器工艺人用狂犬病疫苗产业化”等2个项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授予“环境友好水性聚氨脂涂料产业化”等5个项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授予“移动通信直放站系列产品”等26个项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
省政府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勇攀高峰、锐意创新的精神,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省企业、科研院校和科技人员要以获奖单位和个人为榜样,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加
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速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7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获奖项目名单(略)
二○○八年一月八日。
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策划提案
某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XXXX [2007] 字第006号编制方:X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方:XX市X中区公安分局编制日期:2007 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5)一、概况5二、业主简介6三、编制依据8四、编制结论9第二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11一、项目提出的背景11二、项目建设的意义13第三章建设条件15一、建设选址15二、自然条件及地质特征15三、工程建设环境16第四章工程方案17一、工程概况17二、要紧设计标准17三、设计方案21四、工程建设进度打算23第五章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24一、要紧工程量匡算24二、投资匡算范围40三、投资匡算结41四、投资匡算讲明41五、项目资金筹措52第六章社会评价53概况(一)项目名称:X中区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迁建项目(二)项目业主:XX市公安局X中区分局(三)业主地址:XX市X中区总管巷7号(四)项目地址:XX市南岸区峡口镇柏林村(五)项目用地:192.85 亩其中:划拨用地:60 亩需征地:132.85 亩(六)项目要紧建设内容、规模及总投资1. 要紧建设内容本项目要紧建设内容为X中区看守所、X中区拘留所、X中区强制戒毒所(以下简称“三所”)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2. 建设规模及总投资“三所”迁建项目总用地面积128569 平方米(约合192.85 亩)。
其中:看守所总用地面积83362 平方米(约合125.04 亩),拘留所总用地面积13928平方米(约合20.89亩),强制戒毒所总用地面积31279平A. 总论方米(约合46.92亩)。
“三所”迁建项目总建设面积45986平方米。
其中:看守所总建筑面积30681平方米,拘留所总建筑面积3762平方米,强制戒毒所总建筑面积11543平方米。
“三所”迁建项目总投资16856万元。
其中:看守所总投资11425万元,拘留所总投资1453万元,强制戒毒所总投资3979万元。
如下表所示:“三所”迁建项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总投资汇总表业主简介X中区是XX市的母城和中心城区,现区域面积近23平方公里,辖有常住人口66余万,暂住人口13万,日流淌人口达百万人次,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商贸、金融、信息集散地及水陆客运交通枢纽。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3.19
•【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7]152号
•【施行日期】2007.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7]15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携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未办证和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不得收费。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发改提案…2007‟6号
关于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95413号
提案的答复
邵荣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五点一线”规划地位,争做环渤海经济发展强省的建议》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对实施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对我们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更好地参谋意见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我们工作也是一个促进。
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已经成为指导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战略,构筑沿海经济带、建设沿海经济强省等战略目标和任务已经纳入省政府即将印发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
一、实施“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看,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
区域经济一体化、全球性产业转移、科技进步和创新步伐加快,为我省继续拓宽领域、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供了有利契机。
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进一步扩大沿海地区对外开放为我省发展带来了双重机遇。
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始终保持了又快又好的发展态势,为新一轮对外大开放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激发了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活力。
因此,实施“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是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规律和借鉴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发展经验的必然选择,是贯彻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参与东北亚国际竞争,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战略举措。
有利于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打造东北地区沿海发展主轴线,更好地发挥对东北振兴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环渤海地区加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与天津滨海新区遥相呼应,更显著地发挥环渤海地区的整体优势;有利于全面提升东北地区对外大开放的水平,加快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形成对外开放先导区;有利于加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展临港产业集群,提升产业竞争能力;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效地开发废弃盐田、盐碱地和荒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沿海与腹地良性互动,提升整体竞争力。
省委、省政府在深化省情的基础上,把辽宁放在全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加以审视,提出了“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战略。
目的就是要把“五点一线”作为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战略重点,作为打造国家沿海经济强省的重要支撑,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向沿海地区集聚,由点成线,以线带面,推动形成以大连为龙头,以沈阳为纽带的沿海与腹地良性互动、互为支
撑、一体化发展的区域新格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以开放促改革、促调整、促发展、促振兴。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工作,省委书记李克强、省长张文岳多次深入“五点”进行现场调研,具体指导“五点”的开发建设工作;省委、省政府组织编制了《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并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即将印发;省、市各级领导亲自挂帅,都把“五点一线”的开放开发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
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推进“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工作。
省人大、省政协也高度关注“五点”的发展,分别组织代表和委员视察“五点一线”,为加快“五点一线”开发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目前,“五点一线”的开放开发战略已经在全省上下形成共识,以“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为中心的新一轮对外开放热潮已经形成,我省对外开放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始进入以开放促进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
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构想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提出了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总体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主题,紧紧抓住东北振兴和沿海开放的双重机遇,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发展产业集群,壮大沿海经济,着力构建对外开
放新格局,促进沿海与腹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把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成为全国新的产业集聚带和新的经济增长区域。
战略定位:立足辽宁,依托东北,服务全国,面向东北亚。
把沿海经济带发展成为特色突出、竞争力强、国内一流的临港产业集聚带,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成为改革创新的先行区、对外开放的先导区、投资兴业的首选区、和谐宜居的新城区,形成沿海与腹地互为支撑、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五个重点发展区域的起步区初见成效,沿海经济带初步形成,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初具规模。
主要指标:沿海经济带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5%以上,占全省的比重达到50%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左右,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以上,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十五”期末下降15.9%和15%。
实现经济增长快于全省,对外开放先于全省,人均收入高于全省,生态环境优于全省,培育成为东北振兴的经济发展主轴和新的经济增长带,推进沿海与腹地一体化发展,努力把辽宁建设成为我国沿海经济强省。
到2020年,建成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建成国际竞争力强的沿海临港产业聚集带,建成全国经济发达、社会进步、环境美好、开放度高的现代化区域。
三、“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的主要任务
未来5到15年,开发建设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将主要完成7项重点任务:
一是以“五点”开发为切入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开发建设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包括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和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包括锦州西海工业区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产业园区和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等五个重点发展区域,逐步形成全省对外开放的平台、产业和劳动力转移的承载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十一五”期间,“五点”的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0%以上,实现五年翻两番;后十年再翻两番,年均增长15%。
二是以城镇体系建设为载体,打造沿海宜居地带。
把城镇体系建设作为沿海经济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强化和谐社会建设,将沿海经济带建设成为社会事业繁荣、人民生活宽裕、生态环境良好的宜居地带。
沿海6个省辖市的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90%以上。
三是以航运中心建设为龙头,提升整体服务功能。
以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建设为核心,打造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建设现代化港口基础设施体系、立体化综合运输体系、综合性服务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努力打造以大连港为中心,营口、丹东、锦州、葫芦岛等港口为两翼,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结构优化、各港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港口集群。
到2010年,初步建成腹地型国际航运中心。
沿海港口总的吞吐量达到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400万标箱。
到2020年,建成腹地型与中转型相结合的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四是以现代产业集群为支柱,强化区域竞争能力。
以优势产
业为基础,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以拉长产业链条为主线,加快产业集聚和技术集聚,培育发展一批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东北振兴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特色产业集群,建成布局合理、用地节约、环境友好、国际竞争力突出、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化产业园区。
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高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五大产业。
五是以开发区建设为抓手,构筑对外开放先导区。
做强沿海各类开发区,发挥对外开放的先导和示范作用。
重点发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三种类型的开发区。
加强规划引导,向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企业集聚、综合配套能力较为完备的方向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集聚创新创业资源,向创新型工业园区方向发展;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向多功能产业园区方向发展。
“十一五”期间,沿海经济带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22%以上。
六是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1443公里的滨海公路和四条疏港公路;重点建设哈大客运专线等13个沿海地区铁路建设项目;扩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更新改造丹东、锦州机场,发展支线航空。
重点建设5个电力项目,新增装机760万千瓦,增加90%;建设大连、锦州两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大连LNG接收站等油气项目。
重点建设13个水利、供水项目,确保“五点”供水动态需求。
七是以东北腹地优势为依托,构建良性互动格局。
充分发挥
沿海经济带的比较优势,依托辽宁中部城市群、辽西沿海经济区和东北地区等腹地的雄厚基础,加强沿海与腹地在产业、物流、人才、资金、科技和土地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密切合作。
增强全省沿海开发开放的战略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腹地利用沿海地区向境外、海外发展,沿海地区利用腹地配套能力拓展服务功能,加快形成优势互补、有效衔接、互为支撑、良性互动的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感谢您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心,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希望您继续关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希望您能够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建议。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新忠 8689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