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7〕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8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批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2〕170号)2.《转发省教委〈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1〕97号)3.《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3〕55号)4.《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0〕27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7.《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实施辽宁省工业新高地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4号)8.《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0号)9.《转发省商业局关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搞活流通加速发展全省商品流通产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2号)10.《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5号)11.《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辽政发〔2001〕32号)12.《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辽政发〔2001〕33号)13.《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4号)1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号)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29号)16.《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十六大类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45号)17.《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2〕37号)1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19.《关于做好2003年援建驻军副食基地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71号)20.《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工商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号)21《关于兑现2001年全省出口利用外资目标奖励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号)22.《转发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8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1号)2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7号)25.《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3〕2号)26.《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27.《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28.《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百户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8号)2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3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31.《关于对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立功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6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杆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5号)3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3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3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3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4号)3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3号)3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40.《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6号)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4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4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0号)4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1号)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4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3号)4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4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4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全省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号)5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钼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2号)5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5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5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4号)5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42号)5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5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号)5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5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6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6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6号)6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41号)6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6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22号)6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6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经合办关于实施重大招商项目攻坚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4号)6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子口岸三年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9号)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3号)6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全省液化天然气(LNG)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7号)7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7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7号)7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7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7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7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0号)7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26号)7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2015〕119号)7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7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部分中“严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缴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辽地税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
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
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
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辽政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两个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政府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普惠、优惠、特惠保障相结合;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与政府公共资源融为一体,形成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能量与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辽政办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雾霾治理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率,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秸秆禁烧监管水平,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到2018年,全省初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秸秆多元化综合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
结合作物品种和区域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规范,加强农机农艺结合,完善作业技术路线和技术模式。
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秸秆机械翻压还田技术,将符合条件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机具全部纳入全省农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重点向大中型拖拉机、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联合整地机等农机具设备倾斜。
全省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和数量,2016年超过600万亩和150万吨,2017年超过800万亩和240万吨,2018年超过1000万亩和350万吨。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国资委)(二)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8•【字号】辽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2月18日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为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现行政策,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重点在高新区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含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重点在高新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重点在高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相关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25施行日期2013.12.25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依法推进政府转变职能,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
2.取消营业税征收管理,保留营业税后续管理。
3.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等34项涉税审批备案核准事项。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契税减免审核下放到市级地税机关。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车辆购置税、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税案件稽查工作,强化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税收检查,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
2.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
3.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和内部审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4.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国地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辽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4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制定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5严格规范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审计厅)6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辽宁省的车船税是按照车辆的发动机气缸容量以及车辆的类型来分类征收的。
这个税目税额表为辽宁省内的车主提供了应缴税额的计算依据。
根据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发动机气缸容量来划分车辆类型。
核定载客人数主要分为9人以下、9人至20人、20人以上三类。
发动机气缸容量则根据车辆的排气量来划分,例如1.0升以下、1.0升至1.6升、1.6升以上至2.0升等。
对于乘用车,1.0升以下(含)的车辆每辆税额为30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车辆每辆税额为42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车辆每辆税额为480元,以此类推。
对于商用车,大型客车每辆税额为1200元,中型客车每辆税额为960元,货车整备质量每吨税额为96元,挂车整备质量每吨税额则为货车税额的50%,其他车辆的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税额为96元,摩托车每辆税额为36元。
这个税目税额表为辽宁省内的车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让车主了解自己应该缴纳的车船税金额。
这个表也帮助了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和管理,确保了辽宁省内的税收制度的公平和透明。
辽宁省的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对于车主和税务部门都是非常有用的工具。
通过这个表,车主可以了解自己的应缴税额,税务部门则可以有效地进行征收和管理。
希望这个表能够帮助所有的车主和税务部门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
车船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辆和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为了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在广东省,车船税的征收与车辆的类型、排量、使用性质等因素相关。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车辆车船税的适用税额表。
根据最新的政策,广东省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乘用车,另一类是商用车。
乘用车:根据车辆排量、车型等不同因素,广东省对乘用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分为七档,从150元到3600元不等。
其中,排量在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最低,为150元;排量在0升及以上的乘用车税额最高,为3600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省政府将《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之中,作为重点内容加以具体考核评价。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与年度、月份工作要点结合起来,抓细抓实,统筹推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分解方案》的分工,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落实措施,于2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督查室。
省政府将加强督查、认真考核和严肃问责,确保如期完成全年的目标和任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3日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省《政府工作报告》已经1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好今年各项目标和任务,省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任务分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制定了本方案。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
分管领导:主管副省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分管领导:主管副省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左右。
分管领导:主管副省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政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4.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辽政办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成品油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9号)等文件规定,指导和协调各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
各市经贸、建设等部门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并尽快提交市政府审定。
要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市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
中国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辽宁的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各市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有严重偷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站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06施行日期2014.08.06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8月4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希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7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9月19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5〕127号)2.辽宁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22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2号)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00号)4.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1991年4月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5号)5.辽宁省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集中征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2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1号)6.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2006年5月2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93号)7.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2008年7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21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2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6年4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10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经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二、将《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辽政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从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应高于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对贫困县(市、区)给予适当补贴。
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9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二手车流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利民、利企、利国”为宗旨,以服务民生为导向,切实解决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制约二手车消费问题,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推动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信息精准,透明公开。
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维修服务等市场主体的主导作用,整合二手车流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二手车流通信息共建共享制度,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提供基础支持信息。
加强协作,依法监管。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本地区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传递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备案、经营和部门监管情况等信息。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提供公平有序环境。
鼓励创新,持续发展。
推进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发展特色交易,做好线上和线下的有机融合等,提高二手车流通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
(三)工作目标。
以便利二手车交易为目标,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汽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多样性的需要;进一步带动汽车配件、汽车维修、金融、保险等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发展重点,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为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成熟度,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实现规模化应用。
2015年,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达到10000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20000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2.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在总结沈阳、大连两个推广应用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将沈阳经济区城市群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把具备条件的省内其他城市申请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辽政发[2005]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5]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4月10日起,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为简化计费手续,方便通行,车辆通行费计费实行5元递增,按“三七作五、二去八进”取整计算。
三、从本文印发之日起,省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一日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类别│客车│货车(装载质量)│货车(轴数)│收费标准┃┃││││(元/公里)┃┠───┼─────┼────────┼────────┼──────┨┃第1类│≤7座│≤2t │2轴货车│0.35 ┃┠───┼─────┼────────┼────────┼──────┨┃第2类│8座-19 │2t-5t(含5t)│2轴货车│0.60 ┃┠───┼─────┼────────┼────────┼──────┨┃第3类│20座-39座│5t-10t(含10t)│2轴货车3轴普通货│1.00 ┃┃│││车20英尺集装箱货│┃┃│││车│┃┠───┼─────┼────────┼────────┼──────┨┃第4类│≥40座│10t-15t(含15t)│3轴半挂列车40英│1.02 ┃┃│││尺或装载两个20英│┃┃│││尺集装箱货车│┃┠───┼─────┼────────┼────────┼──────┨┃第5类│- │15t以上│4轴以上的货车或4│1.40 ┃┃│││轴以上的半挂列车│┃┗━━━┷━━━━━┷━━━━━━━━┷━━━━━━━━┷━━━━━━┛备注:表中货车装载质量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核实的货车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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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2001﹞11号
【发文日期】2001-04-18
【实施时间】2001-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意见2001-3-22
自1994年国家将车船使用税划归地方税务局部门征收管理以来,车船使用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车船使用税是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要经常听取地方税务部门的情况汇报,帮助地方税务部门解决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工作。
二、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省公安交警部门代征全省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
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抓好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做好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收代征工作。
具体代征办法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车船使用税代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在实施车辆检查时,要对车船使用税完税情况实施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应扣压、滞留有关行车证件,责成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依照行政处罚法实施简易行政处罚的规定,实施50元的定额罚款;对省内不
属于本地区车辆处以20元的定额罚款。
偷税、抗税案件的认定和处罚仍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地方税务部门可按车船使用税代征税款总额(包括查补税款的收入)的3%至4%提取代征手续费,此比例一定三年不变。
各市代征手续费比例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消费水平,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在省定比例内自行确定。
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代征单位,用于支付代征工作的有关费用或代征人员的补贴、奖励等;省、市地方税务局可在各自确定的提取比例之内集中提取0.5%,专款用于总结交流代征工作和对代征部门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五、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要将代征车船使用税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努力做好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工作;地税部门要对代征工作在经费、人力、物资等方面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代征手续费;其他部门也应积极予以配合,把我省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抓好。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