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渝财行政〔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宗规[20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民宗规〔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5〕28号)和《湖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06〕52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由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
第四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使用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省民宗委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种类:(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省少数民族补助款。
(四)省少数民族工作经费。
(五)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
(六)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
(七)省电脑农业工作经费。
(八)省“双民双赢”工作经费。
(九)省民族文化事业费。
(十)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
(十一)省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
(十二)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十三)省民族村发展资金。
第七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等。
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办法
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文件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聚焦主业、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正公开,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项目制管理、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级部门职责)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民族宗教委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对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六条(市县部门职责)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民族工作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民族宗教委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所属类别]:财政会计[生效日期]:2006-03-31[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文号]:财农〔2006〕18号[是否有效]: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章)二○○六年三月十日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机构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大中型基建项目;(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机构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大中型基建项目;(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 1 -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
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财农[2011]4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4号)、《关于加大力度继续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资金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二)根据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重点,统筹平衡;(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民族创意产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五)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苏财农〔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6〕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民委2016年6月23日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年第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主要以民族聚居地方为主,兼顾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发展需求。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一)改善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便桥等基础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安置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等;(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服务业等;(四)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明显的特色村镇建设。
第五条按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要求,相关地区在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时应当与其他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进行衔接,统筹使用各项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哈尔滨市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哈财行[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哈尔滨市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07年6月15日发布哈财行[2007]14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8]155号)、财政部《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83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委关于《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要坚持事前申报、事中论证、事后监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进行分配,确保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包括:乡村道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农村照明等设施建设;民族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需要。
第四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方面:(1)行政事业的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5)部门实体开支或经费;(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修建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置办公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9)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规定范围相违背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各区、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财政审核,并共同对拟上报的项目开展实地踏查,经论证后联合形成申请报告,加盖区、县(市)财政局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公章(如为工程项目,报告要附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4•【字号】湘财行〔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现将《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5年1月14日附件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由省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促进全省民族关系和谐稳定的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省本级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专项资金和民族工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基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开展重大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少数民族文艺精品创作、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广,少数民族文化和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双语教材编译,少数民族文化音像制作;少数民族文化宣传交流及民族文化重点课题研究;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特殊困难扶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财教[2006]243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11月21日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赣民宗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宗字〔2022〕16号各设区市民宗局: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21〕67号)《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现就用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的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1.坚持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体现党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关怀和重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致力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优越性,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民族工作主线的要求。
2.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大力宣传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重要意义,协调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切实管好用好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发挥好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
要把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立项实施、资产管护运营全过程,作为向各族群众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不断激发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意识,凝聚“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二、明确支持范围和重点3.县级民宗局要在执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基础上,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用于支持民族乡村扩大创业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并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主要围绕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和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等方面事业实施一批重点项目。
学校民族经费实施方案
学校民族经费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学校制定了民族经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经费来源。
1. 学校将从教育经费中专门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民族经费,确保民族学生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2. 学校将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争取专项经费用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事业。
二、经费使用。
1. 民族经费主要用于购买民族学生的教材、文具、生活用品等必需品,确保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学校将拨专款用于改善民族学生的学习环境,如购买音乐器材、绘画用品等,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3. 学校将设立民族奖学金,奖励表现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树立榜样。
三、经费管理。
1. 学校将设立专门的民族经费管理机构,负责民族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2. 学校将建立民族经费使用档案,对每一笔经费使用进行记录和归档,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四、经费监督。
1. 学校将建立民族经费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对民族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 学校将定期公布民族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民族经费的公开和透明。
五、经费评估。
1. 学校将定期对民族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民族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2. 学校将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民族经费的使用方向和重点,确保民族经费的使用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六、经费宣传。
1. 学校将通过校园网站、校报、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和家长宣传民族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成效,增强大家对民族经费的认识和支持。
2. 学校将组织相关活动,展示民族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生活风采,增强民族学生的自信心和归属感,促进校园文化的多元发展。
七、经费保障。
1.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民族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民族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得到充分保障。
安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安徽财政厅
安徽省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含民族企业生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十三五”期间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民族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补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二是少数民族补助资金。
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等3类企业发展.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突出民族工作重点任务与项目带动效益,坚持公开透明、分配规范、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监督问效,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主体应具备条件(一)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具有安徽省民族企业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营运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热心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积极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热心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主动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帮困.(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民族乡人民政府或享受民族乡待遇的街道办事处(农场),民族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少数民族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族学校,民族文化体育社会团体,清真餐饮服务企业.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1。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补贴。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合财预[2007]334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预[2007]334号)肥东县、肥西县、蜀山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现将《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收入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应依据:1、国家和省有关民族政策;2、少数民族人口数;3、农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4、农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5、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情况;6、其它。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1、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用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草危房;2、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的推广;3、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区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4、配套补助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事业,包括改善文化、教育、卫生设施;5、用于其它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扶持。
第五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机构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4、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5、大中型基建项目;6、其它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1号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6年6月28日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市财[2011]3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困难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解决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
(二)公开透明。
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充分体现补助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一)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二)支持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三)民族医疗、卫生建设;(四)民族语言、民族古籍专项研究整理;(五)民族政策宣传及民族重要活动;(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七)扶持少数民族特困户生产生活补助;(八)用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面的开支;(九)用于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和敏感性问题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开支;(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民族事务方面的开支。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3.10•【文号】财农[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二○○六年三月十日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机构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大中型基建项目;(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少数民族地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特定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依法对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具有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权力和地位的民族群体。
第二章资金的获取和分配第五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编制本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批准。
第六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合理确定本级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预算规模和构成,保证少数民族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预算在年度内合理执行,不得违法挪用、截留资金。
第八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需要,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第九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合理设定和调整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的比例,确保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资金支出。
第十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依法审核和批准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申请,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级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年度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确保财政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建立健全本级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各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推动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化和优化。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保障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需求,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资金使用。
哈尔滨市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哈财行[2007]14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15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07年6月15日发布哈财行[2007]143
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8]155号)、财政部《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83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委关于《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要坚持事前申报、事中论证、事后监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进行分配,确保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条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包括:乡村道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农村照明等设施建设;民族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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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财政会计
[ 生效日期]:2006-03-31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财农〔2006〕18号
[ 是否有效]: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 .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章)
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
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八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央财政每年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 1.5%,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配给地方使用。
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县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
省以下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3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