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要点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私法》考点一、法律冲突:(法理学角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矛盾现象;(国际私法角度)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联系: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社会关系;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一国的民法,所以,国内民法也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3.争议的解决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进行。
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内民法仅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仅包括前二者。
3.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间接调整为主,直接调整为辅,而国内民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4.坚持的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有约必守、保护弱者四大基本原则,而国内民法则无须坚持上述原则。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萌芽于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过渡于种族法时代——产生于属地法时代(以法则区别说的出现为标志)【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Bartolus(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
如果外国的人法令人厌恶则不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的雏形)评价:将法则划分为人法和物法缺乏科学性,纯粹的关于人或纯粹的关于物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Dumoulin(杜摩林):克服属地性,促进各地区法律统一。
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Dumoulin。
D’Argentré(达让特莱):主张维护各地区法律的独特性,反对法律的统一。
提出法则三分说:人法、物法、混合法则。
评价:Dumoulin代表新兴商人阶级利益,其学说符合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促进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D’Argentré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反对意思自治,属地主义色彩强烈,成为属地主义思想路线的鼻祖。
国际私法要点知识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1、两种调整方法的含义——间接调整;直接调整 方 2、两种调整方法的作用——重点理解冲突规范的含义和作用 法
1、调整的范围——冲突法、实体法;外国人法律地位、程序法 范 2、调整的四类规范——法律适用、法律地位、诉讼、仲裁规范 围 1、国际私法的定义——两种规范结合调整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渊 2、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国内立法、私法判例、国际公约、 源
Hale Waihona Puke 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联、海牙会 议、欧共体及理事会
冲突规范要点归纳
• 1、冲突规范的含义——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 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 2、冲突规范的特征——指示性、间接性、结构特殊性 • 3、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 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 • 5、冲突规范的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 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 2、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冲突规范指引的可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确定权利义务实体法
• 3、先决问题及特征 ——处理案件时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立;法律规定不同导致结果亦不同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为外国法;先决问题独
• 4、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之冲突规范
• 4、识别及产生的原因
——对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 分类或定性
要点归纳
• • • • • • • • 1、反致 ——甲~乙~甲 2、转致——甲~乙~丙 3、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双重反致 1、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 2、公共秩序保留适用——内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国际秩序 3、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三种:直接、间接、混合 4、我国的规定——我国直接限制;包括国际惯例;保留5点
国际私法要点摘抄
国际私法要点摘抄(记背)第一章绪论1、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2、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4、现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
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
5、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稍显陌生,但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首先,咱们来聊聊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当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交往,产生了法律纠纷,而这些纠纷又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国际私法就派上用场了。
国际私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国内立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各国会在自己的法律中制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
国际条约也是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多个国家通过协商签订条约,统一某些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国际惯例,这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被广泛接受的做法和规则。
在国际私法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叫做“冲突规范”。
它不像我们常见的法律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明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比如说,“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就是一条冲突规范。
与冲突规范密切相关的是“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它会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结果。
接下来谈谈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对于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不同的领域,都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
比如在物权方面,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在债权领域,合同之债通常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法的情况。
这一制度的存在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院地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利益。
再说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问题。
各国通常会通过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者优惠待遇等方式,确定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国际私法知识要点
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产生的原因:1.各国立法权的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互相冲突在所难免。
2.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相关法律因素的影响。
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3.人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不同部门指定的法律也会冲突。
4.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新法与旧法也会产生冲突。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以期公平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只起“援用”某一实体法的作用,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当事人也很难据之预见到法律关系的后果。
所以,冲突规范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一般的法律规范包括三个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部分,即规范适用的条件、概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结构: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重点zhengli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是双方都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 2、国际判例(我国没有) 3、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又叫做法则区别说、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四、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人法和物法人法:就是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物法:必须只能在制定者管辖范围领域内使用。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援引国家主体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指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他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当然,萨维尼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八、冲突规范的结构:由“系属”和“范围”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处理该法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九、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国内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适用外国法。
十、双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十一、常见的连接点:国际、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场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十二、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导,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1、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是本国人,否则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2、司法实践中,对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的适用居住地法。
3、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为住所。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有: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为准;C 、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5、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不是主要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我国法人以它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最惠国待遇属于不歧视待遇。
7、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
8、法律冲突规范的范围,也成为连接对象,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部分。
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指明其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部分,一般是后面部分。
系属公式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等。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供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链接点分为A 、客观连接点(住所、国际、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主观连接点(主要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B 、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涉及过去行为的或事件的连接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动态连接点(是可变的连接点,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9、各国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用物所在地法。
10、属人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住地位连接点,行为地不是属人法的连接点11、在区际冲突的国家,实体法的确定,依照该国国内冲突法确定;如果该国法律未规定的,直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联系地区的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发展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事与国际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私人在跨国界交往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私事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最早的国际私法规则出现在古代的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活动中。
经过历史的发展,国际私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即法院应当根据适用法选择原则,确定涉外事务适用的法律。
法院在确定适用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民族、国籍、居所、交易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2. 无国籍原则:国际私法适用无国籍原则,即对于没有国籍、居住国不明或者信息不充分的个体,应适用国际公认的权利义务原则。
3. 自动承认原则:即各国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应当自动承认,避免对外国判决和裁定进行二次审理。
4. 等效性原则:即外国民事法条约的效力应等同于国家立法效力,保障外国民事法条约的实施。
5. 合作原则:即各国在处理国际私事事务时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界私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
1. 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私法的一大重要内容是研究国际私事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研究在涉及跨国界的个人、法人和物权关系等私事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2.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主要包括协助调查证据、承认外国判决和裁定、实施裁定等方面。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主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4. 国际民事法律责任: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国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履行责任等方面。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 知识点
国际私法1、反致产生的原因:(1)是因为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律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含该外国的冲突法。
(2)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接点(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反致的条件:(1)各国冲突规范对同一范围(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系属和连接点(2)审理案件的法院主张冲突规范的“全部指定”——实体法和冲突法(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我国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指引的外国法,仅指他国实体法,因此不存在反致制度。
2、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有目的、有意识地规避该法律。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者禁止性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接点或者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者物质所在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3、外国法的查明:也称外国法的证明或者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特定问题的规定的过程。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一)外国法查明的方法:(1)当事人举证证明——普通法系(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少数国家(二)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1)直接适用内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4)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者类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三)外国法的错误适用(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上诉(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有的国家可以上诉,有的不可以我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5)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6)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概念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178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三者中,只要有一个是涉外的,就可以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方法,及两种方法的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用冲突规范调整的方法2.直接调整方法——用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3.、国际私法的范围韩德培: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试题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国际私法的规范有哪些:(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和国际仲裁程序规范。
5、了解国际私法性质的学说:(1)“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2)“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3)“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第二章渊源1、渊源一、国内立法从内容上来看,作为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国内立法可以分为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部分。
二、司法判例.(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但在国际私法上应充分认识到判例的作用。
)三、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能够包括各种国际私法规范。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从法律效力上讲,只对缔约国有效,对非缔约国是没有拘束力的。
■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抵触,应以条约规定为准,除非该缔约国缔结或参加条约时对条约的某些条款提出了保留。
四、国际惯例1. 国际私法范围内的国际惯例(1)强制性惯例----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惯例(2)任意性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惯例2.这些惯例应用于冲突法领域和实体法领域。
国际私法重点
名词解释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3.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4.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5.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系属,而根据此系属,而根据此系属6.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7.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争讼问题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本问题。
8.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9.反致:是指国际私法的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10.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法律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意适用的一种逃发或脱法行为。
11.外国法内容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12.国家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二.简答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国际民商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在有关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总论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二、冲突法1 .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2 .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国内立法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一)分散立法式(二)专章专篇式(三)单行立法式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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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产生的原因:1.各国立法权的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互相冲突在所难免。
2.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相关法律因素的影响。
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3.人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不同部门指定的法律也会冲突。
4.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新法与旧法也会产生冲突。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以期公平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只起“援用”某一实体法的作用,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当事人也很难据之预见到法律关系的后果。
所以,冲突规范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一般的法律规范包括三个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部分,即规范适用的条件、概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结构: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能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在法律适用上,它体现了对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
因此,它是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最常用的一种规范。
PS.单边VS双边,双边冲突规范与单边冲突规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双边冲突规范一般解决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并比较完备;而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作准据法,因而常留下立法缺口需要司法机关补充。
从内容上讲,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反之,一个单边冲突规范,经过有权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扩展为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在这种规范中,人们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系属中的的若干连结点中的一个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B.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它是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意义表现: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约束,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立法管辖,如果违反这种约束或管辖,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分类: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2、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3、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连结点的选择,就是在一个法律关系诸多构成要素当中,选择一个最能反映“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本质,并以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要素作为连结点,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其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只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
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关系的客体所在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法律冲突问题。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1)合同缔结地法2)合同履行地法3)婚姻举行地法4)侵权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
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是1)法院的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法来进行,这是现代法制国家的普遍要求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实际的需要3)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要求。
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目的:事实上,国际私法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目的,是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较为正当。
一般说来,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的所有争议都可归为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可归类为程序问题。
不同国家常在时效问题,证据问题、推定问题和赔偿问题上作不同的识别。
时效问题,国际私法中的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消灭时效。
证据问题,大多数关于证据的规则是内部的指导法院查明事实真象的规则,它们无疑是程序性的。
推定问题,分为事实的推定和法律的推定两类。
事实的推定,是指根据一些已知的事实而进行的推断。
法律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推断,它又分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事实的推定视为程序法问题。
赔偿问题,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赔偿是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直接有关的问题,因此是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人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产生原因: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反致 1.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
2.转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丙国实体法,这种现象就叫做转致。
3.间接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乙国法,乙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则又指定适用甲国法,如果甲法院接受最后的指定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这种现象就是间接反致。
产生条件:1.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程序法规则。
2.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条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目的。
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是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我国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查明方法:1)采事实说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举证证明。
2)采法律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3)采折衷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我国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