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国际私法

法律本科《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复习资料,仅供参考,请大家认真做报名时发的十套练习题)第一套: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私法规范中,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3.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4.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5.我国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6.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杜摩兰】7.在我国,财于涉外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一般应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8.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9.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的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财产所在地法】10.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错误的说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11.根据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一个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则他得到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25000法郎】12.韩国人金某与美籍华人伍某于2000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北京,金某申请放弃韩国国籍,于2001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人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01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13.某国民法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赋予外国人何种待遇【国民待遇】14.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匈牙利】15.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16.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全国自考00249《国际私法》考前深度密押(二)

全国自考00249《国际私法》考前深度密押(二)全国自考00249《国际私法》考前深度密押(二)1.(单选题,1 分)关于诉讼代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外国当事人如果想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行为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B、1963年订立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就明确肯定了领事保护制度C、采取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无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D、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今各国的诉讼立法都是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活动的2.(单选题,1 分)2022年6月29日,我国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惠国待遇原则()A、中国民商事法庭B、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C、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D、深圳特区国际商事法庭3.(单选题,1 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的问题,我国采用()A、国民待遇原则B、平等待遇原则C、区别待遇原则D、最惠国原则4.(单选题,1 分)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选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各国做法不统一,主要有单一制和分割制两种制度B、分割制又称区别制C、意大利、日本、德国等采用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D、我国对涉外财产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取单一制5.(单选题,1 分)中国15岁公民甲随父赴美国读书。
甲父在美国购买住房后,因事返回中国,临行前将甲托付给好友英国公民乙代为照顾。
现甲父就甲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适用美国法律,因甲的经常居所在美国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甲为中国籍C、应适用英国法律因监护人乙为英国籍D、人民法院应比较美国和中国有关监护问题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6.(单选题,1 分)对于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的外国法人等,我国采取的认许方式是()A、一般认许B、概括认许C、特别认许D、合并认许7.(单选题,1 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因管理适用()A、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最密切联系地法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被告经常居住地法律8.(单选题,1 分)《华沙公约》规定,下列选项运送人需要负无限责任,不得引用公约关于免除或减轻运送人责任的规定的是()A、运送人未发给客票而载运旅客B、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C、因航空器事故导致旅客死亡D、因航空器事故导致旅客受伤9.(单选题,1 分)从法律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A、本应适用的任意性的规定B、可以适用的任意性的规定C、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D、第三国法律10.(单选题,1 分)关于“侵权行为自体法”,最著名的案件是()A、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B、鲍富莱蒙案C、希尔顿案D、德拉瓦州克雷蒙案11.(单选题,1 分)中国公民甲与法国公司乙签订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公司乙负责将货物从中国A地运至美国港口。
2024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 :1、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冲突的法律制度是A、国内私法B、国际私法C、区际私法D、时际私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单选 :2、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并且居于显要地位的国际组织是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B、国际民航组织C、国际劳工组织D、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国际上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也是很多的,其中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单选 :3、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的法学家是A、巴托鲁斯B、杜摩兰C、萨维尼D、达让特莱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
单选 :4、吸收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的法律选择方法是A、利益分析说B、最密切联系说C、结果导向说D、意思自治原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是指对涉外民爭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这种方法应该说是吸收了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了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
单选 :5、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A、法院地法B、该国冲突规则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C、中国法律D、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单选 :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A、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B、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转致无效D、法律规避行为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法律规避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1、国际私法的定义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3、国际私法的性质4、国际私法的范围5、国际私法的体系6、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7、国际私法的渊源8、国际私法理论9、国际私法的主体的概念10、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11、外国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普遍优惠待遇(4)不歧视待遇12、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13、自然人国籍的冲突1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5、住所的概念16、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的种类17、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9、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准据2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1、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2、法人的概念23、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主张24、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主张25、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26、外国法人的许可的种类27、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28、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29、冲突规范的定义30、冲突规范的特点31、冲突规范的类型32、冲突规范的结构33、系属公式的概念34、识别的概念(1)识别冲突概念(2)识别冲突的解决,即识别的依据35、准据法的确定中的特殊问题36、外国法适用中的“三致”的概念37、我国对“三致”的态度:不采用,我国不采用“三致”38、公共秩序保留39、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40、法律规避41、我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42、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43、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4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后果45、适用外国法的错误的情形及处理46、涉外物权47、物之所在地法原则48、物之所在地的确定49、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50、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51、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关于不动产(2)关于动产52、涉外合同之债53、意思自治原则54、最密切联系原则55、我国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56、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57、结婚的要件58、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59、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60、特殊形式的结婚:领事婚姻61、夫妻关系62、离婚的法律适用63、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64、收养的法律适用65、监护的法律适用66、抚养的法律适用67、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68、遗嘱的法律适用69、无人继承财产(绝产)70、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第一编总论:1、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目的,并由冲突规范、程序规范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详细

《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 、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以下为笔者复习中自行总结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进行转载发表等!1.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2.落脚点在于推动国际民商事关系能在和平、稳定的秩序下,在平等、自由、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4.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5.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a、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b、所涉各国立法不同;c、司法权独立;d、国家为了发展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极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法律效力。
6.法律冲突包括: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又叫准国际私法;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7.冲突规范解决历史:本国冲突规范→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8.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国家称“国际私法”;英美法系国家称“冲突法”;立法上直接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9.国际私法的范围(规范的范围或种类):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的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0.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国):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1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13.18世纪上半叶只有中国唐朝《永徽律》有国际私法的成文法,西方国家都还停留在“法理学与科学的国际私法”就是还停留在学说、理论阶段,直到18世纪下半叶才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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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的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的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
(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的方法进行调整。
4、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①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②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的法律和国际私法之原则。
5、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①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②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③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
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④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⑤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内外法平等。
2、最密接关系地法。
我国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
(尊重国家汉族全和法律原则)2、平等互利。
(公平交易)3、有约必守原则。
(诚实信用)4、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6、经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国际协调与尊重国际惯例原则)6、法则区别说。
产生与 13 世纪的意大利, 16 世纪传入法国,后来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别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他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是,也能适用。
混合法则(巴尔多斯)是设计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杜摩兰:南方资产阶级。
意思自治的原则。
承袭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特别是夫妻财产方面,提出全部财产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默示契约。
按照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
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来:北方封建主。
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
《布列塔尼》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
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境外无效。
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关于出熟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属人法。
3、混合法则,统一法则兼及于人和物两个方面。
适用属地法。
一切法律衣着与制定者的领土。
局对属地主义。
(3)荷兰博丹的国际礼让说。
胡伯三原则:①每一个国家的法律约束其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境外无效。
②任在一国领土之上,即为该国之臣民,即使是暂时居留期间。
③各国统治者为了礼让起见,应互相尊重他国的法律,在不妨碍本国的利益限度内保持其效力。
(4)德国萨维尼。
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应适用的法律只应该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作所在地的法律。
不考虑法律的与内与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
不管按键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使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7、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使用何种法律规范。
也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国际私法规范。
特征:1、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2、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为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结构:范围和系属。
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类。
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据以确定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1) 客观连接点:住所、国籍、惯常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以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而确定。
(2) 主观连接点:当事人的意思 ( 主要确定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 ;以当事人或法官的主观意愿或判断为依据而确定的连接点。
(3) 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
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4) 动态连接点 ( 可变 ) :可变的连接点。
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5) 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
(6) 法律概念:如国籍、住所、法律行为所在地等。
冲突规范的种类:( 1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明确的连接点。
( 2 )双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可据以作出推定的连接点,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 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
( 4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各系属提供的供选择的法律具同等价值,无主次轻重之分。
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各系属提供的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选择。
8、系属公式。
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
但系属公式本身并不是冲突规范,仅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只有与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冲突规范。
1 .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2 .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3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
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 1 )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合同是否成立;( 2 )合同履行地法,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 3 )婚姻举行地法,婚姻形式要件;( 4 )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5 )立遗嘱地法:;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4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某一法域之法律,即法律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主权,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通常用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5 .法院地法,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6 .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 .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法官判定。
理论上应为连接点最多的法律。
属人法:是指要适用作为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得国籍、住所、惯常居所所属国家的法律,或以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一些问题,诸如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动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要适用作为民商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以民商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是解决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
但在当前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只在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物权关系则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行为地法:是指要适用法律行为完成地国家的法律或以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之完成地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原则。
常被用于解决法律行为方式、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在一些国家中也被用于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指要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以合同当事人所合意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的系属公式,去连接点仅系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主要被用于解决有关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
仅指狭义的合同之债,此外也被用于解决信托内容的法律冲突。
法院地法:是指要适用审理案件的司法(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是以司法(仲裁)机构所在地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