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9国际私法各章节高频考点串讲精华资料_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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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全国自考00249《国际私法》考前深度密押(二)

全国自考00249《国际私法》考前深度密押(二)

全国自考00249《国际私法》考前深度密押(二)全国自考00249《国际私法》考前深度密押(二)1.(单选题,1 分)关于诉讼代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外国当事人如果想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行为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B、1963年订立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就明确肯定了领事保护制度C、采取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无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D、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今各国的诉讼立法都是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活动的2.(单选题,1 分)2022年6月29日,我国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惠国待遇原则()A、中国民商事法庭B、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C、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D、深圳特区国际商事法庭3.(单选题,1 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的问题,我国采用()A、国民待遇原则B、平等待遇原则C、区别待遇原则D、最惠国原则4.(单选题,1 分)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选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各国做法不统一,主要有单一制和分割制两种制度B、分割制又称区别制C、意大利、日本、德国等采用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D、我国对涉外财产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取单一制5.(单选题,1 分)中国15岁公民甲随父赴美国读书。

甲父在美国购买住房后,因事返回中国,临行前将甲托付给好友英国公民乙代为照顾。

现甲父就甲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适用美国法律,因甲的经常居所在美国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甲为中国籍C、应适用英国法律因监护人乙为英国籍D、人民法院应比较美国和中国有关监护问题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6.(单选题,1 分)对于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的外国法人等,我国采取的认许方式是()A、一般认许B、概括认许C、特别认许D、合并认许7.(单选题,1 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因管理适用()A、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最密切联系地法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被告经常居住地法律8.(单选题,1 分)《华沙公约》规定,下列选项运送人需要负无限责任,不得引用公约关于免除或减轻运送人责任的规定的是()A、运送人未发给客票而载运旅客B、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C、因航空器事故导致旅客死亡D、因航空器事故导致旅客受伤9.(单选题,1 分)从法律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A、本应适用的任意性的规定B、可以适用的任意性的规定C、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D、第三国法律10.(单选题,1 分)关于“侵权行为自体法”,最著名的案件是()A、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B、鲍富莱蒙案C、希尔顿案D、德拉瓦州克雷蒙案11.(单选题,1 分)中国公民甲与法国公司乙签订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公司乙负责将货物从中国A地运至美国港口。

自考00249《国际私法》授课笔记

自考00249《国际私法》授课笔记

第一章绪论(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选)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突.”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选).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一种被称为”动态冲突”的.(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选)(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选)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属于间接调整方法.(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或”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现在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比尔主持编纂的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英国的戴西和戚希尔等都说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多选)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7)关于海事的公约.(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包含有国际私法内容的许多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有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及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2)在冲突法方面,中国尚未加入专门的冲突法公约.(3)在统一实体法方面,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多,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条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关于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9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国际公约.(4)在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方面,有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70年《公约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此外,截至2004年5月27日,中国已同32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性质.,不得行使诉讼或执行管辖权;对外国公民应赋予国民待遇而不得加以歧视以及不得要求其他国家放弃其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主张,而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执行一切外国的判决或裁决,等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已有2000年文本),调整共同海损理算的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有《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现为1995年修订本)以及1953年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等.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当然各国亦应当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根据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萨维尼早在其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便表达了这样的思想:”绝对主权原则”并不能在任何国家的立法中找到,故而世界各国和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最好采取互惠原则,并坚持内外国人之间的平等.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取第三种观点)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1893年第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正式确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并行的还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一大缺陷是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或”统一实体法”,也有称为”现代万民法”的.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具有显要地位.中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协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其成员国.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曾于1964年在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3年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渥太华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保理公约》.1994年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统一实体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其最有影响的成就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被称为是”国际私法之父”.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了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他把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主要表现在他反对过去封建主义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一条属人主义路线.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已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达让特莱主张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他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他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物”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赋予它们以”人法”的效力,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为了限制”人法”的适用范围,他还发展了法则区别说早已提出的”混合法”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尽管这种”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它们更接近于”物法”.以达让特莱为代表的这一派有一句格言,就是”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并且认为主权管辖的界限与法律适用的界限应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因而法律也只能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根据主权观念,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既得权的观点.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使他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强调,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从普遍主义观点出发,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他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尽管他当时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但他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其次,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影响.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提出既得权说的是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本地法”说由美国法学教授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的权利.因为这样的外国法规则已经被法院并入自己的法律并当作自己的法律加以适用了.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1998年在英国布里斯托尔召开的20世纪最后一次比较法国际大会结集出版的《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倒退?》一书,充分反映了比较国际私法学在推进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的冲突规范;(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数量;(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5)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的发展.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方法.2.不少规定本身欠缺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3.未能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从而顾此失彼的现象常有所见.宋朝的汪大犹认为”既入吾境,当依吾俗,安用岛夷俗哉”,这是一种绝对的属地主义观点.新中国国际私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后,国际私法学已从着重介绍外国的学说跨进了学科创新的阶段,其中,国际私法趋同化走势正在不断加强和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应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理论的提出,当是重要的标志.真题及答案目录(更新完善中):2002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5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9年7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真题及答案目录(更新完善中):。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幻灯片1国际私法幻灯片2第一编总论幻灯片3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幻灯片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幻灯片5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范围●四、国际私法的性质●五、国际私法的名称●六、国际私法的体系幻灯片6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又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客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内容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这里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幻灯片7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

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全国】2023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2023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课程代码】00249一、单选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下列冲突规范,属于双边冲突规范的是(B)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D、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关于中国的域外取证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A、目前,中国接受并采取了特派员取证方式B、根据中国法律,外国领事在中国境内可以对中国公民和第三国公民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过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予以认证D、未经中国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外国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调查取证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不予执行或撤销涉外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建立了(D)A、形式审查制度B、实质审查制度C、发回重审制度D、报核制度4、中国法院审理的下列涉外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是(C)A、中国某企业与日本一家企业签订的蟹肉加工合同B、中国某企业与英国一家企业签订的造船合同C、中国某企业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的买卖白糖的合同D、中国某企业与境内一家外资企业签订的笔记本电脑销售合同5、特征性履行说的创立者是(C)A、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B、法国学者杜摩兰C、瑞士学者施尼泽D、英国学者戴西6、下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中,统一规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程序的是(D)A、《巴黎公约》B、《马德里协定》C、《世界版权公约》D、《TRIPS协定》7、对于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我国采取的认许方式是(A)A、特别认许B、概括认许C、一般认许D、分别认许8、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在中国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因股东权利发生纠纷,乙公司将该合资有限公司起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正确的说法是(C)A、应适用股东属人法,即日本法B、应适用甲乙协议选择的法律C、应适用该合资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D、应适用与该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中国法9、日本公民甲(男)与美国公民乙(女)在美国依据美国法律登记结婚,二人婚后长期居住在中国广州。

2024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 :1、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冲突的法律制度是A、国内私法B、国际私法C、区际私法D、时际私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单选 :2、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并且居于显要地位的国际组织是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B、国际民航组织C、国际劳工组织D、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国际上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也是很多的,其中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单选 :3、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的法学家是A、巴托鲁斯B、杜摩兰C、萨维尼D、达让特莱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

单选 :4、吸收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的法律选择方法是A、利益分析说B、最密切联系说C、结果导向说D、意思自治原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是指对涉外民爭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这种方法应该说是吸收了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了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

单选 :5、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A、法院地法B、该国冲突规则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C、中国法律D、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单选 :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A、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B、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转致无效D、法律规避行为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法律规避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详细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详细

《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 、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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