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范本
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9版)条款
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9版)条款摘要:一、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9版)简介二、保险条款重点内容概述1.保险责任2.保险期间3.保险金额4.保险费用5.保险理赔三、购买注意事项四、实用案例分享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9版)简介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9版)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子女教育、婚嫁资金需求的保险产品。
这款保险产品旨在为家长提供一份安心,确保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教育保障,同时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保险条款重点内容概述1.保险责任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9版)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住院补贴。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可根据消费者需求选择。
长期保险期间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短期保险期间为1年、3年、5年等。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可根据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公司规定进行选择,一般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等档次。
4.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计算,每月或每年支付。
保险费用越高,保险责任范围越广。
5.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单;(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4)其他保险公司要求的理赔材料。
三、购买注意事项1.购买前请详细了解保险条款,确保符合自身需求;2.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长期保险适用于保障长期需求,短期保险适用于临时保障;3.保险金额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不宜过高或过低;4.购买保险时,注意了解保险公司的口碑和实力,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
四、实用案例分享小明(化名)为刚出生的女儿购买了一份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9版),保险期限为长期,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Children's education insurance (b) clause(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527保险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期间;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2025年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1.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保险单2.保险条款3.投保单4.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2.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如下:1.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该金额将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的子女教育费用。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本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等级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该金额将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的子女教育费用。
3. 超龄退保被保险人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时,本公司将根据超龄退保价值表,按保险合同规定退还被保险人已交保险费减去合同约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保险金。
4. 保险费用1.基本保险费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费是根据保险费率表按每万元的保险金额计算的。
2.手续费本公司根据实际承担的费用和比例扣除。
5.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1.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2.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相关手续和材料的情况下,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6.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投保时起生效。
2.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具体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原则和规定。
7. 其他注意事项1.投保人大额财产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及家族病史等有关事项。
2.保险人在核保过程中,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或虚构重要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8. 解释权本合同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如与保险单、投保书、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条款不一致,以此条款为准。
结论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是一种能够确保孩子在家长意外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等意外情况下,仍能够保障孩子教育的种保险。
在购买该保险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及家族病史等有关事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第三条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四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一、小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9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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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与定义本条款为“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旨在为家庭提供一种经济保障,以应对子女教育和婚嫁所需费用的发生。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方案,签订本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双方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二、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承保人应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的子女教育和婚嫁所需费用予以赔付。
被保险人在子女教育阶段,如教育机构费用、学习用品支出等需要发生,承保人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子女举办婚礼时,如婚礼场地租赁、婚纱摄影、婚宴费用等需要支付,承保人也将按照协议约定的赔付金额进行赔付。
2. 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况下,承保人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虚假情况;(2)被保险人与任何法律行为、合同协议等发生违约的情况;(3)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内未及时缴纳保险费;(4)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约定的申请条件;(5)未经承保人同意,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权益或提前解除保险合同;(6)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故意隐瞒与承保人合同约定的重要事实。
三、保险金额确定与理赔流程1.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应在投保前与承保人确定子女教育和婚嫁所需费用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险金额应事先合理规划,充分考虑子女教育和婚嫁的各项开支,以确保保险责任的覆盖范围。
2. 理赔流程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承保人将根据约定的理赔要求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一旦理赔决定达成,承保人将按照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的计算与缴纳1.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保险费。
2. 保险费的缴纳被保险人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缴纳首期保险费,随后按照约定的缴费周期进行续期缴费。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引言:在当今社会,子女教育和婚嫁费用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负担。
为了保障子女的未来教育和婚嫁的顺利进行,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并购买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本文将探讨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条款,以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一、子女教育婚嫁费用的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子女教育和婚嫁费用逐渐增加,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无论是幼儿园、小学、中学还是大学的学费,都在不断上涨。
同时,婚礼的费用也越来越高,包括婚纱摄影、婚宴、婚房装修等各种开销。
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这些费用几乎是不可承受之重。
因此,为了确保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和顺利进行婚礼,家长们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经济保障手段。
二、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的定义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是一种专门为子女教育和婚嫁费用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它可以帮助家长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储备一定的资金,用于支付教育和婚嫁费用。
一旦发生意外或者不幸的事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常见的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1. 教育保险条款教育保险条款是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中的一种常见形式。
它主要针对子女的教育费用进行保障,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的学费。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家长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以帮助家庭支付教育费用。
2. 婚嫁保险条款婚嫁保险条款是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中的另一种常见形式。
它主要针对子女的婚礼费用进行保障,包括婚纱摄影、婚宴、婚房装修等各种开销。
家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一旦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以帮助家庭应对婚嫁费用的压力。
3. 综合保险条款综合保险条款是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中的一种综合形式。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子女的教育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条款,以兹信守: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是为甲方的子女教育进行的投保,具体保险标的为甲方子女在校期间因意外或疾病所产生的教育费用支出。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教育费用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2. 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子女完成学业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承诺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子女因意外或疾病无法继续学业所产生的教育费用进行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实验费、差旅费等直接相关费用。
3. 若甲方子女在保险期限内因升学或其他原因暂时离开学校,本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甲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的任何变化。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甲方因子女教育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3.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进行必要的保险知识宣传与解释。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可因下列原因而解除:保险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甲方子女完成学业。
2.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将剩余保险费退还给甲方。
3.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和主要内容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竞争力,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购买教育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保障责任:1. 对被保险人子女的入学费用进行补偿。
2. 对被保险人子女的学习费用进行补偿。
3. 对被保险人子女的教育培训费用进行补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及赔偿标准1. 对于被保险人子女的入学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 对于被保险人子女的学习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 对于被保险人子女的教育培训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按照每年的学年周期缴纳,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
2. 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应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3.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应在每个学年开始前的月底前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保险合同暂停执行,直至将全部欠费补齐为止。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解除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每个学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次年的月底结束。
2. 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人子女发生意外或疾病导致无法继续接受教育,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如甲方有欺诈行为或故意隐瞒事实,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处理方式1.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子女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教育费用增加的情况。
2.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六条其他1. 在本保险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保险条款,否则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协议或健康告知书等文件共同构成。
本合同旨在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子女教育保险的权利与义务。
二、保险当事人及受益人(一)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被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的填写,被保障接受教育的子女。
(三)受益人:本合同的教育保险金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三、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学业中断或身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教育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学业中断,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教育保险金,以支持其继续接受教育。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双方约定的金额确定。
(二)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按照约定收取滞纳金。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本合同自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缴纳首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后成立并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一)合同解除: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亦可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下解除本合同。
(二)合同终止: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保险期限届满、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给付保险金、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健康告知书,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注意安全,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的事项。
八、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理赔决定。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3篇)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3篇)子女教育保险条款(精选3篇)子女教育保险条款篇1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2023年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
2023年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____年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合同编号:XXXXX甲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号电话:XXXXX邮编:XXXXX法定代表人:XXX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XXX性别:XXX出生日期: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以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达成一致,依法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1.1 保险类型:本合同为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
1.2 保险期间: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年满25周岁日止。
1.3 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XXX元。
1.4 退保政策:乙方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退保的权利,退保金额为保险金额的合同约定比例。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意外身故或全残,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给乙方的合法受益人。
2.2 乙方如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情况,保险合同终止,甲方不作任何退还。
第三条保费支付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费,保费金额为XXXX元,一次性支付。
3.2 乙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保险费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3.3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将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合同解除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在合同生效之前享有十日的冷静期,期间可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享受全额退保。
4.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解除:4.2.1 乙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影响甲方正常履行保险责任的;4.2.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情节严重的;4.2.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解除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权利和义务:5.1.1 在乙方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合法受益人相应金额的保险金;5.1.2 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保险金申请、理赔的必要文件和信息;5.1.3 对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5.1.4 在乙方未支付保费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一、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1. 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子女的全日制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等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
2.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个被保险子女每年XXX元,最高累计保险金额不超过XXX元。
3. 被保险人子女的年龄范围为X岁至X岁。
二、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子女在保险期间内产生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进行给付。
2. 被保险人子女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导致需要休学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进行给付。
3. 被保险人子女在保险期间内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进行给付。
三、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为每个被保险子女每年XXX元,可按年交纳或一次性交纳。
2. 本合同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
3. 保险费用应在每年的XX月XX日前支付,如逾期未支付,视为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四、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期限和终止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至XX年XX月XX日终止。
2.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保单年度届满后未续保、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条件、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等。
五、子女教育保险的理赔方式和理赔规定:1.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在理赔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理赔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如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学校缴费凭证等。
2.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文件后,将在X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赔付。
3. 若发现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故意欺诈或提供虚假资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理赔,并保留追索已赔付金额的权利。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若需变更或解释,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作出书面确认。
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一、保险产品介绍子女教育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育的孩子中,因丧失父母或监护人而中途辍学或无法完成学业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的一种保险产品。
二、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必须为未成年人,即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子(我国通常认为女性18周岁,男性20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
三、保险责任1.如果被保险人因父母或监护人死亡而中途辍学或无法完成学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因父母或监护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担教育费用,保险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
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照合同约定为准。
通常以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为10年至20年。
五、保险费用根据一般的保险定价方式,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额、保险期限和险种风险等因素而定。
六、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在获得赔偿申请之后,会按照合同约定款项给付赔偿金额。
七、保险终止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合同期满。
2.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3.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八、保险合同纠纷解决在合同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纠纷,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来解决。
九、注意事项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诉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人身状况。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并在保险公司核查后认为该病属于患前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赔偿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十、结语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为子女教育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会影响赔偿的范围,所以在购买前需要认真阅读合同,并咨询专业人士。
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保险合同中所称“被保险人” 包括下述人员,遵循以下规定:1.投保人的法定未成年子女。
2.投保人的已成年子女,但仍然依赖于投保人;3.政策允许的各类收养关系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定义本保险合同中,下述用语定义如下:1.保险单: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书面合同;2.投保人:订立本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人;3.被保险人:指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符合本合同约定承保条件并被保险人指定的未成年人;4.保险费:指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和为保险单续期所支付的费用;5.累计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在一个或多个保险期间内的理赔限额之和;6.理赔率:指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的比例;7.签单保费:指投保人在一个或多个保险期间内应按保险单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之和;8.合同生效日期:指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导致伤残、身故的风险保障。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根据以下两个不同保障方案的不同而产生:1.光大颐德灵活子女教育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突发疾病,符合以下三类情形之一的需要时,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在其中承担额外子女教育金的用途,一般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累计保险金额的总体配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导致身故或丧失双眼、双手、双脚中的任意一项以上重大器官时,保险人给付一次失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导致全身残疾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分别给付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符合学籍条件或不超过规定年限,将获得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教育金。
(这里不超过规定年限,应该是指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规定年龄。
2.光大颐德灵活子女教育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突发疾病,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在其中承担额外子女教育金的用途。
保障方案的总体配额和该保障方案下教育金的给付方式等事项均由本保险合同约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保险构成第一条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第三条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四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一、小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
4岁女宝宝婚嫁金教育金
无社保 47 47 29 29 51 51 142 142 242 369 542 753
1089 1875 2880 4587 5504
走进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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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人寿”)是一家由国内 外实力雄厚的金融保险集团和知名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寿险公 司,股东投入资金30多亿元。公司于2005年正式开业,总部设 在北京,目前已经在北京、浙江、四川、江苏、山东、上海、河 南、福建、湖南、广东、江西、内蒙古、湖北、河北、安徽、辽 宁、黑龙江、天津、陕西等省市开设了四百余家分支机构和营业 网点,经营范围覆盖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业务。
社保目录外药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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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社保报销赔付100% 未经社保报销赔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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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65周岁,最高可续保至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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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新特药靶向治疗医疗费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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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保险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的教育费用,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为孩子提供经济保障。
下面是子女教育保险的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定义本合同中的“保险人”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子女”指被保险人法定的、合法的、生活在一起的子女。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所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第三条保险责任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子女发放保险金,用于孩子的教育费用。
2.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例如长期的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事故等,需要住院治疗或者特殊护理,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子女发放保险金,用于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第四条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周期由被保险人自主选择。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终止1.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段,如未约定则为一年。
2.保险人可以在约定条件成立并告知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合同,这个时间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未约定则为30天。
3.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满后或者在保险公司承认的期间内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第六条保险金的支付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应在接到犹豫期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申请及有效证明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住院治疗或者特殊护理,保险人应在接到犹豫期内被保险人的申请及有效证明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七条约定条款1.被保险人应按规定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2.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应与被保险人协商,或者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合同中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保险纠纷的解决因合同有关事宜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有关司法机关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冲突解决若因涉外保险业务引起与外国人、外国机构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将纠纷提交保险单管辖国家或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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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正文: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第三条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四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一、小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
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则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则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第八条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生活安定保险金及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投保人事前以书面形式反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十条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形式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该保险单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维持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保险人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反对自动垫交的声明,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一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二条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投保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活安定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六、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约定的保险金前身故,投保人申请退还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二十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第二十三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注1)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和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和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称“特种职业”是指投保人从事建筑、冶炼、勘探、航海、搬运、装卸、伐木、井下采矿、高空作业、海上作业、航空执勤、职业体育及特技表演等十四种职业。
其他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