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村村规民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规民约(讨论稿)

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聚众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窃、敲诈、哄抢公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吸毒、贩毒,严禁替犯罪分子隐藏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炸药,拾得枪支炸药、爆炸物品、毒品等要及时汇报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不强买强卖,强装强卸,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环境。

8、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和其他农作物,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9、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的安全知识(交通安全、用火用电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户外活动安全、防盗等)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村风民俗

10、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11、反对红白喜事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

12、树立科学发展观,不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13、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14、积极参加创建文明村活动,搞好户内外环境卫生,爱护一花一草一木,不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定点堆放。实现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邻里关系

15、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16、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17、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先由村民组长、党员配合,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调解失败,矛盾升级,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婚姻家庭

18、全体村民要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19、坚持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反对早婚早育,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20、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应尽赡养孝敬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五、计划生育

21、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觉维护并实行计划剩余,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严禁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严禁躲生、超生、抢生等行为。

22、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为育龄群众作服务和宣传、教育、统计上报工作。并同育龄群众签定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婚育行为。

六、土地管理

23、村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均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

法随意侵占使用。

24、任何人都无权乱抢、乱占土地,不准随便乱栽、乱植乱搭、乱建、乱挖,严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

25、严禁在房前屋后或空闲地段违章建房和搭盖。

七、户口管理和村民待遇

26、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要求因居住地变动的村民,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做到户随人走。

27、多女无子户家庭,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入赘婿”。

28、今后因开发建设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的,其土地补偿款分配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婚入、出生的常住人口(未取得承包土地的)按80%分配土地补偿款(婚入人员须有婚出地村、组、镇出具没有享受补偿及其他各种福利待遇的证明)。

(2)婚出的(由婚入地组、村、镇出具没有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分给承包土地及没有获得生活补贴、养老保险、合作医疗、计划生育方面奖励及其他各种福利待遇的证明)分两种情况:

A、无田、户口未迁出的按50%分配土地补偿款;

B、有田、户口未迁出的按70%分配土地补偿款。

(3)签定协议前死亡的按50%分配土地补偿款。(指本年度内死亡)

(4)签定协议后,在土地款分配前出生的,按50%分配土地补偿款。

(5)离婚、丧偶的妇女,户口未迁出,且回娘家常住的,按60%分配土地补偿款。

(6)义务兵、大中专在校学生,不论户口是否迁出,按100%分配土地补偿款。

(7)捐资购买城镇户口,户口在本村民组,人在本村民组常住的,且在本村民组从事生产生活的,按100%分配土地补偿款。

(8)空挂户与村民组有明确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交村民组会议讨论决定。

(9)因其他原因户口变动的,区分情况,交村民组会议讨论决定。

(10)2011年12月31日以前征用的土地补偿款仍按原分配方案执行。

29、涉及拆迁、安置,按市政府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本村规民约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