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合集下载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条 为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主管机构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与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相同。因第五条许可的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主管机构应当终止许可。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广东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时间:2009-11-27 17:59:06文件标题: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发文字号:粤府[2000]34号发文日期:2年6月8日发文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日期:2年6月8日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年产量30万吨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转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6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年产量20万吨以上的立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50%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年产量20万吨以下(不含本数)的水泥生产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35%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管”。

三、第九条修改为:“地级以上市的城区、县级市的城区、县城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袋装水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1 / 7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前二款规定以外地区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使用单位,必须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为1元;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为4元。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广东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时间:2009-11-27 17:59:06文件标题: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发文字号:粤府[2000]34号发文日期:2OOO年6月8日发文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日期:2OOO年6月8日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年产量30万吨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转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6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年产量20万吨以上的立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50%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年产量20万吨以下(不含本数)的水泥生产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35%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管”。

三、第九条修改为:“地级以上市的城区、县级市的城区、县城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袋装水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前二款规定以外地区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使用单位,必须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为1元;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为4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号】粤建办函[2011]225号
•【施行日期】201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办函〔2011〕22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十二五”规划的意见,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便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暂未编制和批准实施之前,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原则上暂时停止受理上述生产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部分市、县确实需要建设的,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并逐级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机构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船和泵送车等专用运输工具,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批准,符合减征养路费、航道养护费的,予以减征。

前款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由县、市主管机构汇总后报省主管机构核实,有关征稽规费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减征手续。

第七条各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运输工具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达到80%以上,经主管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监管。

第十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和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建委)、经贸委(工业局)、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做出修改,以《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颁布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发展,结合全省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地方性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引导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工作的快速发展。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有关单位或专人负责《规定》中各项要求的落实,配合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做好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管理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

未落实主管机构的市、县,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要求,设置主管机构并合理配备编制、人员,尽快将发展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通力协作、共同把关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辖区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发展情况,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范围地推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

在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使用袋装水泥。

各级建设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关,对未执行《规定》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中标确认手续、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本着有利于“发展商品混凝土,提高水泥散装率”的原则,根据当地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及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参考价格。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市、县政府规定的区域内,发现未经主管机构批准仍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散装水泥题库

散装水泥题库

散装水泥题库一、判断题:1、《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3、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5、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两年内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6、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可以收取任何费用。

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7、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8、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进行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不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9、违法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解缴省级统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但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多选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A、生产B、经营C、运输D、使用2、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的原则,并通过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第156号)发布于:2011-03-15 来源:第 156 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重点扶持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点,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等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14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一、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修改内容: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2.将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机构代征。

”3.将第五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

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重点扶持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点,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二章发展和使用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需求、有序竞争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粤建散[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建散〔2014〕1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2014~2020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

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是保障清洁生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的重大举措,对发展循环经济和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结合全省经济发展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建筑、建材、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一)散装水泥发展提速,节能减排综合效益显著提升。

“十一五”期间,我省散装水泥供应量累计完成20928万吨,从期初的年供应量3221万吨上升到期末的5064万吨,年平均增幅达到9.5%;水泥散装率也从期初的36.4%提高到期末的46%。

2013年,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7000万吨,同比净增9.7%,散装水泥年度供应量稳居全国前茅。

2006~2013年8年间,全省使用散装水泥累计4.1亿吨,创综合经济效益185亿元,折合节约标准煤942.02万吨,减少粉尘排放412.0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449.26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8.01万吨。

××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应用和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含粉磨站,下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五条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措施,应把发展散装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全市“十二五”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引导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新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规划,项目审批前应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意见,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关于召开《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宣贯大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宣贯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关于召开《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
应用规定》宣贯大会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我委决定于2011年6月1日(星期三)召开宣贯大会,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14:30至15:00签到,15:00正式开始
广东大厦三楼国际会议厅(东风中路309号,省政府旁)
二、会议内容:
(一)市城乡建委领导讲话;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讲话;
(三)宣读《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四)政策答疑,答记者问。

三、参加会议人员:
(一)省、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
(二)各级城管综合执法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质监站、造价管理站相关工作人员;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及相关运输、销售、存储企业负责人;
(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代表;
(五)广州市部分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
(六)新闻媒体记者。

会议重要,请有关单位人员依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钟华山,电话:62602990)
会议回执
请各单位于5月31日17:00前将会议回执传真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传真:62602986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26日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为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全省水泥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产业现状--产业规模大,市场消费集中。

到2010年底,全省共有水泥生产企业290家,其中水泥熟料生产企业230家,水泥粉磨生产企业60家。

2010年,按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全省水泥产量11551万吨,居全国第六位;熟料产量8301万吨,居全国第三位。

2010年全省水泥消费量约1.3亿吨,约占全国总消费量的7%,居全国前列。

--新型干法水泥发展迅速,落后产能退出加快。

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的实际产量达5915万吨,占全省熟料总产量的71.26%。

全省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期间淘汰3200万吨的任务,累计淘汰近6000万吨。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肇庆、云浮等九市的落后水泥产能已全部关闭退出。

--产业转移加快,产业布局趋于合理。

水泥工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的步伐加快,逐步形成了粤北、粤西、粤东三大水泥生产基地,产业布局调整成效显著。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9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规模和资金,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建与技改项目。

金融部门应在每年的贷款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建与技改项目。

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船)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减征养路费、航养费的,予以减征。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主管机构对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经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第156号)发布于:2011-03-15 来源:第 156 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重点扶持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点,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

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的通知穗建材[1998]305号各有关水泥厂、散装水泥中转站、散装水泥运输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地区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现将《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推动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国家建材工业局发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散装水泥质量状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广州地区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储存及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和中转散装水泥企业的条件第四条水泥企业生产散装水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已获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2、散装水泥生产前连续两年出厂水泥合格率达到100%、富裕强度合格率达到100%;3、水泥窑单机年生产能力8.8万吨(含8.8万吨)以上;4、有专用的散装水泥库,且每个散装水泥库的容量以本厂每个编号吨位数作基数。

第五条散装水泥中转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1、具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的散装水泥中转库,总库容量大于1000吨,并配有计量装置、收尘装置,保证发货计量准确和达到环保要求;2、已设置检验部门并取得市建委颁发的试验(或检测)资质证书;3、进库的散装水泥必须由具备散装水泥生产条件的企业供应,且供货厂家相对固定。

第三章散装水泥出厂质量的要求第六条散装水泥出厂质量应当符合相应水泥品种的国家标准的下列要求:1、出厂水泥合格率10 0%;2、富裕强度合格率100%;3、抗压强度和凝结时间见下表:4、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富裕强度值+3S;5、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3%;Cv=S/R×100% 式中:R-全月(或一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0(000)018
【摘要】第一条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
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应当
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当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
【总页数】6页(P56-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J], ;
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J],
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J], 无
4.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J],
5.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
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港澳办广东省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监规许[2021]4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56 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重点扶持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点,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二章发展和使用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需求、有序竞争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期内散装水泥率及散装水泥使用率目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各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土地使用以及生产规模控制,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目标与成效,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

未注明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

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施工合同要求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年设计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其生产能力的85%,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实际发放散装水泥的数量不得低于其水泥总产量的70%。

第十五条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粉磨站)和袋装水泥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返退操作细则,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

第十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

具体备案管理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其产品应用到建设工程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储存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下同)、计量器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将所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抛撒滴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承担建设工程任务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等专用车辆确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

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不得影响交通畅行。

第二十二条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半小时以上的,除驾驶员无驾驶资格且无他人替代驾驶的情形外,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设备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应当推进散装水泥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使用、设备租赁企业以及散装水泥储存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混凝土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砂浆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砂浆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砌筑面积或者抹灰作业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每年实际发放散装水泥的数量低于其水泥总产量的70%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足部分按照每吨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储存器、计量器等设施、设备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统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实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27日以第12号政府令发布、2000年6月8日以粤府〔2000〕34号文件修改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