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散装水泥》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旅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埠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价格、税务、建材、物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公安、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付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散装水泥管理第六条发展散装水泥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文件名称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精)

文件名称: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颁发机构:国务院文号:分类:政策颁发日期: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日期: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展水泥散装运输,优越性很多,有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所走的共同道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使散装水泥工作能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和发展。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一)我国年产水泥一亿多吨,产量居世界前列。
但水泥从出厂、运输、储存到使用,仍以纸袋包装为主,散装量不到11%,全国每年用于水泥包装用达七亿余元,而且在储运过程中,仅因纸袋破损泄漏就损失四百五十万吨水泥,价值三亿五千余万元,如果包括水泥受潮变质和活性降低等,则损失更大。
发展散装水泥,一可节约包装费用和大量造纸木材,二可减少水泥损失,三可保证水泥质量,四可降低建筑工程造价,五可大大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六可提高运输效率。
从一九七二年到一九八三年,全国累计供应散装水泥八千万吨,仅节约包装费用就有六亿多元,扣除各项投资后,收益仍有三亿五千万,取得了投入少,节约多的效果。
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至七十年就完成了由袋装到散装的改革。
目前,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80%以上,与他们相比,我国的散装水泥事业要落后二、三十年。
(二)我国散装水泥发展慢的主要原因是:1、长期以来只注重水泥生产能力的增长,很少考虑水泥出厂方式的改革。
从一九六五年到一九八三年,水泥年产量增加了九千多万吨,而同期散装水泥年供量只有一千一百六十万吨。
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三年水泥产量平均每年递增八百五十万吨,而散装水泥每年只增加二十万吨。
如果不改变水袋装出厂的现状,要使散装水泥的发展有一个较大的突破是不可能的。
2、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必须是装、运、储、卸、用几个环节配套进行,采取多种途径解决问题。
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31•【字号】鲁政发[1991]147号•【施行日期】1991.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31日鲁政发〔1991〕147号)第一条为了加速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各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或相应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地散办)负责本市地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散办领导。
第四条省、市地散办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依法收取、管理、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下级散办和水泥生产企业的收缴、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工作。
第五条凡计划部门下达的发展散装水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水泥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各级经委、建材等部门应把发展散装水泥计划纳入水泥生产企业的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内容。
第七条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向建设、施工单位下达使用散装水泥计划,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通知书前,必须根据使用散装水泥计划,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散办交付每吨5元的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结算。
完成使用计划的,保证金应全部退还;未完成使用计划部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专项资金。
施工单位包料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纳。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2.25•【文号】国发[1985]27号•【施行日期】1985.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发[1985]27号1985年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展水泥散装运输,优越性很多,有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所走的共同道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使散装水泥工作能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一)我国年产水泥一亿多吨,产量居世界前列。
但水泥从出厂、运输、储存到使用,仍以纸袋包装为主,散装量不到11%,全国每年用于水泥包装用达七亿余元,而且在储运过程中,仅因纸袋破损泄漏就损失四百五十万吨水泥,价值三亿五千余万元,如果包括水泥受潮变质和活性降低等,则损失更大。
发展散装水泥,一可节约包装费用和大量造纸木材,二可减少水泥损失,三可保证水泥质量,四可降低建筑工程造价,五可大大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六可提高运输效率。
从一九七二年到一九八三年,全国累计供应散装水泥八千万吨,仅节约包装费用就有六亿多元,扣除各项投资后,收益仍有三亿五千万,取得了投入少,节约多的效果。
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至七十年就完成了由袋装到散装的改革。
目前,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80%以上,与他们相比,我国的散装水泥事业要落后二、三十年。
(二)我国散装水泥发展慢的主要原因是:1、长期以来只注重水泥生产能力的增长,很少考虑水泥出厂方式的改革。
从一九六五年到一九八三年,水泥年产量增加了九千多万吨,而同期散装水泥年供量只有一千一百六十万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二○○八年十二月二日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计划【可编辑版】

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计划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计划(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散装水泥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业务上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双重领导。
(二)强化目标管理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并实施目标管理,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三)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农村散装水泥推广。
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到201X年底前达到100%。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散装水泥推广模式,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使用已备案的产品,并要求供应单位提供备案依据。
(四)提高专用设施、设备综合配套水平1、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线项目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符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严格控制企业数量和总体规模,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对于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发改、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引导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发展,积极支持和规范预拌(干拌)砂浆项目建设,普通预拌(干拌)砂浆规模应在15万吨以上,特种(干拌)砂浆规模应在3万吨以上。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旋窑水泥。
2、加强适合农村特点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运、储、用新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创造良好外部环境1、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干拌)砂浆项目建设。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散装水泥使用率是衡量一个城市环境质量和建筑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和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为目的,以上海城市建设和管理新一轮发展为契机,抓住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和“一城九镇”建设的机遇,以在全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限制现场搅拌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为抓手,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
加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推动本市散装水泥装备、技术、设施、管理水平的进步,实现本市散装水泥新一轮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自标(一)散装率:本市散装水泥生产率保持85%以上。
(二)使用率:从2002年起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至2005年全市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
三、散装水泥管理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在国家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散办”)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上海市散装水泥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散办”)按市散办的相应职责,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指导。
上海市散装水泥工作协调小组及相关委、办、局,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本市散装水泥推广发展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散装水泥使用(一)工程建设单位和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相应规模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设施、设备,暂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的散装水泥设备。
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协会,有关地方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国家经贸委二○○一年十月十日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发展散装水泥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改善劳动条件等多方面的综合经济效益。
为贯彻落实“十五”计划纲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
一、散装水泥发展现状水泥散装量、散装率增长较快。
“九五”期间,我国散装水泥继续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全国散装水泥生产量为11,120万吨,比1995年增长190.64%,散装率由1995年的13.1%上升到19.07%,提高6.97个百分点。
据测算,“九五”期间累计生产散装水泥4.28亿吨,是“八五”期间的1.9倍,年均增长13.7%。
相当于节约木材1,412万立方米,节电31亿千瓦时,节煤334万吨,节水5亿多立方米,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258万吨,减少水泥损失2,140万吨,创综合经济效益193亿元。
散装水泥综合配套能力明显增强。
2000年,全国散装水泥设施的综合配套能力为1.2亿吨,比1995年的6,200万吨增长近1倍,其中,专用汽车1.4万多辆,专用火车4,861节,专用轮船1,017艘,发放库容量617万吨,固定接收库和流动罐总容量达到306万吨。
“九五”期间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年均增速为14%。
另外,预拌混凝土生产能力已达到1.47亿立方米,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联动发展格局正在形成。
政策法规建设有新突破。
“九五”期间,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内贸易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国函〔1997〕8号),成为指导我国散装水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印发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性质、征收对象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先后制定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统计人员岗位标准和评比奖励办法》、《铁路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全国18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颁布了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政府令。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5449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35.png)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张国光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散装水泥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计划、经贸、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发展散装水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供应散装水泥。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
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按照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2修改)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2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实施日期】2012.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改)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是全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经贸委下设的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是具体负责全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购建项目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六)负责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对散装水泥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2024年全国散装水泥行业发展报告

2024年是我国散装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之年。
在国内宏观经济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全国散装水泥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从产业规模、产量、销售市场、技术水平、企业竞争等方面对2024年全国散装水泥行业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和总结。
一、产业规模2024年,全国散装水泥行业产能规模较大,总产值达到数千亿元。
随着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增长,水泥需求量也愈发庞大,行业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张。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散装水泥企业数量逐年增加,行业集中度逐步提高,行业格局逐渐清晰。
二、产量2024年,全国散装水泥产量持续增长。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散装水泥年产量达到数千万吨,较上年同期有明显增加。
各地区水泥产量也均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同时,随着水泥生产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设施的不断提升,生产效率也得到显著提高。
三、销售市场2024年,全国散装水泥销售市场需求强劲。
我国继续实施积极的宏观经济政策,刺激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进一步促进了水泥销售。
除此之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也为水泥需求提供了强劲的动力。
我国散装水泥销售市场格局逐渐明晰,行业企业之间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
四、技术水平2024年,全国散装水泥行业技术水平持续提升。
随着科技进步和装备升级,生产工艺得到进一步改进,产品质量逐步优化。
节能减排等环保要求也逐渐成为行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企业纷纷进行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以适应市场需求。
五、企业竞争2024年,全国散装水泥市场竞争激烈。
行业内部竞争加剧,企业之间的价格战和产品差异化竞争不断升级。
同时,外部竞争压力也日益增大,一些具有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的大型水泥企业逐渐壮大。
行业发展已进入到高度竞争的时代,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加强产品创新和企业管理。
综上所述,2024年全国散装水泥行业在国内宏观经济稳步增长的背景下取得了明显的发展成绩。
产业规模、产量、销售市场、技术水平、企业竞争等各方面都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使散装率达到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并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情况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销售量每吨6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即扶散费);(二)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应按销售量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节包费。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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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国务行原则同意《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由你们下发施行。
附: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工作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内贸部、人民银行、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散装水泥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二、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的综合配套能力(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号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照肃二000年十二月一日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州、市(地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公安机关应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定为“工程特种车”,凭通行证进入市区交通限制路段通行。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50%以上、立窑生产线20%以上配备散装水泥生产设施。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2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施行日期】1996.0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使散装率达到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并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情况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销售量每吨6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即扶散费);(二)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应按销售量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节包费。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2号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2号)《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四条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质监、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并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文号:国函[1997]8号颁布日期:1997-01-30 执行日期:1997-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国务行原则同意《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由你们下发施行。
附: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工作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内贸部、人民银行、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散装水泥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二、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的综合配套能力(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二)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
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装水泥设备。
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到1998年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大中城市要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
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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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节能减排
水泥是高耗能产品,以水泥产品为主体的建材工业是国家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
促进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散装化是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实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一条重要途径。
水泥散装化不仅仅是水泥包装方式的改变,而且是流通方式、建材技术和建筑施工方式的一场革命。
传统的袋装水泥在产品出厂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后,还会继续产生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带来较大影响,而且在装运、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恶劣。
为此,发达国家早在70年代以前,通过产品包装形式的改变、采用专业化和高效的流通方式,实现了水泥散装化。
一、我国目前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商务部将发展散装水泥作为商务节能降耗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确定了以提高水泥散装率为中心,围绕城市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加强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等项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
一是从使用环节入手,推动散装水泥集中化使用。
从2004 年开始,商务部会同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率先在全国124个中心城市启动了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二是加快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和物流设施建设。
为改变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少、配送体系建设滞后、散装水泥的使用率低的状况,2006
年商务部启动了农村散装水泥网点建设工作,为农户建房、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使用散装水泥提供了方便。
三是引导建设现代物流体系,促进散装水泥流通方式变革。
通过销售企业加强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设。
四是用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引导和带动散装水泥相关设施和装备建设。
二、我市散装水泥发展情况
我市发展散装水泥起步于六十年代,在“十五”期间得到了快速发展。
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发展散装水泥进入了快车道,平均每年以35%的速度递增,到2006年末,我市散装量已超过1000万吨,散装率达到58.4%。
以散装水泥发展为基础的商品混凝土,在发展散装水泥的推动下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全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从2001年的7座猛
增到现在的35座,年生产能力也由80万立方米增加到500 万立方米,混凝土泵车及拖泵由19台增加至83台,混凝土
搅拌车由55辆增加至270辆。
我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实现了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
近年来,市委、
市人大和市政府非常重视节能环保工作,咬定生态市建设不放松,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组合拳”。
其中,适时对我市散装水泥进行地方立法和加快对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等重要政策,是一系列“组合拳”中的措施之一。
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
全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对散装水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地方性法规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把国家政策要求同全市实际相结合,分析新情况,把握新特点,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国家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和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对策
为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国家将对散装水泥立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为散装水泥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正在制订的《循环经济法》、《包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修订过程中,体现国家“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方针和政策导向,明确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者对消耗资源、排放污染物应负的责任,逐步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与此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经济调节机制,加大袋装水泥的使用成本,拉开散装水泥和袋装水泥之间的价格差,通过市场机制抑制生产企业生产袋装水泥、鼓励用户使用散装水泥。
对集中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等新兴行业,切实解决其发展初期遇到的政策障碍,对其消耗工业固体废物、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给予政策鼓励与支持。
我市将围绕散装水泥发展重点开展四项工作:一是与城建、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加强在全市城市区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通过运用必要的法律、行政手段进一步促进城市散装水泥的集中化使用;二是加强农村
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设,开发使用适合农村分散用户使用的散装车、散装罐、散装桶,支持引导建立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示范网点。
三是加强物流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散装水泥现代物流配送方式,促进散装水泥及其延伸产品物流方式的专业化、现代化发展,提高散装水泥物流组织化程度;四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为开展散装水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