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总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标准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催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催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蔼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催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提高压力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本规则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液化气体罐车和超高压。
压力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在压力使用登记中,应当遵循一般要求。
第二章新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为了对新压力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
同时,还需提交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和使用登记申请表。
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七条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5.压力的上次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
第八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TSG_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l0台以下第Ⅰ、Ⅱ类固定式压 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 ,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 使用单位。 第三层次(最低):可以聘用具有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 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 造维修的告知义务。 施工单位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安装(主要指氧舱)改造与 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 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 用。 压力容器安装(主要指氧舱)改造与重大维修的 监督检验(只有氧舱才安装监检)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容器时,应 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其所采购的压 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 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 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 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 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 力容器。 使用单位采购规定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 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 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报告、后处理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1)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2)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2)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3)第六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总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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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第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容器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其所采购的压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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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围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2017年整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17年整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等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略)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劳动部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略)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略)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同时将该压力容器核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栏目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级或,级要求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2017年整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17年整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等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略)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劳动部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略)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略)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同时将该压力容器核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栏目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级或,级要求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规则同时废止。
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返回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容器是一种具有一定压力的特殊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个人领域。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压力容器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
下面是一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确保压力容器的合法合规使用。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一切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
二、登记管理机构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是由相关部门设立的机构,负责对压力容器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登记管理内容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制造单位、使用场所等。
2.登记管理机构对提交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
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使用压力容器前,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登记证书。
4.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登记证书上规定的使用要求和期限进行使用,并定期向登记管理机构报备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5.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有权进行责令停用或撤销登记证书的处理。
四、登记管理制度1.登记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颁发登记证书等程序和要求。
2.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能力,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3.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
五、违规处罚1.对未按要求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的使用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2.对使用登记证书过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3.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登记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用,并可以撤销其登记证书,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2020年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情绪管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三章于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四章变更、判废和报废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壹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且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于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壹)壹式二份,且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总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之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方案。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情况定级和注册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情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情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且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于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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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989年3月22日劳动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四章变更与判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泣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劳动部门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同时将该压力容器核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栏目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劳动部分各保存一份。
3.未办理注册编号的新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与安全状况定级1.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固定式压力容器向地、市级劳动部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向省级劳动部门,分别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第九条在用压力容器的注册劳动部门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
逐台核查有关费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予以注册,并将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内。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上后再发使用证。
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不得继续使用。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
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使用单位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与判废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根据附件二的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检验报告上写明。
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或铁路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原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1.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检验单位的书面报告,该医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表》,及时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报废注册手续。
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注销印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职责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则。
2.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指定职能机构与专职人员,负责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时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报告。
3.检验单位要切实安排好检验计划,并督促使用单位妥善安排好检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压力容器的检验,准确地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签发检验报告。
4.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考核使用单位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使用证的监督管理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1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报废处理,不再作承压容器使用,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伪造、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应予以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不得继续使用。
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管理费和工本费.第十八条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级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1.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1、2、3、4、6款之一者,处使用单位不超过2000元/台罚款;处单位主管负责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20—30%的罚款。
2.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5款,处使用单位超期末检压力容器的检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处单位主管负责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20—30%的罚款。
3.违反本规则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之一者,处使用单位不超过200元/台罚款;处单位主管负责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IO—30%的罚款。
4.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压力容器爆炸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处使用单位不超过100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者不超过1000元罚款。
同时还应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或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被罚款项按下列办法支付: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二十条被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在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裁决。
申请人不服复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申诉。
对符合法律和本规则的处罚而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处罚通知的劳动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项罚款均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由各省级劳动部门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其他规程、文件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据劳动部文件劳锅字(1989) 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