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国税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现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局。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税务机关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二)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思考
建筑与工程Һ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思考王新茂摘㊀要:现阶段ꎬ我国社会经济正面临着改革与转型的发展机遇ꎬ建筑施工行业的市场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ꎮ由于建筑施工行业受政策导向性较为明显ꎬ企业为了提升自身在项目和资源竞争过程中的优势ꎬ就必须要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变化情况ꎬ降低成本抵扣风险ꎬ科学处理财税问题ꎮ文章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ꎬ分析税务筹划的相关策略ꎮ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ꎻ税收筹划ꎻ策略思考㊀㊀建筑施工行业在经过2016年 营改增 政策改革以后ꎬ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税务筹划工作受到了影响ꎮ积极适应税收政策环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ꎬ既是新的转型契机ꎬ也是一次重大挑战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ꎬ一方面ꎬ新税收政策的出台是国家调节市场经济㊁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表现ꎬ对于市场资源配置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业务特征ꎬ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统筹资金计划ꎬ并减轻工程项目施工成本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ꎻ另一方面ꎬ新税制改革以后ꎬ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难度增大ꎬ尤其在金税三期数据系统的监控下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纳税行为将成为监督重点ꎮ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工作ꎬ可以降低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ꎬ确保企业健康运营ꎮ一㊁新税制改革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环境分析自2016年国家扩大 营改增 政策试点范围以后ꎬ在2019年ꎬ国家对部分行业的适用税率进一步调整ꎬ在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的同时ꎬ各行各业也面临着一定的税务筹划风险ꎮ依据 深化增值税改革 相关政策要求ꎬ我国建筑施工行业所经营的建筑建造㊁建筑装饰㊁工程服务㊁安装服务以及管道安置等业务ꎬ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9%ꎬ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ꎬ适用税率为3%ꎻ同时ꎬ建筑施工企业在为清包工程㊁甲供工程以及建筑老项目提供安装服务时ꎬ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也可以以3%的税率作为计税依据ꎮ此外ꎬ按照税收政策规定ꎬ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ꎮ当然ꎬ国家对部分行业和区域提供税收优惠政策ꎬ这也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了空间ꎮ二㊁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分析(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2019年实行 减税降费 政策以后ꎬ建筑施工行业原本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0%降至9%ꎬ且税率从三档变为两档ꎬ这对于企业的计税方式产生了影响ꎬ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ꎮ在这一政策导向下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ꎬ采取更有效地针对措施ꎮ例如: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费用ꎬ包括材料费㊁设备费以及人工费等ꎬ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较大ꎮ在方案设计阶段ꎬ以拓宽增值税抵扣范围作为筹划方向ꎬ通过与业主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方式ꎬ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与设备ꎬ这一部分成本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畴之内ꎬ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的增值税税费ꎮ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ꎬ会选择部分作业环节工程外包的方式ꎮ在税务筹划方面ꎬ当企业为总承包商时ꎬ应当选择包工包料的模式ꎬ尽可能地拓宽增值税抵扣范围ꎻ当企业为分包单位时ꎬ则应当选择包工不包料的合作方式ꎬ这样才能够降低企业的增值税ꎮ(二)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现阶段ꎬ国家税收政策对中西部地区企业㊁高新技术行业㊁环保行业㊁小规模纳税企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等提供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ꎬ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或15%ꎮ而建筑施工行业在税务筹划以前ꎬ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ꎬ这对于企业的税务成本有一定的影响ꎮ为了能够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考虑在国家支持的经济发展区域设置子公司ꎬ享受西部经济特区15%的所得税税率ꎮ同时ꎬ由于国家近年来对技术研发行业支持力度较大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提升工艺技术㊁更新施工设备等途径ꎬ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升级环节当中ꎬ满足高新技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条件ꎮ在享受15%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ꎬ还能对研发费用进行75%的加计扣除ꎬ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控制税务成本工作大有裨益ꎮ(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建筑施工企业税务成本中占比较大ꎬ除了这两项税收项目以外ꎬ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还关系到印花税㊁个人所得税等ꎮ尤其在近两年国家不断税种税率的情况下ꎬ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ꎬ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具有重要作用ꎮ一方面ꎬ在2018年5月ꎬ国家相关部门对印花税税率进行了调整ꎬ即自2018年5月1日起ꎬ以往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进行贴花的企业ꎬ印花税予以减半征收ꎮ另一方面ꎬ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比较大ꎬ在个人所得税和员工社保费用缴纳环节也需要税务筹划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大力宣传社保征收相关政策ꎬ充分利用养老保险㊁工伤保险㊁失业保险等税率暂时下调的政策ꎬ在维护员工基本利益的基础上ꎬ确保税费成本合理控制ꎻ同时ꎬ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选择合适的用人方式ꎬ在综合考虑员工工资抵扣㊁个税代缴㊁社会保险等多个因素的情况下ꎬ选择与市场上的劳务公司签订人工服务合同ꎮ这一方案不仅可以为企业获取成本抵扣项目ꎬ企业也不需要再额外承担个税缴纳㊁社会保险等费用成本ꎮ此外ꎬ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通常具备跨区域建设的特征ꎬ而不同地区在城建税征收标准方面存在差异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加强与不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ꎬ以城建税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作为计税依据ꎬ有效达到城建税税费控制的目的ꎮ三㊁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的策略(一)充分把握税收政策变化环境自2016年 营改增 政策全面试点和推广以来ꎬ国家税㊀㊀㊀(下转第178页)351是由于历史的原因ꎬ某电信公司的数据缺乏统一整合㊁缺乏整体规划ꎬ导致了某电信公司的数据应用能力薄弱ꎬ从而淹没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ꎮ随着运营商业务部门和管理层对数据利用的需求越来越迫切ꎬ利用商务智能技术充分挖掘海量数据的价值和潜力ꎬ已经成为某电信公司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ꎮ针对当前某电信公司数据分析的业务能力和出现的问题ꎬ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企业业务发展的问题ꎬ对业务数据进行多角度㊁多层次的分析ꎬ对数据中表现的内在规律和趋势进行挖掘和分析ꎬ形成具有参考决策价值的战略分析信息ꎬ能够为决策者的决策提供支持ꎮ六㊁云平台与物联网建设方案目前智慧云端平台ꎬ一般都是通过GIS以及视频等资源ꎬ进行数据的归纳分析ꎬ同时还融合物联网技术进行流量㊁收费的调度分析ꎬ因此本研究就此展开研究归纳和分析ꎬ可以实现更加高效的管理ꎮ(一)系统的主要架构通常在电信企业支撑智慧系统的主要平台ꎬ主要是大数据ꎬ智慧高效率ꎬ以及应简单ꎬ电脑ꎬ手机ꎬ平板电脑ꎬ但是在企业端则需要整体的服务器ꎬ这个整体的平台被称作GIS平台ꎮ(二)存储数据方案该平台主要可以融合电信企业ꎬ进行实践的应用分析ꎬ同时在物联网端ꎬ还需要将数据分布化管理ꎬ可以及时处理这些虚拟的数据ꎬ将这些数据存储到SAN中去ꎬ实现分布化管理ꎬ形成整套的资源的加密以及分析调度ꎮ途中将WEB网络与虚拟化ꎬSAA物联网结合ꎬ在电信企业实现分布式的管理形成数据串ꎬ最后进行云端计算ꎬ实现电信企业虚拟化数据的管理ꎮ七㊁云计算与物联网融合所面临的问题在电信企业方面云端计算与物联网结合存在硬件的延时ꎬ同时云计算在处理数据方面较好ꎬ可是这需要技术人员对硬件技术的性能非常了解ꎬ才能了解应该采用哪些算法进行研究ꎬ这样就导致了工作的难度ꎬ因此这需要在人力方面的知识层面更加细致化的划分ꎮ八㊁总结本研究就电信企业展开云端计算的物联网结合ꎬ主要从云端计算的优势以及电信企业的需求进行研究ꎬ同时也做了相关的系统的方案分析ꎬ最后提出云端计算与电信企业结合的优势以及缺点ꎬ希望在该方面更加具有较为深远的研究价值ꎮ参考文献:[1]毛弋.物联网运营管理平台对于云计算的应用研究[J].才智ꎬ2015(21):320.作者简介:陈晓婷ꎬ江苏苏美达纺织有限公司ꎮ(上接第153页)务局和财政部门为了确保税收政策对市场的调节作用ꎬ又针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ꎬ进一步降低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ꎮ企业应当积极应对税收体制改革ꎬ把握税收政策调整内容ꎬ为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信息依据ꎮ具体来说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结合新税收政策ꎬ更新自身的税务管理制度文件ꎬ包括税务管理岗位设置㊁税费事前测算ꎬ以及纳税申报程序等ꎮ在这一过程中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税务管理职能进行分解和细化ꎬ明确不同岗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㊁税务方案筹划㊁纳税申报等职能ꎬ并发挥管理会计的预测功能ꎬ结合项目开发方案设计和工程造价分析项目税务成本ꎬ为后续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依据ꎻ同时ꎬ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订严格的操作规范ꎬ要求业务部门选择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开展交易活动ꎬ确保采购环节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进项税中足额抵扣ꎮ此外ꎬ为了共同维护建筑施工行业的市场秩序ꎬ企业还可以在同行之间寻求合作ꎬ发挥联动效应向当地税务机关部门提出税收政策诉求ꎬ尽快实现建筑施工行业简并税率ꎬ平衡企业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业主之间的税率差异ꎬ促进行业整体的稳定发展ꎮ(二)规范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一方面ꎬ税务筹划是在合乎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节税工作ꎬ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灵活使用税收优惠政策ꎬ这对于相关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ꎮ为了避免政策使用错误㊁项目无法足额抵扣等问题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税务筹划岗位上安排经验丰富㊁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ꎬ避免税务筹划方案触犯法律边界ꎻ同时ꎬ部分预算相对充足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税筹指导工作ꎬ提升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ꎮ另一方面ꎬ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ꎬ了解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解读维度ꎬ通过事前咨询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ꎻ针对税务申报工作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ꎬ包括申报㊁备案㊁认证㊁登记等ꎬ按时足额缴纳税费ꎬ以达到降低税务风险的目的ꎮ四㊁结语综上所述ꎬ在新的税收政策环境下ꎬ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风险ꎮ企业的项目投资收益越高ꎬ税务成本也会随之攀升ꎬ如果缺乏纳税筹划环节ꎬ会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ꎬ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ꎮ因此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快适应复杂的税收环境ꎬ结合不同税种开展差异化的纳税筹划工作ꎬ控制企业税务成本ꎬ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成效ꎮ参考文献:[1]徐秀贞.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与风险管理[J].财会学习ꎬ2019ꎬ215(6):141-142.[2]邵芳.增值税改革下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市场ꎬ2019ꎬ1008(17):138-139.[3]张兰.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ꎬ2019(6):17-18.作者简介:王新茂ꎬ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ꎮ871。
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
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摘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税收收入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
本文分析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极为常见。
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政策,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费)需要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而在这些税(费)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税负增加或重复征税情况,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1.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1.1增值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1.1.1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预收账款是指建安企业在未开工之前收到的发包方预付的资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财税2017年58号文件的规定,建安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必须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跨省、市和地级行政区的建筑项目)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或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由于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一般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预缴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且此时建安企业还没有进驻工地进行施工,没有发生相关成本,也就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别是在建安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不存在别的施工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该项目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只有一个项目的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需要等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才能抵扣。
基于以上分析,建安企业在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收到的预收账款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这无疑占用了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建安企业的资金成本,不利于建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厦地税发[2001]103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地税部门接受劳动 (社保)部门委托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延期缴纳审批和稽查工作;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一、基础信息采集(一)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
(二)地税计算机信息中心将社保经办机构传递来的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导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由市局社保部门将缴费单位同地税部门现有管征企业逐户核对,建立对照表,将相关信息数据传送到缴费单位所在的各区(分)局,并将无法查找的户数转为异常户。
(三)社保费异常户处理1、社保费异常户定义,所谓社保费异常户即缴费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找不到相对应的征管区 (分)局的单位,主要有,(1)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即漏管户)。
(2)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
(3)缴费单位已经关、停、并、转,但其职工仍按原缴费单位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2013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6号)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征管、统一政策、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建安劳务分包企业成本、费用以工资薪金支出为主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其劳务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留存与劳务人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备查;(二)企业制定了规范的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应如实编制、填报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劳务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职位及工种、实际工作量或工作天数,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留存考勤资料备查;(三)企业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难以查账的,企业所得税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建议
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建议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日益增长,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劳动力输出的一个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劳务派遣公司与职业介绍相比,在质和量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事的业务从原来的职业介绍转变为劳务派遣,规模从几个中介服务人员发展为拥有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劳动力,业务收入从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因此,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显得十分重要。
2011年4月,金溪县地税局对注册劳务公司进行行业纳税评估,本文就劳务派遣公司金溪各分公司在杭州下沙的发展现状、执行税收政策、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调研。
一、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现状劳务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金溪劳务派遣业务始于2008年,受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制约,金溪县的劳务派遣业尚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
截止2011年底,全县劳务派遣从业机构共有12家,派遣用工单位138家,派遣员工总量7065人。
“起步晚,规模小,发展快”是金溪劳务派遣行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基本现状。
一是规模总量偏小。
目前,全县12家劳务派遣机构,注册总资本不足600万元,从事派遣管理的人员不足80人,派遣机构年营业总收入(含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过1000万元的只有2家,缺少知名企业。
2011年底,全县12家劳务派遣机构拥有派遣员工7065人,管理人员与派遣员工的比例为1:88.3;劳务派遣管理费平均为35元/人月,最高为80元/人月,最低18元/人月。
2011年1-12月劳务派遣自开票和代开票总数为12686万元,其中管理费收入为247.3万元。
入库税款总额109.7万元(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5.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前言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方面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至8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全系统营改增政策专题视频培训,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讲解。
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我司对培训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
目录前言 (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 (1)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 (1)第二部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第二章征税范围 (13)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22)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26)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6)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27)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45)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47)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55)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59)第七章征收管理 (6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6)一、销售服务 (66)(一)交通运输服务。
(66)(二)邮政服务。
(67)(三)电信服务。
(68)(四)建筑服务。
(68)(五)金融服务。
(70)(六)现代服务。
(72)(七)生活服务。
(80)二、销售无形资产 (82)三、销售不动产 (82)第四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解读 (83)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83)(一)兼营。
建筑劳务公司规章制度
建筑劳务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管理及公司对外开展建筑劳务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建筑行业提供优质的劳务服务。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共同努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公司设立若干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项目管理部等,各部门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履行职责。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七条公司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员工入职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员工晋升、评优、奖励等应注重实绩和能力。
第十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劳务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对工程项目中的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税总发2017 103 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9-15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正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2003年6月20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息港建设,增强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厦门市政府组织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实施,建立了快捷、方便的网络作业电子缴税信息系统。
现将“电子缴税”征收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市国税局、地税局所管征的各项税费运用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实现税务、国库与银行三方电子数据结算。
二、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逐步纳入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所缴纳的国、地税各项税费由各商业银行直接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税指令从其缴税账户扣缴并解入国家金库。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扣缴税收的商业银行向纳税人开具《厦门市电子缴税回单》作为税款支付凭据。
四、各相关部门均应将银行开具的《厦门市电子缴税回单》视同纳税人的缴税完税凭证。
厦门市以外的地区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的,由纳税人按规定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柜台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本信息系统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挂靠劳务公司涉与的增值税问题
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及规避要点2018-01-21肖太寿房地产纳税服务网如何处理劳务公司挂靠的发票?劳务公司一般指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公司,为其他企业招聘和进行人员劳务管理。
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公司招聘临时性或者长期性员工,但一般不招聘永久性员工。
员工和用工单位无劳务关系,只和派遣公司有劳务关系;员工只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按中国的情况,一般用工单位不会和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一般要求不能超过十年。
采取劳务挂靠方式招聘员工的公司一般不愿意承担用工风险。
中国现在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则采取通过劳务公司挂靠(派遣方式)来处理一些用工问题。
全面营改增后,许多没有设立劳务公司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往往通过挂靠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3%专用发票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文通过实践调研发现,这种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少税收风险,具体的规避策略论述如下。
一、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犯罪行为。
(一)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介绍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第五步: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分析1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
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三点“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
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二、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
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三、宗地容积率是指一个地块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占地面积A,再以A占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确认其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容积率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为便于我市房产税的征管实际及房产税税源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通知》和本通知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文号: 2011年第10号索引号: XM00802-0200-2011-00083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
除交通运输业和窗口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情况外,岛外各基层地税局可在本文规定标准的2 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至12月份的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原核定应征税款的80%征收。
对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其经营者直接按本文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局原制定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第二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废止。
但在废止文件的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附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附件: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作者:李世斐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1期税务管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企业稳定、可持续的发展,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健康长久的发展,就应积极主动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科学地完善企业税务管理体系,确保税务管理的作用和价值能够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良性、稳定、长远的发展。
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必要性、纳税特点、现状分析,以及加强税务管理的有效措施等进行探究。
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需要企业管理层予以足够的重视,培养专业的税务管理人才,利用高效科学的税务管理,实现合理合法的管控企业纳税成本,提高具体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规避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隐患,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降低建筑施工企业运行和发展成本,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必要性税务管理,是企业应该做也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着企业的运行是否能够正常进行,发展是否能够得以实现,经济效益是否能够稳步提升等,这些都与税务管理息息相关。
建筑施工企业同样要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利用高效、合理、科学的税务管理,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且合法的纳税成本支出管控,提升企业资金的使用率,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够规避一些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降低企业运行和发展发生税务风险的概率,提升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企业能够稳定地发展。
另外,通过税务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的税务理念,也会相应地发生一些转变,对增强企业税务管理能力,强化企业全员税务管理意识,树立正确的个人纳税意识,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纳税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税务管理意识、税务管理工作水平、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等,都会影响到税务管理工作中的纳税工作,使纳税工作具有相应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逐渐扩大,企业能够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也就相应的逐渐变大,而大型工程项目涉及的数额也会越大,这就使得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将大工程项目,划分为多个小工程项目,利用分包的形式进行具体的施工建设工作。
建筑劳务合同的计税依据
一、建筑劳务合同计税依据概述建筑劳务合同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计算税费的基础。
2.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是计算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3. 特殊规定:根据税法规定,部分建筑劳务合同在计税时需遵守特殊规定。
二、建筑劳务合同计税依据具体内容1. 营业额的确定(1)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2)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增值税税率(1)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3%。
(2)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3. 特殊规定(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增值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建筑劳务合同计税依据的重要性建筑劳务合同计税依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因此,在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时,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法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计税依据不准确而造成税务风险。
总之,建筑劳务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营业额、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税率,并遵守特殊规定,以确保税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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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建筑劳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函﹝2005﹞49号
【发文日期】2005-05-26
【实施时间】2005-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征管,促进建筑劳务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其有关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劳务公司是指经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从事建筑劳务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一)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12号)规定执行,即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缴税款。
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分(转)包人凭总承包人出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到项目总承包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发票的客户联作为建安(劳务)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凭据。
发票的记帐联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营业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发票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入应按自营业务申报纳税。
(二)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应向建设单位(个人)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三)建筑劳务公司不得代开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开具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建筑劳务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查账征收
1.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时,应依法与发包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并按规定与所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实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资等资料,建立完善用工档案。
劳务公司与所属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
条之规定,即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
2.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资必须如实填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附有考勤考核明细资料,即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加班时间,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
工资发放必须有职员签名(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工资卡发放工资的,应附金融机构签章的明细回执),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可列支成本费用。
3.建筑劳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账务会计凭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应按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二)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劳务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具体计算征收办法如下:
应纳营业税=﹝全部收入额-取得的《厦门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所载明的金额﹞×;3%
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装修工程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额×;1%,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或承包经营所得,下同)=全部收入额×;1%。
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8%,应纳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8%。
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
额×;0.6%,应纳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6%。
应纳其他地方税收及其附加税费按有关规定办理,从事其他业务按有关规定纳税。
本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期)执行,对查补以前有关税收仍按原有关建工公司的规定处理。
各基层局应在5月底之前将有关规定发到有关企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辅导。
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9/1
关联知识: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