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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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_(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_(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 合同编号:GF-2015-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资金来源:5.建设工期:6.其他: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3.合同通用条件;4.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5.其他。

四、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内容详见附录A。

五、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结。

六、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服务酬金或计取方式1.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计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___(签字)代理人:_________(签字)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非另有约定,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和标准,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和支付相应价款达成协议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是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主体条件1. 业主:具有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2. 承包商:具有相应的建设资质,具备承担建设任务的资格和能力。

承包商应当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资金等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工程经验和业绩。

二、工程条件1. 工程合法性: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和行业标准,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 工程可行性:工程应当具备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环境适应性,经过充分的前期调查和论证。

3. 工程范围和规模:明确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等,确保合同双方对工程范围和规模有共同的认识。

4.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业主要求确定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合同价款条件1. 工程总价:双方根据工程量和单价协商确定工程总价,确保价款合理、公道。

2. 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如进度付款、验收付款、竣工付款等,明确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3. 价格调整:合同中应当规定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如遇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影响工程价款的情况,双方可按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4. 工程变更: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的价款计算和支付方式,确保双方在工程变更时的权益。

四、合同期限条件1. 工程进度:明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和工期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工期延误:约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如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提前完成:合同中可约定提前完成工程的奖励或优惠政策,激励承包商按时或提前完成工程。

五、质量保修条件1. 质量保修期: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如常见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质量保修范围: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专用条件一、合同基本信息本合同由甲方(建设单位)和乙方(施工单位)共同签订,目的在于规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相应的工程造价。

甲乙双方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遵循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确保合同条款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工程概况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设计标准及主要功能等基础信息。

还应明确工程的起止日期、竣工验收标准以及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关键因素。

三、价格条款1. 工程造价:明确列出工程的总造价,并分解为各个部分,如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及税金等。

2. 计价依据:指出计算工程造价所依据的标准和定额,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3. 调价机制: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条款,例如原材料价格波动或政策变化导致成本变动时的处理办法。

四、支付条件1. 预付款:约定预付款的比例及时限,通常为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在工程开工前支付。

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每次支付需满足特定的工程完成节点。

3. 结算方式:明确最终结算的方式和时间,包括保留金的退还条件及期限。

五、变更与索赔1. 工程变更:当工程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明确变更的程序、责任方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2. 索赔条款:若一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损失,应明确索赔的条件、程序和限制。

六、质量要求详细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品质、验收标准等,并明确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办法及返修责任。

七、保修条款约定工程保修的范围、时间和服务内容,以及保修期内的免费维修和维护责任。

八、争议解决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应提前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九、其他事项根据工程特点和甲乙双方的实际需要,可以增加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保险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措施等。

十、生效与签署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__________咨询人:__________委托人就工程造价向咨询人咨询。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方)与乙方(咨询方)之间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确保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核、调整以及后期的成本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及时响应甲方的咨询需求。

3.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市场调研,提供材料价格信息,协助甲方进行成本分析。

第三条服务质量1.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咨询服务的质量。

2. 乙方应对所提供的咨询报告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如因乙方的失误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费用支付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

2. 咨询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费用,双方应协商一致后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在咨询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七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

CF—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湖北浩华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结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建设部和XXX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旨在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该文本作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应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

以下是该文本的具体内容:一、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文本订立合同,并推广使用。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为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应具备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本文本的合同条件分为“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其中,“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本文本的解释权属于建设部和XXX。

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XXX。

五、本文本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旨在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本合同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九条规定委托人需在约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咨询人的咨询事宜,并负责转达和转送有关资料给第三方。

第十条规定委托人需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与咨询人联系。

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人需授予咨询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的权利,包括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核对或查问第三方问题以及在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同时也有权更换咨询专业人员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组成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组成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组成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就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合同文件。

一个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合同封面合同封面应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合同正文合同正文是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词语定义与解释:对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关键词汇进行解释,以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2. 委托内容:明确委托人委托咨询人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项目名称、服务类别等。

3. 合同履行: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资料提供、咨询成果交付、质量要求等。

4. 酬金与支付:约定咨询人的咨询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5. 合同期限:明确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合同续约的条件和方式。

6. 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涉及的技术情报、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7.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8. 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9. 其他条款:包括合同的生效、终止、解除和修改等内容。

三、附件附件是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作为通用性范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

标准条件中明确了造价咨询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和咨询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

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某些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总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主要由合同封面、合同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页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页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页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及示范文本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及示范文本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及(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建标[2002]19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自年月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签章)咨询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的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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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是什么,下面本店铺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

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1明确需要在专用条件中予以具体规定的内容在合同标志条件中指明的、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具体规定的内容,应在协商一致后予以明确。

如合同标准条件第4条规定,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就必须具体写明委托人所委托的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主要包括:
(1)A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B类。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3)C类。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4)D类。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5)E类。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

又如合同标准条件第24条规定:“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就必须具体写明咨询业务的报酬支付时间和数额。

在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时预付30%的造价咨询报酬;当工作量完成70%时,支付70%的咨询报酬,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2.修正合同标准条件中条款的具体规定如合同标准条件第26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若委托人认为限定在2日内既要审核通知书,又必须找出其中不合理之处而发出通知时间太短的话,双方可在签订合同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将此时限适当延长并写入合同专用条件内,修正标准条件内的规定。

3.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就具体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而言,当事人双方可就合同标准条件中没有涉及的内容达成一致后,写入合同专用条件内,作为合同的一项约定内容。

合同标准条件与合同专用条件起着互为补充说明的作用,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序号应与被补充、修正或说明的标准条件中的条款序号一致,即两部分内容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个内容完备、说明某一问题的条款。

若标准条件内的条款已是一个完备的条款时,专用条款内可不再列此序号。


同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只是按序号大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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