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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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2.06.27
•【字号】阿行办发[2012]94号
•【施行日期】2012.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 53号)要求,设立阿勒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地区建设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监督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地区交通运输局。
(三)取消管理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
(四)取消负责并指导全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工作职责。
(五)加强住房保障职能,负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及抗震减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营监管体系,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全地区住房保障相关办法及意见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办法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适合符合地区实际的住房办法及意见,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拟订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制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依法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办法意见和规章制度,协助行署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
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地区统一定额,拟订初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
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意见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地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办法及意见、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地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规范和指导全地区村镇建设。
拟订村镇建设办法及意见并指导实施(包括县以下建镇、集镇、村庄),指导村镇、农村定居点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环境治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地区重点(示范)乡(镇)、村的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
(九)监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地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
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全地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负责并指导全地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管理和售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
(十三)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接待、机要以及党务、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宣传、提案办理、信访、修志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资、培训教育、档案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和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重大政策的研究;组织推广行业科技成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及后勤工作;督查落实本局及上级安排有关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地区住房政策,研究分析全地区住房建设的重大问题。
指导全地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编制全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地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研究提出并制定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
全地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指导城镇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交易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审核各县(市)房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地区售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及其他住房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承办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工作。
(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科
研究制定全地区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等工作;负责地区级及各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审查工作。
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核工作;负责全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
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工作;承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工作。
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和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查上报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任务,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全地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技术政策以及建设科技重点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负责行业新技术引进、研发、推广工作;负责全地区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负责地区风景名胜区资源普查评估,制定保护和发展规划;负责地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和详细规划的审批上报工作;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初审和一般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指导城镇
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筑市场监管科
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地区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地区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负责外地企业在本地区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与技术合作;负责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地区建设行业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和技能鉴定;承办建筑市场管理方面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任务,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四、人员编制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为13名。
其中:县处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