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深层原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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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深层原因剖析
根据各种形式资料记录,1979年8月欧共体起诉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倾销,这是我国出口产品首次遭遇反倾销。

1980年7月美国起诉我国出口的薄荷醇倾销。

这两起案件拉开了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的序幕。

从1979年8月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累计高达584起,影响了我国数百亿美元的出口。

国外反倾销已对我国出口商品构成严重威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堪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股黑旋风,不可等闲视之。

对我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有美国110起,占18.8%;欧盟104起,占17.5%,印度72起占12.5%;阿根廷41起,占7.2%;澳大利亚40起,占7%。

以上五方总计367起,占584起案件的62.8%。

2.1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国际原因:
2.1.1经济低迷导致当今世界反倾销具有扩大化的趋势
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最近表示,鉴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因此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然可能被认为是倾销,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得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世贸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随着新经济泡沫的破裂,世界经济开始转向低迷,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尤其是IT领域投资大幅减少;加上2001年的“9·11事件”的影响,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反恐战争、美伊战争等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世界经济更是雪上加霜。

2001年,按美元计算的全球商品贸易额下降了4.5%,为10年间全球商品贸易下降幅度最大的-年。

全球工业制成品出口下跌了2.5%,此外,自1983年以来一直增长的服务贸易,却在2001年中出现了第一次下跌。

在世界经济这种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抬头。

英国《金融时报》公布一项统计数据表明,20世纪90年代,全球反倾销案平均每年发生232起,2000年发生了251起,而在2001年,反倾销案的数量陡然之间增加到了348起,2002年稍有下降,但是也在300起以上,仅2002年下半年就达到149起。

2.1.2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外经贸领域摩擦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焕发了勃勃生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了连续的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局面,经济增长的质量也明显提高,这与周边国家金融危机频频、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形成了鲜明对比。

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四大贸易国。

据统计,在全球150个发展中国家中,
60%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主要来自中国和墨西哥等5个发展中国家。

随着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增长趋势将仍然持续下去。

由于中国产品出口的强劲增长,这些年来,中国对美国、欧盟、日本几大贸易伙伴始终保持着大量的贸易顺差;据国际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2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354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104%,2002年末,我国外汇储备2864亿美元,比2001年末增加742亿美元。

中国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之一。

中国海关提供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中美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263亿美元,其中,中国从美国进口额达到338.6亿美元,出口约924.7亿美元,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接近600亿美元。

从宏观上看,贸易收支的持续不平衡以及扩大的趋势使得中外宏观经济摩擦成为不可避免的焦点问题,2003年甚嚣尘上、弥漫全球的人民币升值呼声就是这种摩擦的尖锐反映。

另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受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态势已经初见端倪,而市场往往呈现此消彼涨的形势,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所以说,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必然要改变传统的国际经济格局,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与传统经济强国在经济领域的摩擦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反倾销只不过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手段而已。

据WTO秘书处统计,1980年代各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共64起,年均6.4起,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数4.6%,1990年代各国对我国反倾销案件共306起,占世界总数的13.2%,年均30.6起;2000-2003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案187起,占总数的16.4%,年均46.8起。

去年上半年已达25起。

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3年底的9年里,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案总共2416起,其中对华反倾销案竟高达366起占14.7%,而我国1995年出口额仅占世界总出口额的3.0%,2003年也只占到5.9%。

我们赞成按国际贸易规范促进出口,反对以倾销的方式扩大出口;同时也反对以反倾销为借口,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客观地讲,中国的企业没有能力对外倾销产品。

而实际上,进入1990年代以来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2.1.3很多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西方发达国家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

而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其一,由于不把中国视作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产品的国内价格不算数,
于是其它国家便采用替代国可比价格,这是一把有弹性的尺子,没有准头!2000年6月5日结案的美国浓缩苹果汁案就充分说明这一点。

浓缩苹果汁的主要原料是苹果,因此使用什么样的苹果计算生产成本就成了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

在初裁时美国商务部使用的是摆在印度超市里送礼用的上等苹果,山东的企业的倾销幅度高达91%!而当被我方律师纠正后,山东这家企业的倾销幅度竟降到零,打胜了官司!
1999年7月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竟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

新加坡劳动力成本比中国高出20倍,这使得中国彩电出口产品成本被大大高估,与低廉的销售价格相比,所谓倾销的指控自然成立。

不难看出,使用这种替代国办法中国出口企业很难打胜官司。

其二,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外国企业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同时也打击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

其三,因使用替代国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成本,中国企业弄不清自己的出口产品定什么价位才不会被人投诉,无法主动避免被诉倾销的风险。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已历时25年,现在中国市场上的商品超过98%是按市场定价的。

一个国家是否市场经济关键要看企业的运行机制。

我国的企业早已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非由国家来控制。

这早已是众所周知有目共睹的事实。

中国记者于 2003年6月10日在伦敦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院亚洲部就反倾销发表讲演时曾发问于会场听众,是中国更加市场化还是俄罗斯更加市场化,听众齐答“China”!但是2002年6月美国和欧盟就承认俄罗斯是市场经济国家;2003年5月美、欧又给予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市场经济地位。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入世已近三年,俄罗斯至今还未入世。

在这里起作用的不是经济因素,而是政治因素。

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世界对中国不公平,是歧视性的。

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实现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零的突破。

同日,温家宝总理在会见美国副总统切尼时,正式向美国提出了“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

此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先后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于6月3日,欧盟于6月14-15日分别举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听证会,美国的六条,欧盟的五条均是对中国的苛求、刁难。

美国提出的货币可自由兑换完全是苛求,在西方均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中有40多个国家的货币不可自由兑换,丝毫也没有影响其市场经济地位。

怎么到了中国就不行了呢?欧美对中国的苛求是不合情理的。

2.2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国内原因:
2.2.1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表现出来的低素质是主要内因
1.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往往重量不重质,参与国际竞争缺乏长期战略眼光和可行的战略方案,不重视品牌的塑造,主要采用价格竞争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而价格竞争往往会将竞争各方拖入倾销的深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家外贸体制逐渐放松管制的情况下,一些中小企业也参与到国际化经营的大军中来,由于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拆台、大打价格战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使得所有中国企业难以持续经营,而且给了国外企业和政府以反倾销的口实。

而在遭到国外反倾销以后,很多企业又大都不具备应诉国外反倾销的实力和动力,因此,最终导致国外市场对所有中国企业统统关闭。

在众多的反倾销案例中,往往是少数几家企业的严重倾销行为,毁坏了所有中国企业出口国外市场的大好前程。

2.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危害性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

从已发生的案例来看,中国企业对于越来越严重的反倾销危害性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态度不积极;第二,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

最近几年,中国企业应诉率上升,但是仍然有大约1/4的案件不应诉。

以1998年欧盟诉中国硅铁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当时,欧盟分别向中国的37个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各国反倾销法中都有一项重要规则,即“可获得最佳资料”,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主理机关可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作出裁定。

因此不应诉会招致严重的惩治性后果。

另外,目前,国内企业普遍缺乏应付国外反倾销的机制,缺乏专门的管理机制和训练有素的人才。

在日本和韩国,大企业内部都有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可以迅速提交与反倾销相关的应诉材料,运用各种因素和力量对案件的裁定施加影响,力争使得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高的收益。

而中国企业在这方面的差距相当大,往往仓促上阵、心有余而力不足,兴师动众、付出很大成本,但是处处被动、效果不佳。

2.2.2缺乏对国际竞争对手的了解
反倾销案件必须首先有起诉方才可能成立,而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因此,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在一个案件中,跨国公司是否参与起诉,以及它们在案件中的态度将直接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产生重大影响。

反倾销实质上是跨国公司对全球市场原有格局的维护,是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的一场关乎中国企业命运的斗争。

很多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制裁的案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跨国公司的参与,例如,在欧盟诉中国节能灯倾销、彩电产品倾销等案件中,飞利浦公司作为主诉方对案件的发起和最后裁决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措施
中国应对反倾销之建议分析各种因素可以预计,未来一段不短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被诉“反倾销”的高峰期。

这是因为,加入世贸之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我们可以享受140多个成员的优惠关税待遇,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能力得以加强。

而中国目前的外贸是发达国家的贸易额,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结构,出口商品多以价格取胜,因而很容易遭致倾销投诉。

只有中国出口产品从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高科技含量产品后,这种状况才可能根本改变。

但这无疑需要一个过程。

另外,在入世效应的带动下,中国吸收外商投资不断增加。

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又带动了出口的增加,针对这些企业的反倾销目前也有上升趋势。

于是,如何积极地应对反倾销问题,成为我们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a.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各进口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

b.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反倾销应诉和起诉机制,积极进行争取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反倾销条例》等反倾销法律法规,但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确还不是很健全,我国反倾销法律体制还没有完全与WTO《反倾销协议》接轨。

《反垄断法》、《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企业破产法》至今还是试行版,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运作。

而这又会成为这些国家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反倾销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对我国而言,虽然短时期内非市场经济地位无法改变(实际上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东盟整体确认我国为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和欧盟也把确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每一个企业或者行业都因此注定遭到反倾销调查,只要我们的企业能够证明其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结构按市场原则来运作,是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依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只要企业能证明自己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没拿政府补贴,没有恶性竞争,没做假账,就可采用中国国内的价格或成本。

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早已在反倾销中认定了某些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因此,积极进行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c.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
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

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

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

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

d.建立对反倾销的监控机制及纠正机制,达到预警的效果。

原则上说,所有的出口企业都可能成为倾销的被控对象,与其被动地应诉,不如建立起较完善的对反倾销进行监控的机制。

WTO成员承担着审查所有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的义务。

这些因素包括需求的减少和转变,技术进步或国内工业生产水平和能力低下等。

在某些反倾销体制下,国内工业自身的衰退,可能会被看作是受到倾销的损害,成为反倾销措施的借口。

所以我国应注意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搜集到信息后,就可以对是否有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纠正机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出口价格,从而减少引起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或减少损害幅度,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并及时制定对策。

同时我国还应更多地合理、有效地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比如说充分利用GATT第23条“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

当然笔者并不是主张将一切争议均诉至DSB,频繁的诉讼不管在人力还是财力上我国都难以承受,但我国可以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外交手段”寻求及时的解决。

e.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

多年来我国出口产品价格混乱,定价不合理,缺乏协调。

行业商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已认识到了这一点,各企业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也体会到价格大战的危害,许多行业商会也对出口产品确定了相对统一的出口底价。

但不乏企业违反规定,与进口商勾结,制造假文件,规避这种限价。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那些违反商会规定的企业,一旦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制裁,特别是在出口数量和配额上加以制裁,必要时还应追究因违规行为而给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因此而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的,对违规企业要按该行业最后被确定的平均反倾销税的一定比例加以处罚,使得个别害群之马不敢再危害整个行业的出口秩序。

因此为了使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可以赋予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f.企业应该积极应诉,配合反倾销调查。

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某些出口商可能会避
免给调查给予配合,并打算采取诸如降低出口价格等措施来保持其在市场的份额,或采用其产品的替代品以免予可能被征收的任何反倾销税,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来源以改变其产地。

中国出口商应警惕这些做法可能是短命的,甚至可能是饮鸩止渴,因为这可能导致反倾销税的加重,甚至引发反规避调查。

虽然因为对规避存在较大的争议,WTO《反倾销协议》并未规定反规避的内容。

但美欧等均有反规避的条款。

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规定:如果发生对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可以将反倾销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者扩大到进口的零部件。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也对反规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因此,积极配合调查,全力应诉才是面对反倾销的正确方式。

而且,事实上,很多的倾销指控是可以胜诉的,不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不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不仅意味着市场的丢失,更意味着中国产品信誉的丧失。

应诉中,应该利用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从多角度寻找突破口,敢于处理,善于处理,首先力争把倾销幅度压下来,另外还有胜诉的可能。

另外应当特别关注的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

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

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g.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在新的贸易体制下,国家利益不再是通过政治家而是通过律师和其他技术专家来实现的。

发展中国家也不能消极等待,而应当积极地为新的变化作出充分的准备。

否则“即使机会是均等的,结果也不会是均等的”。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

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我们要尽快改变过分依赖外国律师应诉反倾销案件的现状,加快培养自己的人才。

h.积极进行反倾销诉讼。

加入WTO组织后,中国不仅面对着国外大量的反倾销指控,中国的国内企业也面临着国外大量倾销产品的进入。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积极主动地申诉,才能早受益,从而避免企业更大损失,保住国内市场,寻求进一步发展,否则只能在国外产品的洪流中淹没自己,使国内企业、民族产业几十年的努力付之东流。

2.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应注意:
随着对外出口的增长,我国企业已经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

从正在此间举行的广交会上了解到,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应当掌握一些基本技巧,以便避免遭遇更多损失。

其次,当遭遇反倾销后,我出口企业还可充分展开联合手段进行有效抵制。

一旦被控倾销时,我出口企业应积极联络进口国进口商甚至寻求与进口国下游企业合作。

让进口国内企业之间交战,帮助我国出口企业抗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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