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宜宾标准化建设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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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宜宾标准化建设
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05
•【字号】宜府办函[2017]135号
•【施行日期】2017.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宜宾标准化建设考核激
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函[2017]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绿色宜宾标准化建设考核激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绿色宜宾标准化建设资助经费申请表
2.绿色发展标准化建设政府绩效考核规范DB511500/T 66—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绿色宜宾标准化建设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条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发挥标准化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等领域的新动能,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开展标准化建设及取得标准化成果的有关单位和组织的一次性资助。
包括:
(一)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或地方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年度计划的项目或正式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二)国际、国家、行业、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单位),以及我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
(三)获批国家级、省级的各类标准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标准化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等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资金。
第五条标准化建设资助的范围:
(一)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主导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旅游及重点服务业、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生态、节能、现代制造、高新技术、城乡综合管理、爱国卫生、互联网及平台等领域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制(修)订。
(二)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创制中心或研发基地,以及产业综合标准化实验验证项目。
(四)国际、国家、行业、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承担单位,以及宜宾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市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二)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核心竞争力。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有利于掌握行业话语权、抢占技术和创新的制高点。
(五)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治理和文化传承。
(六)有利于生态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建设水平和保护人体健康。
(七)有利于提高产品、装备、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壮大品牌建设。
(八)有利于先进前沿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引入,加速绿色发展。
(九)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生态和社会等效益。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标准化建设项目时间与圆满完成的正式批文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在我市标准化建设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实施激励政策。
(一)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四川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每个标准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四川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每个标准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
(二)对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每个标准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三)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省行业和市行业团体标准,并按程序发布实施的,每个标准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资助。
(四)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每个项目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资助。
(五)对批准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
(六)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作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对创新性突出,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标准,优先纳入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范围。
(七)资助资金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应根据专项工作完成成效及贡献大小,安排不低于30%比例的资助资金用于直接参与标准制(修)订人员及项目建设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对申请标准化资助资金的认定:
(一)主导制(修)订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中的标准提出、标准归口或第一起草单位。
参与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中除负责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
(二)其他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认定依据为主管机关的批准确认文件或证书。
第十条申请标准化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宜宾市标准化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批准发布的文件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三)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
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
(四)成立、承担了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主管机关批文等相关证明材
料。
(五)标准化创制中心、研发基地等其他标准化科技项目通过验收确认的主管机关批文等证明材料。
(六)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确认的主管机关批文等证明材料。
(七)标准化项目建设后的效益分析和总结。
(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
(九)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
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集中汇总,在6月以前受理标准化建设的资助申请。
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第十二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原则上对标准化工作每2年考核通报一次,特殊情况下须报经市政府同意进行。
对企业的考核依据《宜宾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对标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标领发〔2016〕1号)进行;对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考核按《绿色发展标准化建设政府绩效考核规范》DB511500/T 66—2017(见附件二)进行。
综合考核后,拟定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报宜宾市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资助申请的审核结果,制订标准化资助资金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资助申请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因安全、环境保护等强制标准未达标或其他质量问题被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我市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奖励的,不再资助。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额度的,可以补齐金额。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标准化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偿开展标准化建设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七条获得资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市财政、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审计和市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激励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原《宜宾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函〔2011〕96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标准化工作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单位负责人:联系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