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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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害患者和灾害、突发事件患者,在事发现场进行抢救,转移到医疗机构,直至患者病情稳定或死亡的紧急医疗救援活动。

以下是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员,保障公民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在120网络医院指挥调度下,在事发现场和前往医疗机构途中,对急、危、重伤员实施的院前急救医疗。

本条例所称“120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纳入本级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应急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开展急救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拯救生命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救援、自救和互救知识。

各级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和农村居民的急救意识。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九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家网络医
院组成。

第十条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通过设置120部电话,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求助电话。

第十一条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和调度本市的社会急救医疗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纳入120医院网络:
(一)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二)具有急诊科,并具有符合规定的急诊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实习护士;
(三)配备急救护理救护车、车载设备和急救药品,设备符合配置标准,并配备担架;
(四)有健全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五)承担120急救任务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网络医院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急救医疗资源紧缺地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条件的地方医疗机构暂承担120项急救任务。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本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20家网络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120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一支专业的120人应急小组,并实行24小时咨询制度;
(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度,做好120急救医疗信息的
登记、汇总、统计、存储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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