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在舟山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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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将上述材料原件核对后发还申报企业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房管局复核认定
总投资101亿元,18个新城重大项目集中开工.
• 2016-10-09
舟山群岛新区 十大惠民改革
2016-08-08
关于做好2016年舟山市企业人才 购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 1申报条件 • 在舟山市区范围内首次购房,在舟山企业工作满一年,具有技师及以 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 学历的企业人才。所在企业获得舟山“十二五”期间突出贡献奖的人 才(企业名单见附件1),申报条件可放宽至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学历。 • 2补贴标准 • 企业人才购房补贴采用政府补贴、用人单位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政府补贴标准为购房款的6%,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用人单位须同步 给予不低于政府购房补贴的补助。对市、县(区)国资控股或独资企 业人才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同时符合《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 办法》(舟委办[2014]42号)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企业人才,可按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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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流程 (一)所购房产位于新城、定海、普陀区域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根据属地向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2016年舟山市企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2)。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人事部门认可并发文公布的相应职称)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上述三类 证书可任选其一)。 (3)申请人身份证、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已婚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4)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确实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的,可在复印件上加盖所 在企业公章。 (5)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将上述材料(原件核对 后发还申报企业)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房管局复核认 定。 各县(区)经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由经信部门会同县(区)人才办、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初审(原件核对后发还申 报企业),汇总后将上述材料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房管局复核认定。 3.对通过审核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人才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 示结束无异议的,由购房所在地经信部门向人才所在企业发放通知单,企业按照通知单要求办理住房补帖兑现手续。 住房补贴兑现时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给予个人购房补助的转帐凭证;2、企业开具的收款收据。 (二)所购房产位于岱山县、嵊泗县的,可参照执行,具体购房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决定。 房源范围 住房补贴保障范围为市区新建的商品住房,具体可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企业人才房展会专场,引导房地产企业给予 企业人才一定优惠。
• 2.首次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舟政发[2016] 20号) 施行前(即2016年6月6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此专项政 策。
• 3.所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夫 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此专项政策。享受此次 专项政策的企业人才购房后不得更名、不得退房,房管部门将根据购 房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名单对相关房产的更名和退房进行管 控。确需更名或退房的,需经购房所在地经信部门同意并退还购房补 贴。 • 4.企业人才须全职在企业工作,且以申报当月为时间节点在舟山连续 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 5.申请人或配偶在舟山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 策或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及2014年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专项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 6.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购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 除追回货币补贴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所在单位人员享受住 房保障政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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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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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申报时间 • 申报材料接收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接收时间为2016年11月17-30日; 第二批接收时间为2016年12月19-30日。 • 6资金保障 • 政府发放的购房补贴由各购房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
• 7其他事项说明 • 1.本通知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在舟山市区范围内首次购房”是指企业 人才及配偶在购房区域无住房。购买二手房不享受此专项政策。
总投资101亿元,18个新城重大项目集中开工.
• 2016-10-09
舟山群岛新区 十大惠民改革
2016-08-08
关于做好2016年舟山市企业人才 购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 1申报条件 • 在舟山市区范围内首次购房,在舟山企业工作满一年,具有技师及以 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 学历的企业人才。所在企业获得舟山“十二五”期间突出贡献奖的人 才(企业名单见附件1),申报条件可放宽至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学历。 • 2补贴标准 • 企业人才购房补贴采用政府补贴、用人单位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政府补贴标准为购房款的6%,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用人单位须同步 给予不低于政府购房补贴的补助。对市、县(区)国资控股或独资企 业人才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同时符合《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 办法》(舟委办[2014]42号)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企业人才,可按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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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流程 (一)所购房产位于新城、定海、普陀区域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根据属地向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2016年舟山市企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2)。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人事部门认可并发文公布的相应职称)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上述三类 证书可任选其一)。 (3)申请人身份证、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已婚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4)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确实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的,可在复印件上加盖所 在企业公章。 (5)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将上述材料(原件核对 后发还申报企业)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房管局复核认 定。 各县(区)经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由经信部门会同县(区)人才办、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初审(原件核对后发还申 报企业),汇总后将上述材料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房管局复核认定。 3.对通过审核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人才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 示结束无异议的,由购房所在地经信部门向人才所在企业发放通知单,企业按照通知单要求办理住房补帖兑现手续。 住房补贴兑现时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给予个人购房补助的转帐凭证;2、企业开具的收款收据。 (二)所购房产位于岱山县、嵊泗县的,可参照执行,具体购房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决定。 房源范围 住房补贴保障范围为市区新建的商品住房,具体可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企业人才房展会专场,引导房地产企业给予 企业人才一定优惠。
• 2.首次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舟政发[2016] 20号) 施行前(即2016年6月6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此专项政 策。
• 3.所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夫 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此专项政策。享受此次 专项政策的企业人才购房后不得更名、不得退房,房管部门将根据购 房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名单对相关房产的更名和退房进行管 控。确需更名或退房的,需经购房所在地经信部门同意并退还购房补 贴。 • 4.企业人才须全职在企业工作,且以申报当月为时间节点在舟山连续 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 5.申请人或配偶在舟山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 策或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及2014年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专项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 6.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购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 除追回货币补贴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所在单位人员享受住 房保障政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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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申报时间 • 申报材料接收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接收时间为2016年11月17-30日; 第二批接收时间为2016年12月19-30日。 • 6资金保障 • 政府发放的购房补贴由各购房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
• 7其他事项说明 • 1.本通知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在舟山市区范围内首次购房”是指企业 人才及配偶在购房区域无住房。购买二手房不享受此专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