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2011年度检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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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2011年度
检查工作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公布日期】
•【字号】鲁煤经运[2011]21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2011年度检查工
作意见
(鲁煤经运[2011]215号)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坚决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有关通知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2011年度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1年度检查的主要原则
1、年度检查要与完成规划目标相结合。
各市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年度检查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严重超“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市,要通过年度检查,进一步通过淘汰、兼并整合,压减煤炭经营企业数量,优化煤炭经营企业布局,促进“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完成。
2、各市要将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十一五”规划目标,层层分解到县(市、
区),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未将“十一五”规划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的,暂不予年度检查。
3、未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规划数量的市,要加大淘汰或兼并整合力度。
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是国家发改委根据“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原则和任务,各市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努力完成国家规划目标。
未完成规划任务的市,特别是目前超国家规划目标严重的日照市、莱芜市、滨州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通过此次年检,煤炭经营企业总量第一步控制在不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15%。
对2011年底达不到最低经营规模的企业,原则上应予淘汰,经营状况尚有基础的,可按三合一的比例数量予以整合再行年检,2012年底将全部淘汰达不到最低经营规模的企业。
2013年底要确保压减到规划目标以内。
4、为保证和支持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在积极兼并整合压减企业的基础上,适当新增极少量煤炭经营企业:
完成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十一五”规划数量的市,在规划目标内按减10增8安排2012年度新增指标;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已控制在规划目标95%以下的市,在现有户数基础上按减1增1安排2012年度新增指标;
未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规划数量的市,在煤炭经营企业数量不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15%的总量之内,按减10增3安排2012年度新增指标;没有完成规划指标又没有淘汰、兼并整合退出煤炭经营企业的市,一律不安排增量指标。
对煤炭经营企业数量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15%的市,暂不予年检。
二、年度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
三、年度检查内容
1、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
(鲁经营字[2010]3号)的规定,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达到煤炭经营资格证取证条件;
2、检查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检查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
4、检查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的,是否签订了2012年度委托协议。
5、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是否达到鲁经营字[2010]3号文件规定的经营规模,即: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其他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对照以上标准,具体确定本区域煤炭经营企业最低经营规模,报省煤炭局备案。
省局将在下一步监管工作中逐步完善。
6、检查煤炭经营批发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季度统计信息;
7、检查经营煤炭的种类、质量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检验;
8、检查有无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9、检查有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
10、检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煤炭经营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自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
4、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复印件(A4),税务部门认证相符的煤炭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煤普通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5、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书或有效的租赁、联营场地合同证明书;
6、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书;
7、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质检验设施合格证明书;
8 、属于委托质检、计量的,提供委托质检、计量单位的合格证明书。
五、年度检查标准及档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年度检查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整改不合格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注销。
其中:
(一)经年度检查符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第三条10项内容规定要求的为合格;
(二)经年度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基本合格,要限期整改,其中,第4项(当年度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整改期为一年,暂定为基本合格;其余六项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不齐全的;
2、煤炭经营资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3、与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未签订2012年度委托协议的;
4、煤炭经营企业当年度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
5、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书或有效的租赁、联营场地合同证明书不全,或租赁、联营场地合同已到期而未续签租赁、联营合同的;
6、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规定报送统计信息的;
7、经营煤炭的种类、质量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三)经年度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应予以注销:
1、达不到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字[2010]3号)规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取证条件的;
2、无合法、有效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
3、储煤场地发生变更而无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的;
4、年度没有开展煤炭经营业务或不能正常经营的;
5、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的;
6、严重违反省局《关于建立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情况报表制度的通知》,本年度内连续三次及以上未报,或在市、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连续两次及以上虚报、瞒报煤炭经营情况的;
7、有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许可证行为的;
8、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的;
9、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凡不按期参加年度检查的,一律按不通过年检予以注销。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及不参加年检予以注销的煤炭经营企业,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通知省工商局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六、年度检查程序和时间
年度检查实行企业自检、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的程序。
1月1日开始,4月底结束。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完成初检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工业局报告初检查情况及意见。
1、企业自检:从2012年 1月1日至15日,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自检。
按照年检内容、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
检查表》,上报负责组织年度检查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
2、各市(县、市、区)初检:从2012年1月16日至3月15日,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组织县(市、区)进行初检。
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听取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情况的汇报;按照年检内容和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逐企业提出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及年检结论,填写《煤炭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于3月15日前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
3、省局审查核准:从2012年3月16至4月底,省煤炭工业局进行审查核准。
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上报的初检合格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意见。
省煤炭工业局于1月16日至2月15日,组织省属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
4、抽检: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各市年度检查进展情况,于2月16日起进行抽检,其中,对日照市、莱芜市、滨州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和煤炭经营企业过百户的县(市、区),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
5、处置: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省煤炭局予以合格登记。
经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并组织整改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炭局审查。
经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为不合格、整改验收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企业,省煤炭工业局不再组织审查,按不合格予以淘汰。
七、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领导
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工作,是规范和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依法行政,要制定严格明晰的程序与标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年度检查任务。
为加强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检查结束后,省煤炭工业局将在《山东煤炭网》上公布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予以注销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
附件:
1、《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2011年度检查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汇总表》;
3、青岛市各区市送检部门及联系方式。
附件1:
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2011年度检查表
注:按工商登记的经济性质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本表上报一式四份,县(市、区)审查部门留档一份,市审查部门留档一份,省审批部门留档一份,企业留一份。
企业法人签字制表人签字
附件2:
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汇总表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制表人
附件3:
各区市煤炭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1)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到
青岛市煤炭行业协会送材料进行年检
联系电话:李先生,82820337 138****2217
周女士82822677 131****1165
地址:市北区长安路1号(小港湾管委会2楼206室)邮箱:***************
(2)城阳区服务业发展局商贸科
联系电话:郝女士,87866823 131****6616
地址:城阳区山城路195号
(3)崂山区经济发展局能源科
联系电话:宋先生,88999550 138****5002
地址:崂山区行政大厦西塔楼403
(4)黄岛区发改局经济运行处
联系电话:孙女士,86988895 186****2829
地址:长江中路369号管委大楼309室
(5)胶南市工信局行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杨先生86173160 136****1768
地址:胶南市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505A房间(6)即墨市工信局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马先生,66091613 137****2887
地址:即墨市鹤山路10号
(7)胶州市工信局能源科
联系电话:宋先生,82288365 133****8967
地址:胶州市北京路1号政府大楼431
(8平度市工信局
联系电话:吴先生,188****1609137****8718
地址:平度市人民路131号
(9)莱西市工信局
联系电话:王先生,139****8539
地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