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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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口诀:一句话记住——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伤)
(2)强奸罪致人死亡(第236条)。

(奸)
(3)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第238条)。

(拘)
(4)绑架罪致人死亡(第239条)。

(绑)
(5)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死亡(第240条)。

(拐)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暴)
(7)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

注意一: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注意二: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虐)
(8)抢劫罪致人死亡(第263条,注意:抢夺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对此应在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劫)
提取法关键字:伤(商)、奸、拘、绑、拐(怪)、暴、虐、劫(杰)
谐音成:暴虐怪杰,拘绑奸商(记忆:某个很暴躁的怪杰,虐待拘绑了某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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