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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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
法学院的学⽣是研究、学习法律的。
⽆论是本科⽣、硕⼠研究⽣还是博⼠研究⽣,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
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个法学院的学⽣都要写作毕业论⽂,都存在⼀个怎样写作毕业论⽂的问题。
对本科⽣毕业论⽂的写作,要求对某⼀个法律问题有全⾯的了解,有深⼊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的论⽂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
对于研究⽣的毕业论⽂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
法学毕业论⽂1
前⾔
现如今,⽆论⼤街⼩巷发⽣了什么事情,⽹络的流传总是最迅速的,⽹民们可以在第⼀时间知道事情的真相,甚⾄会进⾏“⼈⾁搜索”,寻找某⼀事件的元凶。
⽽这也许是益事,也许会成为令司法机关⽐较头疼的问题。
因为,⽹络舆情代表着相当⽐例的民声、民意,披露社会视⾓下诸多⽅⾯的问题,从某种⾓度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肯定或批驳。
尽管我们认为这是⽹络在起着监督的作⽤,实际上这种监督往往会对司法审判在程序上起到⼀定的威慑作⽤,这也是俗称的“舆论压⼒”。
这样,反⽽不利于司法机关展开相关⼯作。
⽹络舆情虽然来势凶猛,但是不可能取代司法审判。
因为⽹络舆情带有浓重的个⼈道德观念⾊彩,不具有法律效⼒,更多地体现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司法审判要求。
所以,⽹络舆情应充当的是司法公正的民意监督代表这⼀⾓⾊,它不可以左右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性,不偏向社会个案,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
⼀、⽹络舆情概述
(⼀)⽹络舆情的概念
⽹络舆情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的意见,⽹络舆情就是民众通过互联⽹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
⽹民根据⾃⼰对突发事件的理解,通过⽹络论坛等渠道发表⾃⼰的看法,多个⽹民对某个事件的⾔论和互动达到⼀定的规模,⽹络舆情便产⽣了。
[1]
随着互联⽹时代的崛起,⽹络成为了⼈们获悉⽇常热点事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的重⼤事件,⼏乎都会在⽹络上被众⼈进⾏激烈的谈论,并引起较⼤的社会反响。
这种“⾃由平台”的⾔论是⼀把双刃剑:⼀⽅⾯,它将演变为⼀股舆论监督的有效⼒量,防⽌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公;另⼀⽅⾯,这种舆情监督往往会影响法官的⾃由裁量权,使其背负较重的舆论压⼒,最终影响司法应有的独⽴性。
(⼆)⽹络舆情的特点
1.⽹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
21世纪以来,⽹络发展迅速,⽹络新闻⼀旦发布,就会在整个互联⽹世界弥散,尤其是⼀些社会热点事件,例如,此前的“许霆案”等,都在⽹络上掀起⼀阵“法⽹和情⽹”的风波。
2.传播媒介的多样性
科技不断地创新,⽹络通过各种形式潜伏在我们⾝边。
现如今,已不单单只有计算机这种最原始的上⽹⼯具可以带给⼈们最前沿的资讯,智能⼿机、平板电脑等等⽹络媒介的红⼈,随时随地恭候着⽹络新情况的曝光。
3.⽹民参与的⼴泛性
开放的互联⽹为⼴⼤民众提供了⾃由⾔论的空间,给了所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前我国有将近6亿多的⽹民,其可以不受⾝份、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在⽹上选择⾃⼰需要的信息,发布想要表达的观点和态度,这样⼀来便使得⽹民参与的热情直线上升。
(三)⽹络舆情的具体⽅式
科技时代的到来,不仅信息的流传速度愈发惊⼈,⽽且传媒类的⼯具也变得⽇益强⼤,⽹络舆情也依靠着各式各样的“掌中宝”发酵蔓延。
值得⼀提的,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以下三种舆情途径:
第⼀,全球最⼤的中⽂社区———百度贴吧,是由百度推出的互联⽹产品之⼀,⽤户可以在此⾃由地发布图⽚、⽂字、视频等信息,互相交流。
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利⽤它在搜索引擎领域的知名度,为各种兴趣爱好者的聚集提供⼀个最便捷的⽅式。
第⼆,全球最具有影响⼒的中⽂论坛———天涯社区,它是全球华⼈的⽹上家园,以⽹民为中⼼,尽量去满⾜其个⼈创造、沟通和展现等多重需求。
天涯社区除了提供论坛、相册、影⾳、站内消息等多种服务外,还发布了与之相关的id管理制度
和《社区基本法》,这是国内⾸发的虚拟社区管理制度,它们不仅对于虚拟社区的管理和发展相当有利,⽽且还可以阻挡对现实社会秩序发展中产⽣的⼀些⿇烦。
天涯社区所包含的法治论坛和百姓声⾳是⽹络舆情的重要发挥之地。
第三,新⽣代舆情⼒量———微博,这是⼀个灵活机动的信息交流平台。
⽤户可以通过电脑、⼿机以140字左右的⽂字更新信息,随时随地分享⾝边的新鲜事。
它与传统的博客相⽐,有着“短、灵、快”的特点,所以⾄今备受青睐。
⼆、⽹络舆情的法治价值
(⼀)⽹络舆情的现实价值
在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监督的体系⾥,舆论监督是⼀个很重要的环节,由于我国现在尚处于法治建设的探索阶段,国家的监督制约机制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舆论监督给予⼒量,其以⾃⾝⼴泛性、时效性、交互性等特点,逐渐演变为⼀股有⼒的监督⼒量。
受到⽹络舆论⼴泛关注的案件⼤多属于司法审判的⼏个重要领域,如李庄案、佘祥林案等,民众主要关注此间是否存在暴⼒取证、刑讯逼供等不法情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家更多地是出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徘徊抉择;⽽许霆案和吴英案则是法理和情理的拔河。
此时的司法机关如果⼀意孤⾏,未聆听民声民意,那么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社会舆论攻击
的“靶⼼”。
⽹络舆情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推进,社会公众开始越来越关注在司法领域内公平正义能否实现的问题。
基于⽹络传播的⼴泛性和⾔论的⾃由性,普通民众可以在⽹络平台上任意表述⾃⼰的真实想法,直接参与案件的讨论,并且还可以互相交流意见。
⽽那些在⽹络舆论的压⼒下最终得到公平审判的案例———许霆案案等,既实现了民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也对司法审判的公正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
(⼆)⽹络舆情的有效监督
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的⼒量,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舆论监督是民众的基本权利。
⽹络舆情可以及时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为,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进⾏,尤其是当前现象到处蔓延,波及到司法领域内不可忽视,因此司法活动理应接受舆论的监督。
⽹络的虚拟性使舆论监督表达民意时不可避免地带有⼀定的⾮理性感情因素,但不可否认,⽹络舆情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的意见,是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重要监督源。
如果⼀些事件没有通过⽹络舆情的推动,很可能会被马上平息甚⾄是湮没,⽽当舆情推波助澜时,其在互联⽹频道上迅速变为⼀个有着巨⼤影响的群体性公共事件,转载量和评论度均⼀跃⽽升,这会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背后的事实和缘由,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此外,⽹络舆情的压⼒使得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司法透明”的问题。
司法审判过程逐步公开化,⼀⽅⾯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也有利于法院掀开以往不为⼈知的神秘⾯纱,最⼤限度地公开审判的细节,⽤事实据理⼒争,遏制不实谣⾔的萌⽣。
这样可以防⽌司法和暗箱操作,达到⽹络舆情和司法审判追求的⼀致⽬标———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三、⽹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络舆情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我们依据其是否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将其作⽤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
(⼀)⽹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第⼀,⽹络舆情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
对于⼀个具体的案件⽽⾔,⽹络舆论是社会各阶层、各性别、各年龄段、各⽂化⽔平的具备不同经历的⼈发起的不同的知觉体会,这对于那些阅历上有限的法官们是丰富的资源共享过程,其在吸收了这些经验之后所做出的司法审判更“接地⽓”,更容易为⼤众所接受,使得法律对于社会⽣活的调整更加和谐互动。
第⼆,⽹络舆情是内在的道德监督⼒量,它保障法官⾃由裁量权的正确⾏使。
⽹络为公众提供了⼀个⾃由交流的平台,具体案件的事实真相、庭审过程以及判决结果,都可以被投放到这⼀平台上供众⼈传播和讨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所有的东西都摊开在阳光之下,随着透明度的提升,舆论监督的有效⼒量得以挥发出来,法官的⾃由裁量权的正确⾏使也会得到进⼀步的保障。
第三,⽹络舆情促进了公共领域的构建,使协商型司法得以实现。
⽹络空间的⼀⼤特点就是其⾃由化和多元化,它向每⼀位参与者都平等开放的对话平台,能够让民众参与政治⽣活,并形成舆论舆情,最终影响公共决策。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协商型司法就是由⽹民中的公共知识分⼦和权⼒部门之间的对话和协商,使得⼀些个案中的个体权利受到应有的保护,进⽽让权利意识深⼊⼈⼼。
(⼆)⽹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我国现⾏《宪法》第126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宪法》的这⼀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秉承法律⾄上的原则,独⽴于⾏政机关、社会组织、个⼈和传媒舆论,追求正义的价值,公正合理地⾏使审判权。
但是⽹络舆论引发的预测性媒体报道,可能形成⽐较⼤的倾向性⾔论,很可能会使法官违背⽆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犯罪嫌疑⼈定罪,给法院的审判造成相当⼤的困扰,从⽽影响司法的独⽴性。
此外,⽹络舆情对于司法权威也会构成⼀定的威胁。
公众对司法活动随意地进⾏揣测和评判,甚⾄是过度贬低和攻击司法
⼯作⼈员,这些不负责任的⾔论导向和过激⾏为都使得司法公信⼒锐减,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权威,并且让法官⽆法完全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正确⾏使审判权。
法官是⼈⽽不是神,⼀旦其做出的判决是因为舆论的压⼒,便会动摇司法的权威性,⼤⼤降低法律的公信⼒。
四、司法审判的公信⼒构建
(⼀)对于司法民主进⾏理念重构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达,信息传播迅速,微博、微信、贴吧等媒介层出不穷,其为⼈们共享咨询的同时,也导致了舆论倒向的压⼒,甚⾄会影响整个社会秩序。
20xx年发⽣了许多受⼈关注的热点案件,⽽这些案件也因⼈⽓的积聚,由普通的个案上升为公共事件。
法理与情理的双管齐下,使这些案件在舆论流转中开始变形、⾛样,那些被裹挟在其中的当事⼈也变成了硬币的两⾯,不断遭到众⼈的揣测和质疑。
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公平的天秤是更应该倾向司法还是民意呢?
我们应当形成⼀种认识:⽹络世界并⾮是⼀个法外之地,在倡导⾃由⾔论的同时应当注意增强⾃⾝的法律意识,对于部分信息的过度炒作应当保持⼀种理性的态度,切勿盲⽬跟风。
因为如果事情处理不当,很可能会构成⼀定的侵权⾏为。
有关部门理应加强维护虚拟社会的秩序,建⽴相关的⾏为规则,如若违规,必担其责,确保当事⼈双⽅合理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使得虚拟社会更加有序健康地发展。
(⼆)提⾼⽹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才能快速有效地提⾼⽹民的法律意识呢?⾸先,也是最基本的⼀点———普法教育,通过传统媒体和⽹络媒体的结合,将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识传播,使得民众开始接触法律这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
但并⾮让他们精通,只是让其在⼤脑的潜意识中形成“知法守法”的观念,剔除掉以前在⽹络上针对案件的“道德评判标准”。
这⼀⾰命性的思维转换正是民众与法官对于同⼀案件得出不同结论的直接原因所在,也将很⼤程度地避免⽹络舆论的审判。
(三)提升司法公信⼒的途径
1.⽹络舆情管理机制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由于恶意的⽹络舆情事件不断发⽣,虚拟世界的秩序影响着现实的法治建设,因此,在保护⽹络⾔论⾃由的同时,⽴法机关也应当制定法律来规范具体的⽹络舆论⾏为。
我国到⽬前为⽌,已经制定了规范⽹络信息服务⽅⾯的法规,包括《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规定》等,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对如何规范⽹络舆情进⾏详细的规定。
[3]⽴法机关应当从⽹络舆情本⾝具有的特点,明确规定⽹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保证虚拟世界的正常运⾏。
(1)有效运⽤⽹络舆情信息的监测系统。
管理⽹络舆情须要“知⼰知彼”,第⼀时间了解和掌握对⼿的情报是⾸要条件。
有效地监测反馈舆情信息,是做好舆情危机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为此,法院需要组建⼀个⼩规模团队,实时监测动态舆情,完成对⽹络舆情信息的收集、调查和分析,主动发现舆情的导向,做到⼼中有数,掌握应对的主动权。
(2)形成应对型的舆论引导机制。
如若呈现出由监测系统发现的舆情趋势,司法机关应提前做好⽹络舆情危机处理的预案。
其可与⽹络媒体达成⼀致协议,在新闻舆论信息暴涨的第⼀时间,通过⽹络发布权威的准确信息,及时消除误解、化解⽭盾,将⽹民引⼊正确的舆论⽅向。
(3)建⽴正式的民意沟通交流机制。
⽹络舆情是⽹民对于具体案件的⼼声表达,但是,由于现实中⽹民太多,意见是纷繁复杂的,司法机关⼈员难以准确地捕捉民众的真实意思表⽰,这就需要借助民意沟通的交流机制,将难以琢磨的⽹络民意程序化,通过意见交流会等模式来吸取具体的民意,进⽽有效地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也可以使民众有序地参与案件。
2.促进⽹络舆情和司法审判的和谐发展
第⼀,规范司法机关的权⼒⾏使,提⾼司法⼯作者的法律素养。
司法⼯作者应当切实从各⽅⾯提⾼⾃⼰的法律素养,在⼀定程度上包容和接纳富有民意的⽹络舆情,⽽不能⼀味地排斥。
在接受民众监督的同时,发现和改正本职⼯作中的不⾜之处,在司法独⽴的前提下,努⼒做到审判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
第⼆,司法部门做好舆情的引导⼯作,合理疏导民意。
⾯对⽹络舆情带来的影响,司法机关除了要加紧研究其产⽣的新问题外,还要争取在第⼀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澄清相关事实,积极⾏使司法话语权,引导⽹民们进⾏理性思考并使他们重新审视之前的过激⾔论,进⽽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
第三,司法审判应当做到理性、公开、公正。
在司法⼯作者⾯对“抱团形式”的⽹络舆情时,最重要的就是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理性地看待问题,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快速地形成解决这些问题的思维模式。
五、结语
信息技术的⾼速发展,使得⽹络舆情成为了社会公众监督公权⼒实施的有效途径。
司法因⽹民的关注和监督⽽褪去了其神秘的⾯纱,拉近了与百姓之间的距离,获得外在的监督⼒量以限制权⼒的滥⽤。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善于借助舆论的⼒
量,获得话语权并提升司法公信⼒,彰显司法的权威形象,⽽司法案例的可述性,对于⽹络舆情具有独特的吸引⼒,能在⼀定程度上满⾜公众的司法知情权。
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依据和标准。
在越来越炽热的⽹络语⾔环境下,民众和媒体不能左右司法,法律才是司法审判的唯⼀先决因素。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在保持中⽴的前提下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开、公正,最终在现⾏法治环境的推动下,实现司法公信⼒逐步提⾼。
司法与舆情的价值⽬标是⼀致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它们之间是协调平衡、合作共赢、互利共享的关系。
参考⽂献
[1]张帅.论⽹络舆情与司法公正[j].法制在线,20xx(3):21-22.
[2]陈军.当代中国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的关系研究[d].开封:河南⼤学,20xx.
[3]孙莉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课题———⽹络舆情与司法权运⾏良性互动机制研究[j].东南⼤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3):5-8.
[4]朱昆.⽹络视野下法官敏感案件舆论应对办法[j].安徽农业⼤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4):76-80.
[5]杨梅花.⽹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判研究[d].苏州:苏州⼤学,20xx.
法学毕业论⽂2
⼀、当前⾼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教师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讲解,⽽忽略联系实际,在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师主要讲授该学科的理论知识,在实际教学中法学实践性所占⽐例不⾜,学⽣在联系现实⽣活,培养实践能⼒⽅⾯⽋缺。
应加强这⽅⾯能⼒的培养。
课程设置上也有很多问题,按原则⾼职院校的课程设置应是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但实际上往往偏重于法学理论课程,不仅科⽬多,⽽且课时多,根本达不到专业课和实践课课时各占50%的⽐例。
再有课程内容知识陈旧,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不能与时俱进。
另外当前的法学教育对学⽣的逻辑思维能⼒的训练不够,导致学⽣在现实⽣活中不会运⽤所学法学知识,这很⼤部分原因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法。
我国⾼职院校的教师虽然注重对课本现有的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讲解,让学⽣切实体会到如何运⽤学到的法律知识来解析。
但是,学⽣们仅仅限于对纸上案例的分析,⼀旦遇到实际案例还是难以运⽤学过的法律知识来分析研究。
那些案例与学⽣⽆关,这样学⽣在分析时就容易看清楚事实的真相。
⽽在⽣活中,遇到与⾃⼰有关的⼈和事的时候,学⽣在分析具体情况时,往往看不清楚事实真相将⾃我观点加进去,这样学⽣们将不能正确运⽤所学的法学知识。
⼆、利⽤多种途径改变法学教育的教学⽅法
(⼀)教师应帮助学⽣树⽴正确的是⾮观念。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达的是⾮观念⾮常明确,不需要学⽣去分辨,这种情况下学⽣能⾮常容易的分析这个案例。
⽽在现实⽣活中所遇到的有关案件,⼤多数情况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好分辨谁对谁错。
假设与学⽣有关的话,他会不⾃觉的加上⾃⼰的主观臆断。
⽣活中很多事情难以分清对错,这就更增加了学⽣看清事情本质的难度。
所以,教师最重要的是教会学⽣运⽤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法,教会学⽣如何透过现象去提⽰事物的本质。
因此学⽣更应该理性分析事情,树⽴起正确的是⾮观念,做到依法办事让法律真正⽤到⽣活中去。
让学⽣公平公正地去对待⽣活中的每件事,让学⽣养成正确的是⾮观念。
(⼆)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的逻辑思维能⼒。
教师在教授学⽣如何运⽤法律知识的时候,并⾮只是告诉学⽣这个案例中包含哪些有关的法律知识点,教师要教给学⽣的是如何去分析案例,也就是⽤逻辑思维来分析案例的能⼒。
教师要将⽣活中具体事件最好是与学⽣相关的⼈和事情拿来当做案例进⾏分析,以此来培养学⽣的逻辑思维能⼒。
只有当学⽣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的时候,即使在遇到与⾃⼰切实利益相关的事情的时候,他也可以摆脱⾃⼰的主观观点,公平公正地对待这件事情。
当然学⽣只有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才能将学到的法律知识信⼿拈来灵活运⽤,⽽不是将其束之⾼阁,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
(三)教师想法设法提⾼学⽣的学习兴趣。
在任何学习中都不可缺少的动⼒是学习兴趣。
学⽣从⼩学到⼤学,⼗⼏年的学习经历早已磨平了⼤部分学⽣的学习热情。
⾼职院校的教师深知没有兴趣的学习是在做⽆⽤功,⽽想要提⾼已经产⽣抗拒⼼理的学⽣的学习积极性更是不易。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别具⼀格,让学⽣感受⼀种不⼀样的教学⽅法,才能更好地激发学⽣的积极性,那么学⽣的学习兴趣也就提⾼了。
这种教学⽅法已经成为教师提⾼学⽣学习兴趣的法宝。
教师采⽤开放式的教学⽅法,能够让学⽣更好地去接受,不易产⽣抗拒⼼理,有利于学⽣对法学知识的学习。
法学教育必须注重案例分析和实际运⽤,这样才有利于学⽣对社会的全⾯了解和法学知识在⽣活中的运⽤。
在我国的⾼职院校中的法学教育中,案例的分析早已成为教师教学过程中⾮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会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点进⾏案例解析,有的教师还会采⽤开放式教学还原案例的情境,让学⽣们如亲临其境,感知案
例的过程,学⽣定会兴趣盎然。
这样⼀来,学⽣既了解了法律知识,⼜学会和如何运⽤学到的法律知识,⼀举两得。
这种教课⽅式是我国⾼职院校中的主要教学⽅法,有利于学⽣将法律知识运⽤的现实⽣活中,受到学⽣和教师的普遍认可,在我国⾼职院校的法学教育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
学⽣通过对本专业课的学习,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具体运⽤起来,让法律成为保护⾃⼰和他⼈的武器,维护⾃⼰和他⼈的正当利益。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要求学校不断造就⼤批⾼素质的学⽣。
这就对⾼职院校的教师提出了更⾼的要求,教师只有不断改进⾃⼰的教学⽅法,想法设法吸引学⽣的学习兴趣,才能为社会培养更多更为有⽤的⼈才。
对学⽣来说应该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把⾃⼰所学到的知识应⽤到实际当中去,积极进⾏各种社会实践,不断提⾼⾃⼰的能⼒,才能在激烈社会竞争中⽴于不败之地。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技术应⽤型⼈才起到重要作⽤,⾼职院校主要向社会输送这样的⼈才,因此⾼职院校的法学教学不断⾯临新的挑战,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有不断创新,改⾰教学⽅法认真教学,才能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需要的应⽤型⼈才。
法学毕业论⽂3
⼀、法律论⽂是特殊的学术论⽂
律论⽂是⽤系统的、专门的语⾔体系和知识体系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术性⽂章,是理论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之⼀。
法律论⽂是学术论⽂的⼀种,包含在学术论⽂的范畴之内,故⽽其具有了学术论⽂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和特征,即严谨性、创造性、专业性、权威性与理论性。
笔者作为⼀名法律专业的学⽣,将以法律论⽂的写作为切⼊点对学术论⽂写作进⾏论述,并提出⾃⼰的简单思考和见解。
法律论⽂,作为⼀种独⽴于其他学术论⽂的独特论⽂,较之其他学术论⽂有着更加鲜明的个性和特点。
⽽法律论⽂写作,是在具备⼀般学术论⽂写作的普适特点的基础上,对某些⽅⾯有着更为特殊的要求。
法律依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形式、功能、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法学⼜以各部门法为依托,形成不同的⼆级学科。
法律论⽂通常也以不同的部门法进⾏分类。
当然,除此之外,向下层次,还有其他标准更细化的分类,这⾥不再做详细介绍。
总之,法律论⽂的主题,必然是与法律、法学息息相关。
它可以是对某项法律法规的深刻剖析,也可以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的精彩解读;它可以相对独⽴于其他学科⾃成体系,如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等,也可以与其他学科相互融合,如⽹络法学、新闻法学。
然⽽,⽆论以怎样的形式与主题出现在⼤众的视野,⼀篇优秀的法律论⽂必然有以下特质。
(⼀)深厚的法律知识与经验
要想庄稼获得⼤丰收,必须要保证种⼦的优良;要想树⽊茁壮成长,必须要保证根系的健康。
⽽⼀篇⽂章的根本在于作者意欲表达的中⼼思想。
⽆论是选题、结构,还是论证⽅法,所有的⼀切都是为了更好地辅助作者诠释某⼀个法律问题或者法律现象。
⽽作者观点的论述与总结基本上⼜都是建⽴在对以往法律知识与案例的理解与⼼得之上。
因此,⼀篇法律⽂章是否客观、完整、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有论可证,很⼤程度取决于作者对于所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能否熟练地掌握。
⼀个能写出优秀法律论⽂的研究者,必然要对⾃⼰所在领域有着全⾯⽽深刻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中的某些问题拥有⾃⼰独到的见解。
⼀个扎实的研究者,应该以平和的⼼态将已有的理论和学说研究不断深⼊,要独辟蹊径,但不能为了追求鹤⽴鸡群⽽刻意偏激;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结合实际案例,真实客观完整地将所持观点,以法律专业论⽂的形式呈现出来。
这也恰恰体现了学术论⽂特点中的学术性与专业性。
(⼆)规范性与艺术性
法律论⽂作为学术论⽂的⼀种,对规范性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如⽂章的结构顺序、参考⽂献的标注⽅法等。
⼀篇法律论⽂即使观点再好,内容再充实,如果没有规范的结构,很容易让⼈诟病,显得不专业。
这样的⽂章,即使可以凭借着⾃⾝的优势展露锋芒,也很难经得起岁⽉的洗礼。
法律⽂章的规范性不单单体现在结构,其他⽅⾯如论述⽅法也有着许多特殊的“讲究”。
⽽正是由于法律论⽂对规范性有着如此严格的要求,导致其显得枯燥。
孔⼦云:“质胜⽂则野,⽂胜质则史。
”然⽽由于法律论⽂其特殊的性质,是⽆法像⼀般⽂体那样使⽤夸张,感叹等⼿法增添⽂章的趣味性。
甚⾄这类⼿法本⾝就是法律论⽂乃⾄学术论⽂写作的禁忌。
因此,很多⼈对于法律论⽂写作的枯燥性认为理所应当。
其实不然,法律⽂章也可以写得引⼈⼊胜,并且很多出⾃⼤家之笔的法律论⽂都让⼈读起来欲罢不能。
那样的⽂章往往脉络清晰,作为论据的案例与论点紧密相连,语⾔功底扎实。
由此可见,法律⽂章的规范性与艺术性并⾮⽭盾。
在重视法律论⽂写作的规范性同时,适当考虑读者的感受,在满⾜学术论⽂学要求和论⽂写作⽬的的基础上,尽量增加⽂章的可读性,也是法律⽂章写作的⼀个课题。
(三)专业性
法律论⽂与其他专业论⽂⼀样,必须是其所在领域专业问题的反应,有其本⾝的语⾔体系和对话系统,通俗⽽⾔就是有⼀定的“门槛”。
法律论⽂的专业性体现在,其是通过严谨⽽规范的语⾔体系进⾏解读和交流的,与社会中的普法读物,其受众应该受到⼀定的限制。
法律论⽂的沟通者之间应该有其⾃成⼀体的语⾔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法语。
这也是法律共同体通⽤的语⾔。
⼆、法律论⽂写作的现实意义
(⼀)法律从业者的作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