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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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
郝嘉勇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赋予特殊职能、政治属性极强的执法执纪和监督部门。
2008年10月30日召开了全国纪检机关检查办案件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报告中强调,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和关键,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发展新要求。
我们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方法已经掌握,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严厉惩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我们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所要求的不只是方法上的已经掌握,而是要能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而且这个方法应该是具有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应该是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思想方法、组织方法、领导方法和运作能力、策略、技巧等等的总和,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和提高,加之在我们的队伍中又增加、充实了一些新的力量。
为此,县纪委决定就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础知识进行培训(以整理印发),供同志
们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参考.
一、关于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认识问题
(一)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概念
1、什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
2、什么是党内违纪案件?
党内违纪案件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实施的违犯党的纪律,给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3、什么是行政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违犯行政纪律,妨碍国家行政管理,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行政法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4、目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还包括哪些方面?
目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还包括县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和事、企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犯行政纪律、劳动纪律等规定的案件检查;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师队伍中违规、违纪的案件检查;包括乡镇纪委对非党村干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违规违纪的案件检查(纪委调查事实,提请党委研究,党委行文建议该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纪人员进行职务罢免的案件)。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是严肃党纪政纪、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三)案件检查的作用
其主要作用是: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增强党纪、政纪的教育效果;保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
1、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
2、维护和正确执行党纪政纪;
(五)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察权。
2、实事求是.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六)案件检查的任务
1、查明案件事实。
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党政纪案件的基础。
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正确地执行纪律,使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应有的党政纪处理,使没有违纪违法的人不受纪律追究。
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
2、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处理违犯党政纪的案件,应当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
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侵害人的检举、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
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首先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
同时,还指在案件检查中,要对那些逃避检查、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也要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优势。
6、严肃执纪.严肃执纪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
处理恰当才是严肃,畸轻畸重都不严肃.
(七)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二十四字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
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本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的条件写清楚。
违纪错误事实材料要与本人见面.
2、证据确凿,是指我们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明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准确无疑.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和基础。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人违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相关的党政纪规定作出恰如其分、轻重适度的处理。
5、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纪检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归入案卷.
6、程序合法,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二、关于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问题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具体工作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核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审理。
每个阶段又由若干环节和步骤组成,各阶段、步骤、环节又都是紧密联系的,有的还是交叉进行的,在办案中不可机械套用,而是要灵活掌握和运用。
1、受理
概念: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办理涉及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的活动。
要求:通过受理分析,决定线索材料的处理方式.
方法:(1)看这些材料反映的问题是否涉及到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如果反映的问题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应当受理.如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不能按纪检监察案件办理。
(2)看
涉及的违纪案件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对既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就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就不能按本级纪检监察案件办理;(3)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核实;对涉及违反党政纪问题,不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材料,不作纪检监察案件办理,但应分析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以上受理活动主要由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或人员完成,但基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综合性及案件线索来源的多渠道的特点,作为案件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这一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同时即是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人员)承办,经领导批示作为案件检查的线索材料,案件检查人员亦要特别弄清是否违反党纪政纪,是否属本级管辖.
2、初步核实
概念:初步核实就是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是立案前的核实活动。
初步核实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从举报内容看: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二是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的;三是举报的问题存在可能性的.注意:对三个条件要客观综合分析;有案不查要被追究责任。
方法:(1)组织初步核实调查组,交待任务,提出要求;(2)初核调查人员认真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方面的文件资料;(3)拟定初步核实计划,主要是核实哪些问题,首先从哪里入手核实,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以及调查核实人员的分工,对“突破口”的选择和核实的主要问题,要反复研究,抓住选准;(4)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七),同初步核实计划一并提请本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批准;(5)依照初核计划,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形成初步核实报告(见附件三);(6)依照初步核实结果,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是线索材料反映的问题失实,应写出了结报告,填写《案件线索核查了结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八),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了结。
《初步核实呈批表》、《案件线索核查了结审批表》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二是线索材料反映的问题属一般性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采取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的,可以实施警示训诫、组织处理等,实施警示训诫的,表册资料报县纪委警示训
诫室。
经初步核实,凡属确有违纪事实,且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属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给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属政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要给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一份,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一份。
无论是党纪立案还是政纪立案,都要向违纪人宣布立案决定。
党组纪检组有立案检查权,但根据中纪委颁发的《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七条“党组织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违纪事实查清后,只能按干管权限及相关的纪委纪工委,党委、党工委讨论给与其党纪处分。
3、立案
概念: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反映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线索材料,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违纪案件作出开展立案检查的决定。
要求:准确立案。
如果将不该立案的立了案,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使案件检查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还会给被检查者带来不好的影响.如果将该立案的没有立案,在客观上就是对违法违纪者的放纵,助长了歪风邪气,既有损于党纪政纪的严肃
性,又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因此,一定要认真把好立案关,提高立案的准确率。
方法:①审查立案材料。
对经审查,确属于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方可提请立案;②呈报批准。
形成立案报告,并按权限批准,县纪委、监察局立案分别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县直纪委和乡(镇)纪委立案报纪委委员会议决定;县人事劳动局、教育局监察室立案,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它县直纪检组、监察室立查党纪案件报所在党委决定;有专门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执行。
③形成立案决定书(见附件十);④向被立案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⑤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明确案件调查人员,明确案件调查重点、突破口及重点、难点问题,熟悉与本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研究调查方案,制定调查提纲。
⑥填写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同时报该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
4、调查核实
概念:调查核实是指案件检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的活动。
(1)成立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案件主办人、案件协办人.
(2)研究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组成员要在熟悉案件材料、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调查方案,拟定谈话提纲。
(3)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要向其宣布立案决定,提出纪律要求,做好思想工作,让其配合组织弄清问题。
(4)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同时送达立案决定书. (5)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求: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
①取证要及时迅速。
以免有的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者被检查者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困难,甚至使一部分证据无法取得。
②取证要合法。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取证必须遵守党纪国法。
决不能采取诱供、逼供、搜查、扣压证件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不得采用刑事检查手段获得证据.③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一切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都要收集,包括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决不能带任何框框,凭主观意志任意取舍或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
④手续要完备。
每收集一件证据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收集的证据手续不完备,该证据就失去了证明力;⑤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和毁弃,如果证人对自己原来出的证据材料提出部分或全部更改,应当允许,但只能让他重新出证,并对前面的证据材料作出说明,而不应把原来的证据材料退回;⑥对司法部
门提供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法定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方法:调查核实即调查取证.其有关规定和方法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执行,常用的提取笔录、复制笔录(见附件一)、调查(或谈话)笔录(见附件二);案件检查过程中可能需要采取的“停职检查”、“现场察看”、“科学鉴定"、“暂予扣留、封存物品"、“查核银行存款”、“暂停支付存款”、“两规”、“两指"等专门问题在于办案过程中与县纪委监察局联系进行。
5、认定事实
概念:认定事实就是调查人员运用收集到的并经核实的证据来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真实情况.
要求:①准确认定违纪案件中的主要错误事实;②准确认定违纪案件中各错误事实的发生、发展、原因和后果;③准确认定违纪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④准确认定违纪者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
方法:①鉴别证据。
要通过对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全面鉴别,确认各证据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用,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②认定主要事实。
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就不影响对案件的
定性处理,如个别枝节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难以取得证据,不要纠缠不休,不要事事都想查清再结案,而应抓住主要问题认定事实,以便及时结案;③留有余地。
认定事实不要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事实,要避免出现冤案、错案,误伤好人;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检查者交待而无其它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检查者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认定。
6、形成错误事实材料并与被检查者见面(见附件五)
概念:错误事实材料是指调查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将确认的错误事实与被检查者进行最后核实时所制作的书面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是指办案人员将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综合整理制作的书面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并认真听取意见和申辩的活动。
要求:①错误事实材料的文字要精练准确;②如有几种错误,应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分别说明每一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主要情节和后果;③对错误性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将事实经过写清楚;④如果一案中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每一错误事实材料中只能涉及被见面人的责任,不应罗列所有当事人的责任;⑤错误事实材料的落款应为本案调查组(或某某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案件调查组,是两个以上纪检监察组织联合办理的案件就以两个以上纪检监察组织联合办案组落款),不应用纪检监察组织的名义落款;
⑥错误事实材料不得写入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
等内容;⑦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须有二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参加;⑧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一方面是直接与当事人进一步核实案情,征询当事人意见或申辩,防止或弥补调查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是对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因此,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是案件检查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必须遵守。
方法:①认真制作错误事实材料;②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见面时对有阅读能力的被检查者由其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向其宣读;③被检查者过目或听取事实材料后,如无不同意见,即在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或“属实”,并签署姓名、押印;如对错误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的,负责同他见面的同志应作好记录,如实反映。
被检查者凡有书写能力的,应将自己的说明或申辩写成书面材料报告调查组;④案件检查人员对被检查者提出的不同意见和申诉,须作进一步核实,认真研究,采纳其合理意见,并对不合理的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⑤对于坚持错误意见,拒不签字的,由负责同被检查者见面的同志写出说明。
7、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概念: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在查明违纪案件事实,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的活动。
要求:以错误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不得先入为主,唯上是从,任意上纲,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凭感情意气
用事,不能凭某种意志、好恶来处分人;不能因为被检查人曾一时表现好,该处分的不给处分;也不能因为被检查人态度不好,不该处分的也给予处分;不能因为被检查者对事实材料进行辩解和申诉,就认为其认错态度不好,而对其从重或加重处分。
方法:①准确定性。
依照不同错误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实际表现,在认真区分与之相近或易混错误特征的情况下,准确定性;②恰当量纪。
依照错误性质、情节、违纪人员的责任,对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提出处分意见。
8、撰写调查报告(见附件四)
概念:案件调查报告是综合反映所调查的违纪案件的全面情况,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
要求:①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个部分组成;②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③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
方法:①调查组在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提出处理意见之后,就应着手撰写调查报告;②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撰写,撰写前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违纪事实、定性处理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取得一致的意见,当调查组经过讨论后,不能统一意见的,就不要强求一致,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其他人的意见,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作适当的
反映,或者另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反映;③调查报告应包括: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调查组的组成及工作概况,被检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检查者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处理意见,落款等内容;④调查报告写好后,应在调查组内认真讨论,并结合有关会议、有关人员的正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⑤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组)和分管领导审议定稿;⑥落款为调查组(或联合调查组),并由其成员签名。
如系联合调查组,还需写明各成员的单位、职务;⑦结合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做好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善后工作。
即做好案件调查工作总结;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被调查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按程序提请研究,及时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立案调查后证明反映问题失实或有关证据无法查找或被反映人违纪行为轻微,不宜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予以销案;对诬告、陷害的检举人、控告人或者对于出具伪证的证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通过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已经超过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处理范围,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9、撰写案件剖析报告(见附件六)
10、召开有关会议
概念:召开有关会议是指案件检查终结到移送审理之前所要召开的各种会议。
要求:①县纪委处分违纪党员须经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总支、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