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制度的演变及私有化改革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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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制度的演变及私有化改革探析(一)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建国以来农地制度的四次改革进程,总结了其经验与成败得失,分析了现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并展望了今后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实行土地私有化模式。关键词农地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私有化“三农”问题历来都是我国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三农”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土地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土地仍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护身符”,土地对于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仍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制度的历次变革及意义,并展望今后农地制度变革的方向。
一、建国以来农地制度的历次变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地制度大致经历了四次改革和调整,一是50年代初,依靠革命暴力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农民私有制;二是1953—1957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三是1958—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四是1979年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经营。四次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产生了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只有认真回顾历史,总结历史,已史为鉴,才能在改革的前进大道上少走弯路,以此来探索和改革符合我国国情、能促进生产力发展、代表最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农地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回顾一下这四次土地改革的历程。(一)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
在广大解放区内,约有2.64亿农民仍未进行土地改革。实现这些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既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遗留任务之一,也是为促进农业生产,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改革的文件以推动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改,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阶段农地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这次土改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稳定当时农村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与1949年相比,1952年全国粮食产量增长42.8%,棉花增长193.7%,农业总产值增长41.4%,农民的购买力提高了一倍。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就突现出来了:一是农民虽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由于农村生产力极其落后,个体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生产资料和资金也十分缺乏,不少农民在生产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二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个体经营,力量相当薄弱,积累率低。有的地方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根本无法抵御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自然灾害,更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进行必要的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础
设施建设①。于是国家便倡导农民互助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互助组,以此来克服小农经济的缺陷,因此便开始了第二次土地改革。(二)1953—1957年的初级农业合作化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最大力量发展农业生产以支援国家大规模的工业建设,国家决定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于是全国各地掀起了大办农业合作社的热潮。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做法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土地的情况下,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土地收益。初级农业合作化还是承认土地归农民个人私有,只是使用权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为了克服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国家提倡发展互助合作,是适应当时国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尽管曾出现过一些急躁冒进的做法,但总的说来,其发展还是健康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克服了以自有土地、自我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个体小农经济所不可避免的缺陷,表现出显著的优势,使弱小的农民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增进利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大发展,体现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国家确立的以农业生产促工业发展的政策为后来的二元经济结构产生埋下了隐患,人为地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三)1958—1978年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从1956年初开始,初级社没来得及巩固,高级社就在全国就进入了大发展阶段。12月底,高级社达到54万个,入社农户已超过
1亿,占农户总数的87.8%。高级农业合作化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标志着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成功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但是农业合作化的改造过程中存在着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倾向,突出地表现在初级农业合作社在一年的时间内就全部过渡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迅速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成为当时中国面临的迫切问题。“赶超英美”、“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占据了人们的头脑,经济建设中“左”倾思想进一步发展,于是促成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人民公社化的途径是在高级合作社基础上小社并大社。至1958年11月初,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农村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但此时的集体已经由高级合作社转变为人民公社。公有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从总体上讲,这阶段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