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功能及政府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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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功能及政府扶持作者:王新志杜志雄
来源:《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05期
[摘要]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以来,全国各地家庭农场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安徽郎溪、湖北武汉、吉林延边等五大发展模式,正在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在保障我国农产品安全、科教兴农和培育新型农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家庭农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土地流转、融资保险、农场主素质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还面临一系列困难,为了化解家庭农场发展的困难,各地政府出台了许多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但是这些扶持政策的方向性和目标性等仍需适度调整。

[关键词]家庭农场;模式;困难;扶持政策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4)05-0107-11
[收稿日期]2014-08-30
[作者简介]王新志(1977—),男,山东临沂人,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杜志雄(1963—),男,安徽铜陵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与培育机制研究(立项批准号:14JBY129)”、农业部经营管理司委托课题“全国家庭农场监测”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以来,全国各地家庭农场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

然而,在各地家庭农场发展的实践中,有哪些可供借鉴的发展经验?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和承载着哪些作用和功能?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哪些困难和问题?以及各级政府为解决家庭农场发展的困难给予了怎样的政策扶持?这些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究竟效果如何?这些问题直接决定着未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方向、发展的速度和发展的绩效,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家庭农场发展已经形成五大模式
作为家庭农场探索的先行者,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安徽郎溪、湖北武汉、吉林延边等地涌现出了一批具有现代农业特征的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家庭农场。

(一)松江模式
自2007年起,为了应对农业劳动力非农化和老龄化的趋势,上海市松江区开始实践百亩左右规模的家庭农场模式。

其主要做法是,先将农民手中的耕地流转到村集体,然后由区政府出面将耕地整治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再将耕地发包给承租者。

松江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我国提供了一个特大型城市在后工业化阶段发展现代规模农业的典型样本。

松江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家庭经营。

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必须是本地农户家庭,且必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2)规模适度。

全区共有家庭农场1267户,经营面积15.02万亩,占全区粮田面积的88.8%,户均经营面积118.6亩。

(3)农业为主。

松江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最大吸引力在于,依靠农业为主的专业生产经营业能增收致富,2013年家庭农场平均净收入10万元左右,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平均净收入可达15万元左右。

\[1\](4)集约生产。

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动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生产。

(二)宁波模式
宁波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家庭农场的地方之一,其家庭农场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市场自发性。

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种植、养殖大户自发或在政府引导下,将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寻求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从而演变成“家庭农场”。

截至2012年底,宁波市经过工商登记从事种植、畜牧养殖的“法人”型家庭农场共有687家。

宁波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经营规模适中。

种植类农场生产规模基本在50亩到500亩之间,占90%以上,平均每个农场3名雇工,基本涵盖了粮食、蔬菜、瓜果、畜禽等主导产业,从事种植业生产的有456家,占66.4%。

\[2\](2)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较好,管理水平较高。

绝大部分农场主产业规模都是从小做到大,专业知识、实践技能较强,懂经营,会管理,有不少农场主是购销大户或农产品经纪人,市场信息灵,产销连接紧密,产品竞争力强。

(三)郎溪模式
早在20世纪90年代,郎溪县家庭农场就开始萌芽。

近年来郎溪县工业化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离土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为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种植向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

截至2013年8月,全县已发展各类家庭农场363户,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将近3万元,约为全县人均纯收入的4倍。

郎溪县成立家庭农场协会是其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创新。

为使家庭农场由单打独斗的“游击队”转变为协同作战的“集团军”,由郎溪县农委牵头于2009年成立了“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遴选了产业代表性强、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明显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家庭农场主为会员,让家庭农场抱团,破解家庭农场融资困难,共享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

2012
年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为家庭农场贷款1000多万元,举办各类培训班158期,受训人员达6320人次。

\[3\]
(四)武汉模式
武汉是国内较早推行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地区之一。

武汉市对种植业等4类家庭农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种植业家庭农场。

适度规模种植优质稻、油菜、鲜食玉米、蔬菜、西甜瓜等品种,蔬菜和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分别为50亩以上和l00亩以上,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60%以上,实行标准化生产。

二是水产业家庭农场。

标准精养鱼池达到60亩以上,名特优养殖品种率达到70%以上,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60%以上,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一定的生产设施。

三是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主进行种植业、水产业等综合经营,以种植业为主,其他产业经营达到相应土地规模标准下限50%以上。

四是循环农业型家庭农场。

以家庭为单位建成规模型畜牧养殖农场,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

同时流转土地进行种植业生产,实行“畜禽——沼——种植”的循环农业模式。

\[4\]
(五)延边模式
延边地处中朝边境,许多当地人常年在韩、日等邻国打工,当地务农人口迅速减少。

与之相应的是土地流转呈现加速趋势,农村土地经营权自发向种地大户集中。

截止2013年底,延边州专业农场总数已发展到886家(其中旱田作物678家,水田作物149家,蔬菜作物17家,经济作物42家),经营总面积达6.4万公顷,其中农户流转面积5.5万公顷,占经营总面积的86%,涉及土地流转农户2.7万户,平均每家专业农场经营土地面积72公顷。

针对专业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生产所需资金量大而抵押物不足的情况,延边州在2011年创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证抵押贷款,全州利用土地经营权他项权证为专业农场贷款580万元。

2012年创新了“县市农业局+银行+担保公司”联合推荐担保贷款新产品,共为专业农场贷款1758万元。

2013年在各县市成立了物权融资公司,开辟了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为专业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7447万元。

2011至2014年,延边州金融机构利用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直补保贷款、他项权证贷款、担保贷款、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等,共为专业农场解决贷款资金3亿多元,有效地解决了专业农场的资金需求,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

二、家庭农场正在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要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快速推进,许多地区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形式,通过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家庭农场正在成为我国农业主要生产经营形式。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

\[5\]
(一)家庭农场正在成为农产品供给特别是粮食供给的重要主体
保障农产品供给关系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全局,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

农产品供给保障,首要是粮食的供给保障。

建立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稳定高效的保障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任务。

家庭作为一个特殊利益共同体,拥有包括血缘、感情、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资本纽带,具备灵活的信息反馈和决策机制,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使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最大程度的发挥“拥有者精神”,而且家庭农场主基本上来源于本土的自然人,与农场所在地具有较强的地缘与血缘关系,对当地自然与社会环境保持高度的认同感和生命共同体的体认,对保护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有高度责任感。

因此,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特殊组织形式,能负面效应最小化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是农产品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经营的先天最佳组织形式。

\[6\]在实践中,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化率较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二)家庭农场正在成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载体
近几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如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具有点多面广、分散无序、缺乏规模经济等特点。

特别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劳动力的外移导致很多地方的务农人员呈现出“老龄化、女性化、低文化”的特点,分散的农户经营格局导致我国农业化学品滥用和部分农户机会主义行为,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难以取得明显成效的根源之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管理出来的”这句话表明了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与传统小型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可以使分散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较大范围和较高层面上有效结合,有利于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营销运作,有利于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管,强有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便于探索基地农产品的准出和追溯管理,更能够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家庭农场正在成为推进科教兴农的有效途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出路也在科技进步。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的重要载体。

但是,小面积的分散农户采纳新技术的条件和能力有限、对农业科技的有效需求相对不足已经成为农业科技推广的主要障碍。

一方面,由于小规模农户受教育年限比较短,文化水平较低,限制了他们对现代高科技知识的认知,造成农民普遍对利用科学致富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农民主要通过长辈的言传身教获得耕种技术,习惯于传统的耕种模式,对新兴技术持观望、甚至排斥的心理,而且相当一部分农民为了眼前利益,放弃了对文化知识和新技术的学习。

相比较而言,作为规模经营主体,大部分家庭农场主多年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信息采集能力、经营决策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包括科技文化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较高,能够较快的学习掌握先进
的农业生产技术,而且技术的采用可以通过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获得较高的收益,所以家庭农场比一般农户更迫切需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也更有能力接受推广和使用,成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主力军。

(四)家庭农场正在成为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手段
作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领头羊,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作为稳定职业,具有较高素质和社会责任,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农民。

与普通农民相比,职业农民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

传统农民追求的是维持生计,而职业农民则充分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追求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

(2)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

(3)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求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

通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可以造就一大批懂技术、会经营的以农业为职业的新型人才,并由他们带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并且使农民逐步脱离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状态下的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转而构建现代化、产业化、商品化的生产方式和城市化、时代化的生活方式。

职业农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需求导向,其来源可以是多元的,目前正在土地上耕种的家庭农场应该是职业农民的主要来源。

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目的,是一种独立的职业,这就为职业农民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发展环境,是培育职业农民的最佳载体。

三、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由于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尚处于摸索、试点和起步阶段,在土地流转、融资担保、农场主素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还面临一系列困难和瓶颈,其培育和发展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

(一)土地流转难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首要问题
1.土地流转特别是连片规模流转租金越来越高。

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产生的先决条件,家庭农场对土地特别是连片土地有着十分强烈的需求,然而广大农民一方面恋地情结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缺乏对承包地的长期收益预期,他们往往不愿意长期出租土地。

这种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土地流转卖方市场不仅导致土地租金快速上涨,农业生产成本显著上升,而且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2.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

许多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不规范,导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纠纷不断;由于目前土地租赁转包政策没有实施细则,土地转出户大多不愿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导致有些家庭农场转入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土地流转不稳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庭农场长期投入农田基础设施的积极性。

(二)融资保险困难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1.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普遍低,贷款期限短,融资成本较高。

家庭农场对融资期限的要求更加多元化,既有土地流转租金、农业生产费用等季节性较强的短期融资需求,也有新技术引进、土地整理和品牌打造等较大规模的中长期融资需求。

然而,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实行单户限额管理,对农户主要发放1年及以内的短期贷款,贷款期限难以满足家庭农场中长期融资需求。

2.农业保险仍难以满足家庭农场需求。

当前,多数家庭农场对保险的期盼远远不能得到满足。

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致使商业性保险不愿介入;另一方面政策性保险险种较少,产品设计不够合理、补偿标准过低,致使一旦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就会给家庭农场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农场主职业素养不高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瓶颈
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主对家庭农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对其基本的要求。

我国家庭农场主大多是农村的种田能手、致富能人,农业生产经验比较丰富,但是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对于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其信息采集能力、决策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博弈能力都非常有限,而且很多家庭农场粗放经营,没有财务收支记录,更没有成本核算、效益分析,缺乏长远发展规划,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据山东省科技厅2013年调查显示,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主体人群绝大多数是承包土地的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导致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少,新型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机械使用少,只有13.6%的家庭农场能够接受农机推广机构或者科技特派员的技术指导,有大专院校、科技单位作技术依托的仅占2.36%,山东省80%的农场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程度低,仍在使用传统品种和传统种植、养殖方式,管理粗放。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水平低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核心问题
总体上讲,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总体服务水平较低,还不能适应农业生产特别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需要。

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仍然滞后、有效供给不充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纠纷仲裁机制还不健全;多元化经营性服务体系格局尚待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单一,服务层次较低,多以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为主,为营销环节、加工环节提供服务的较少。

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尚不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意识不足。

四、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以后,扶持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就成为了政府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文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8月,全国已有14个省50多个市(县、区)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并明确了具体扶持措施。

各地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六条:
(一)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制度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农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一个普遍适用的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和认定制度,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制度。

(1)家庭农场资质标准。

山东、湖北、天津、重庆、上海、山西等省市对家庭农场的资质规定较为严格,明确指出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而江苏、安徽、辽宁、云南等省市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质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农业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也只是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出台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的各市(县、区)大体上沿袭了所属省市对家庭农场资质的认定,但是也有一些市(县、区)做出了相对比较灵活的规定,如江西省南昌市规定家庭农场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或者从事规模种植、畜牧水产养殖、林果业、农家休闲产业三年以上,或者具有农业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定的农业专业技能,或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各业公民。

湖北省武汉市对家庭农场主资质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家庭农场主必须是武汉市农村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水平,具备市农广校以上部门颁发的“绿色证书”,具有5年以上主产业种养经营等。

(2)家庭农场劳动力标准。

大多数省市都规定家庭农场应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山西、重庆则规定了家庭农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部分县市对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则规定比较严格,如江西省万年县规定,家庭农场劳动力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主要从事农场劳力2人以上(含2人)。

(3)家庭农场收入标准。

大多数省市都规定家庭农场应该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重庆等省市规定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山西等省规定家庭农场主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自有流动资金在10万元以上,经营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

(4)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期限标准。

大部分省市规定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期限不能低于5年,云南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3年以上,山东省则规定土地经营规模不但要相对稳定,而且要相对集中连片。

河南省周口市对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流转期限,从事粮食、蔬菜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从事林果、花卉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四川丹棱县则规定极为严格,种植业土地租期15年以上,林地租期30年以上。

(5)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标准。

各省市按照自身的自然资源经济社会条件,对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标准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如辽宁省规定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土地经营规
模应达到1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相结合的其经营规模按照当地农业等有关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掌握。

天津市规定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土地规模应在1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应在1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应在20亩以上。

山西省则规定更为详细,从事粮食生产的,小麦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玉米、杂粮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露地蔬菜、瓜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建筑面积达到10亩以上;从事水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从事干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也有很多省份如山东、浙江、安徽等省份没有对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标准做出具体的限制,其标准由其下面的市县自主决定,如山东省规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相应的,也有许多市(县、区)对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标准做出了类似山西省较为详细的规定。

(6)家庭农场技能培训、财务收支记录、示范带动等标准。

总体上讲,大多数省市没有就上述标准做出规定,只有重庆等少数省市做出上述规定,如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相比较而言,大部分市(县、区)和重庆市一样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此外,浙江、安徽等省还出台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办法。

如浙江省在《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规定,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全省平均数30%以上。

安徽省在《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

(二)农村土地流转及用地政策
许多地方在推进土地流转向家庭农场倾斜、加强土地流转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

一是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如安徽、上海等省市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上海市鼓励通过建立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机制等,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委会统一流转;浙江省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长期流出土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

二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如山东、安徽、浙江等省市规定,要建立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

为了促进土地加速流转,许多市(县、区)出台了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如陕西省商洛市《关于支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对实行标准化种植的专业大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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