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文明村镇复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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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文明村镇复查办法
一、对全国文明村镇的复查
(一)复查对象
xx年经组织文明办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第一届、第二届全国文明村镇;xx年组织文明委表彰的第三届全国文明村镇(名单附后)。
(二)复查主体
省文明委
(三)复查程序
1、村、镇自查。
复查对象根据《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参考新修订的《陕西省省级文明村镇测评体系》进行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一票否决”问题。
符合条件的,向省文明委提交三年创建工作总结报告、提出保留荣誉称号的申请,经市(区)文明委审核同意后,xx月xx日前统一报省文明委复查。
2、省文明委组织复查。
省文明委依照《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对申请复查的全国文明村镇逐一复查测评。
3、名额递补。
按组织文明办规定,各省现有的全国文明村镇总额保持不变。
请各市(区)文明办认真弄清不申请保留荣誉称号的、确定取消的、因撤村并镇等原因自行终止荣誉称号的村镇名单,以便及时增补相同数量的村镇申创全国文明村镇(不占下达指标),xx
月xx日前随推荐申报全国文明村镇名单一并上报省文明办,以便省上一并进行检查测评。
二、对全国文明单位的复查
(一)复查对象
xx年组织文明委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xx年经组织文明办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单位。
(二)复查主体
省文明委
(三)复查程序
单位自查。
复查对象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并参照今年7月份新修订颁布的《陕西省省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一票否决”问题。
符合条件的,向省文明委提交三年创建工作总结、提出保留荣誉称号的申请(由各市统一上报省文明办)。
组织复查。
由省文明委依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并参照今年7月份新修订颁布的《陕西省省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对申请复查的全国文明单位逐一复查审核,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1)存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等重大问题;(2)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3)由于撤销、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原单位主体不存在。
对于存在前两种情况的,要取消其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对于存在第三种情况的,按照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其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按规定时间,省文明委将总体复查报告和各单位的复查申请表
(不另附材料)通过“全国精神文明创建评选网上申报系统”报组织文明办。
递补名额。
对复查过程中确定取消或自行终止荣誉称号而空出的名额,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推荐符合条件的递补单位,递补单位列入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候选名单,不占省文明办今年下达的推荐名额,递补程序按照本通知附件3《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办法》执行,作为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予以表彰。
审核确认。
组织文明办组织对各省和组织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复查后拟保留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抽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保留,发给荣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报经组织文明委审定后,取消荣誉称号,且所在省文明委和所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文明委不再推荐新的单位进行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