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范(最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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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范(最新制度)
为加强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接待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内外的各类公务接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接待来访领导、嘉宾;
2. 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安排的茶歇、餐饮;
3. 公务考察、调研、视察等活动安排的接待;
4. 与校外合作、招商引资相关的商务接待活动。

接待对象
接待对象应当是与学校有关或者对学校事业有贡献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家、学者及其研究生、留学生等。

接待标准
接待用餐
1. 活动形式为午餐或晚餐,每人预算不超过100元;
2. 活动形式为宴请,每人预算不超过300元。

接待茶歇
1. 每人每次接待预算不超过20元。

接待礼品
1. 接待礼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 礼金、特产、高档烟酒、珠宝首饰等奢侈品均不得作为接待礼品;
3. 每份礼品的价值不超过500元。

接待管理
1. 接待活动需提前一周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反腐倡廉监督部门报备;
2. 接待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活动安排、用餐标准、预算等,并记录在案;
3. 接待活动涉及招标采购等事项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4. 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核算、结算、报销,并做好相关凭证和台账的归档工作。

规范责任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范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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