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在离婚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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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在离婚后撤销
【案情介绍】
甲男与乙女于2009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将甲男名下的共有房产一套于离婚后过户给婚生独自丙男(时年15周岁)。

双方离婚后,甲男迟迟不履行过户手续。

此后,乙女以丙男监护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甲男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男对拒绝房屋过户并无法定理由,据此判决甲男配合乙女完成对丙男的过户行为。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离婚后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行为在转移物权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公证、公益或道德义务的不得撤销。

天津婚姻法律师宋辉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一般赠与,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共有财产的处分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形成有机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或撤销。

如果可以通过割裂的方式分别履行,则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设定将毫无意义。

据此,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离婚协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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