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函(2022)10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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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函(2022)107号文件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调拨的处置审批手续。
根据《龙岩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函[2022]107号)、《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函[2022]107号)、《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的通知》(安政函[2022]107号)和《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管理的通知》(安政函[2022]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调拨审批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调拨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
1、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1万元以下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损及调拨,须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二)(六)和明细表,并提供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办理备案手续。
2、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报废、报损及调拨,须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五)和明细表,并提供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
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和相关科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
3、机动车辆报废、报损须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汇总表》(三),并提供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机动车辆的调拨须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汇总表》(四),并提供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和相关科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
4、不同财政经费体制单位间固定资产调拨
对于实行财政拨补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到没有财政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按第1点程序办理无偿调拨。
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1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须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五)》,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有偿调拨。
对调入单位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如实施无偿调拨,应以市委、市政府调拨资产的文件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后办理;如实施有偿调拨,应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有偿调拨。
调入单位应将有关款项及时支付给调出单位,由调出单位及时将款项上缴市级财政。
以上资
产调拨须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五)》。
二、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应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五)》,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和相关科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办理有关资产处置手续。
三、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实物的回收处理
各单位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实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通过市场竞价方式选择废品回收机构,由单位纪检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人员共同提出意见,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由废品回收机构处置。
经批准同意拆除的房屋建筑物,也应遵循以上原则,通过市场竞价方式选择拆迁公司对房屋建筑物进行处置。
经批准同意报废的机动车辆,应在市财政局批复后到指定的报废机构办理报废,并将《报废、报损汽车回收证明》中的第五联送市财政局控办存档。
单位对所需报废、报损的固定的资产须保证其实物的完整性。
对于实物遗失、被盗的固定资产须提供责任认定、结案证明及赔偿情况证明等文件。
四、残值处理
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实物处理后的残值,应按照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规定,缴入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五、我局原来有关固定资产处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
申报中所需填列的表格及申报流程图请到市财政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