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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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界定
•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2,供给替代: 从经营者的角度考察,在不需要较大投入改造或调整生产设施 或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在短期内转而提供具有市场竞 争力的其他紧密替代商品的可能性。通常生产设施改造调整的 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转而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 速,该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越强,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 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 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
• 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2, 经营者集中
•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 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 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 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但需要审查的经营者集中还需要达到一定 量的要求。
2008年12月4日
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 案受理,但具体立案日期及何时结果揭晓均对外保密。此 前,并购双方曾联合对外公布,最初签订的订购协议有效 期为二百天,因此这个收购案最晚将于2009年三月下旬揭 晓。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始末
2009年3月5日
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 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 布澄清公告,称“汇源果汁并不知道可口可乐公司任何董 事对收购建议的任何意见”,公司也没有收到更改收购建 议条款的任何通知。
解读商务部
禁止收购的理由
•商务部表示,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 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 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可能会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 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等,“将对竞争产生不 利影响”。 商务部称,为了减少这种不利影响,与可口可乐公 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其提出可行的解 决方案。之后商务部经对可口可乐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认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不利影响。据此,根 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禁止收购的决定。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始末
2008年9月5日
媒体报道称,中国本土有几个果汁企业准备一同呼吁审查
该宗并购案的有关国家机构能够将汇源品牌拿出来拍卖。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始末
2008年11月3日
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
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始末
1,市场界定
• 本次并购的相关市场被界定为果汁类饮料, 其中包括100%纯果汁,浓度为26%至99%的 混合果汁,以及浓度在25%以下的果汁饮料
• 理由: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替代 性较低,且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存 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
1,市场界定
• 市场份额 • 市场控制力 • 市场集中度
2, 经营者集中
• 注意:
• 集中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达 到或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符合上述 申报数量标准的前提,其隐含的 意义在于集中必须与中国市场有 关联并且关联到一定程度,这是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基本 要求。
2, 经营者集中
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 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 中的法定标准; 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 (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 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 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 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 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之反垄断法研究
小组成员: 岳其岩 学号 陈凤超 学号 陈 江 学号 2008201393 2008201465 2008201594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始末
2008年9月3日
汇源果汁公告称,荷银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以约 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 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可口可乐提出的 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
2,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经 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 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 影响; (四)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 者的影响; (五)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 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始末
2009年3月10日
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
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始末
2009年3月18日
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 购汇源。据悉,
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八月一日实施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3,附加限制性条件
•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通过申报方承诺,商务部可以决定附 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 制性条件。 • 对产生不利影响的集中附加限制性条 件是国际反垄断执法的通行做法,通 过附加限制性条件,商务部可以在作 出决定前向申报方指出反垄断审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求申报方针对问题提 出解决方案,以便消除交易产生的各 种不利影响,同时兼顾交易产生的有 利影响。
3,附加限制性条件
• 关于消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解决方案问 题,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方进行了多轮 商谈。 • 商谈中,商务部向可口可乐公司明确指出 此项收购的各项竞争问题,并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
3,附加限制性条件
• 3月初,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了 初步解决建议。 •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该方案未能解决竞 争问题,建议可口可乐公司对该方案进 行修改。 • 此后,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进行了进 一步商谈,可口可乐公司提出了最终方 案。经再次评估,商务部认为,尽管对 部分问题的救济方案有所改进,但仍不 足以消除此项收购产生的不利影响
2, 经营者集中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标准的规定》
•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 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 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 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 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 超过4亿元人民币;
2, 经营者集中
•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 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 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 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 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 过4亿元人民币。
1,市场界定
• 相关市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 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 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 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1,市场界定
•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1,需求替代: 从需求者的角度考察,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 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 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从需求者角度来看,通常商品之间的替 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否决此次并购案的意义
维护我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 争,促进和保障果汁类企业在公 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果汁市 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 长方式的转变。
否决此次并购案的意义
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
对反垄断法理论进行了全面和科学 的解释,也丰富了反垄断法理论”。
否决此次并购案的意义
提升公众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的信 心和认识,也 将有利于推动各部门出台反垄断法 的规章和指南, 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法体系的进一步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