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王清云诈骗案-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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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云诈骗案
王清云诈骗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海刑初字第30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清云,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6楼3门57号。
因涉嫌诈骗于
201X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1X]第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云犯诈骗罪,于201X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清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
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清云于201X年10月至201X年初,在被害人林凤霞、陈智权家中(本市海淀区甘家口28号楼3门101号),谎称能为被害人林凤霞(女,52岁)、陈智权(男,53岁)购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票,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林凤霞、陈智权人民币5632元。
被告人王清云于201X年7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赃款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证人朱辉证言、被害人林凤霞、陈智权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云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清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清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
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千七百元,其中人民币五千六百三十二元发还被害人林凤霞、陈智权,人民币六十八元发还被告人王清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