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义工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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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义工制度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一)义工制度实施对象
1.我校有志于公益事业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2.我校受过学校或社会经济资助的在校学生,不包括患病学生。

(二)义工是指学生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谋求物质及相关利益回报,合理运用现有的资源,为师生、学校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从事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和无偿服务。

(三)学校或社会经济资助指:资助性奖励、助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学费减免等。

1.资助性奖励:即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家境贫寒、品学兼优在校生的资助项目;
2.助学金:即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其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的资助项目;
3.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即学校根据《学生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若干规定》向经济特困学生减免学费。

二、工时标准
(一)学生每天义工工时不超过8小时;
(二)受助学生每学年义工工时=受助金额×1%(小时)。

三、岗位管理
(一)义工岗位原则上应由学生自行寻找。

(二)义工岗位可以是校内各勤工助学岗位、也可以是校外公益岗位。

(三)义工学生应事先告知用工单位(部门)必须对义工岗位的工作量及安全问题作出客观的评估,在用工前学生必须了解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参加义工工作的,义工工时不计勤助费用,余下工时勤工助学部门应按勤工助学办法正常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

四、记录考核
(一)义工工作结束后,填妥《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义工服务卡》,并由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

(二)学生参加义工情况每学年考评一次,参加义工工时的受助学生,可优先享有其下学年受助资格。

同时,将其作为奖学金、评奖评优、德育考评的辅助参考指标。

(三)学生参加义工工作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可同时作为实施《“爱心加油卡”使用办法》及《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实施办法》的依据。

(四)学生自主选择义工岗位,自觉遵守义工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一旦核实,取消其受助和评奖评优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

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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