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式语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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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式语法刍议
构式语法是在认知语言学批判乔姆斯基语言学理论背景下产生的。

构式语法使人们的研究焦点重新回到构式上来,主张将形式与意义、结构与功能紧密结合,将其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形义配对体,力主从完型和整体的角度解释语言。

构式具有体验性,整合性,原型性,多义性,层级性,因语言而异,句法、语义、语用相融合等特点。

标签:构式语法构式句法语义语用
认知语言学为当前语言学的主流学派之一,构式语法处于该学科前沿。

构式语法是一批国外学者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反思生成语法理论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现已成为一门显学,是当今国内外语言学研究的前沿课题。

构式语法使人们的研究焦点重新回到构式上来,主张将形式与意义,结构与功能紧密结合起来,将其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形义配对体,力主从完型心理学和整体主义的角度来解释语言。

构式语法是关于语言和语法的理论体系。

构式语法处于认知语言学的前沿,为我们带来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即“构式观”。

构式语法为我们提出了若干研究语言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一、构式语法创立的历史背景
构式语法创立的代表性人物有Fillmore、Kay、Lakoff、Goldberg、Croft等。

目前,构式语法可以分为三大流派:一是Fillmore和Kay的构式语法;二是Lakoff 和Goldberg的构式语法;三是Croft的激进构式语法。

尽管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工作的不同学者们具有不尽相同的观点,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学术理念。

构式语法领域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首推Goldberg。

构式语法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只有把它放在当代语言学发展的大背景下,才能了解这门学说产生的历史原因,也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其理论观点。

(一)对形式语言学理论反思的结果
构式语法是对乔姆斯基的形式语言学理论反思的结果,因此只有了解乔姆斯基的学说,才能解读构式语法的理论学说。

比如形式学派认为语法是多层的,表层结构的下面还有深层结构;构式语法则认为语法是单层的。

在研究对象上,构式语法与形式语法形成互补,形式语法一般只关注那些最常见、最一般的语法结构;构式语法则认为语法结构不论核心与边缘,都有相同的理论价值,因此具有同等的研究价值。

(二)在认知语言学背景下产生
构式语法是在认知语言学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它通常被看作是认知语言学的一个分支。

可是表面上看来,构式语法跟典型的认知语法所探讨的语言现象和采用的分析方法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它们的共同点是具有共同的语言哲学观,
即:语言本质上是一种符号,由小的符号单位构成大的符号单位,单个的词和复杂的语法结构本质上都是一种符号,词和语法结构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

语法结构是人们长期使用语言而形成的格式(pattern),相对独立地储存于语言使用者的大脑之中。

(三)与创始者的研究背景密切相关
构式语法的创立与其创始者的研究背景密切相关。

Fillmore是“格语法”的创始人,后来他与同事又提出了“框架语义学(frame semantics)”,它与构式语法被认为是当代语言学中的一对连体婴儿关系十分密切。

构式语法秉承了Fillmore 长期以来重视语法形式背后的语义问题的学术思想。

构式语法的提出也与他们的具体研究兴趣有关,比如Fillmore、Kay、O’Conner(1998)详细研究了英语惯用语“let alone”的句法和语用特性,探讨其中的规律和系统性;Goldberg(1995)详细探讨了英语的几种比较生僻的结构的表达功能,诸如“动补构式(resultative construction)”“路径构式(way construction)”等。

对惯用语和这些低频的语法结构比较容易确定它们的形式特征和语义值,因而很自然地引发出对形式与意义之间关系的思考。

这是构式语法产生的经验基础。

(石毓智,2007:42~43)
二、构式语法的基本假设
构式语法最早是因一些语言学家想为idioms(习语、惯用语)在语法知识中寻找一个合适的定位而形成的,是对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各种语法理论的一种反动。

因此,构式语法特别关注特殊的句式,强调某些特定词、语法语素的意义和分布。

其主要理由是,一旦这些句式丰富的语义/语用现象和复杂的形式限制得到解释,其方法便可用于更一般、更简单或规范的句型。

构式语法目前已经发展成一种相对比较完善的语言学理论。

不同研究背景的语言学家集中观察一些主要语言学现象,从而产生了一系列构式研究方法。

构式语法是在认知语言学背景下产生的,因此通常被看作是认知语言学的一个分支。

构式语法认为,语法结构是语义和形式的结合体,而且形式和语义的某些方面不能直接从构式的构成部分或者其他已经建立的构式中推导出来。

构式语法的基本假设是:
假设一:构式语法认为语言基于体验,并且是人类认知系统的一部分。

构式语法强调语言研究应该包括语言行为的所有方面,涉及意义、解释、理解和可接受性等。

语言研究关注语言的使用,进而揭示其认知机制。

和普遍语法一样,构式语法也力求解释所有语言事实,但构式语法认为语言中并不存在“核心”与“边缘”之说,也不区分语言能力和语言使用。

假设二:构式语法的另一个重要假设是语法的基本单位是语法构式,而非句法单位和规则,而且语法知识是基于构式的。

构式是将特定形式与特定意义结合在一起的复杂语言符号。

符号两极对应形式和意义/功能。

形式可以包括任何句法、构词,而意义则广至词汇、语用和语篇意义等。

构式包括从语素到语篇的各
种连接模式、句子类型、填补语-空位构式或其中的任何组合等。

(高波、石敏,2010:58)
三、构式类型
构式就是形式与功能之间约定俗成的匹配关系,包括词素或词,习语,部分的或完整的短语结构。

任何一种语言形式,只要它的形式或功能不能从它们的组成成分或其他的构式中预测出意义,就可以被称为构式。

构式可以是一个词素,比如“-ing”;也可以是相关条件从句,比如“the more…,the more…”;也可以是双宾语结构等等。

(梁君英,2007:72)
按照Goldberg(谢应光,2007:96-97)的看法,所有层次的语法描写都可以理解为涉及语言形式与意义或活动功能的配对,即都涉及构式的概念,包括像“anti-、pre-、he、–ing”这样的语素,像“going great guns”(高速度、高效率地干)和“kick the bucket”这样完全由固定单词组成的习语,像“the more…,the more…”这样的只包含部分固定单词或语素的习惯格式,以及像双宾语构式这种只包含抽象的语法范畴概念,完全不包含固定单词的一般常用的格式等等。

“构式”不是仅存在于语言的某一层面,而是跨越三个层面,涉及形态结构、所指对象和解释者,呈连续统态势。

(刘国辉,2007:2)任何语言模式,只要它的形式或功能的某个方面不能从它的组成部分或其他已知存在的构式推知,就可以被认为是一个构式。

即便是按照语法常规组合起来的词汇或句子,如果它们的意义独立于组合成分的意义,或不是它们意义的简单相加,则同样是构式,如:“red tape、blue collar、white elephant”。

它们的意义都不能通过一般组合规则得到。

构式不仅局限于词汇层面,也同样存在于句法层面。

例如:
(1)Jane slept the whole trip away.
(2)Liza knitted the whole week away.
(3)She danced the night away.
类似这种构式的句法无法用常规的语法规则来解释,生成语法对它也无能为力。

此外,这一结构的意义也无法从其词汇成分的意义推出。

四、构式的解释力
1.构式在句法、语义和语用等方面有其独有的特征,它们不能被句法子模块、语义子模块或语用子模块中的概括性规则所表征,也不能被连接这些子模块的连接规则所解释。

同时,说话者还能掌握这些特定句法知识的一系列变化用法,包括大量的固定习语,这种知识大大超出了句法、语义和语用子模块中的概括性规
则。

可见,语言表达和习语的句法、语义或语用特征是直接与构式相连的。

2.认知语言学一直倡导须对语言各层面作出统一解释,构式语法又为认知语言学增添了一个新的统一解释方法,可用“构式”对原来词素、词汇、词法和句法所论述的内容作出统一解释,而且还将句法和语义结合起来统一处理。

这样通过象征单位和构式,就能对人类的语法知识作出统一解释。

3.语法中的构式不是零散无序地分布的,而是以分类、分层的方式有机地组织起来的。

4.相关构式可以形成一个“家族”。

五、构式的特点
(一)体验性
构式是对基本身体经验进行认知加工而形成的,它的形成是有动因的。

构式有其真实的认知基础,它们不是来自生成规则的运作,而是基于体验形成的构造。

构式不是把无意义的形式任意地放置在一起,它体现了人类组织基本经验的方法。

(二)整合性
构式不是要素成分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各种方式整合而成的。

例如:当“wheel”和“chair”两个象征单位结合为“wheelchair”时,其语义不是这两个语义单位的简单相加,因为简单相加不能表明结合后的象征单位含有“残疾”“病人”“医院”等意义。

因此,“组合原则”在这里不能完全行得通,须用整合原则。

(三)原型性和多义性
构式的意义必须运用认知语言学的原型范畴、认知模型、意象图式、心智融合、隐喻机制等认知方式加以解释。

构式的中心成员是原型,可从语义方面作出预测,非中心成员是基于中心成员扩展而来的,其间具有理据性,这也足以证明句法不是自治的。

因此,构式就有中心成员和非中心成员之分,它就像词汇一样也可能是多义的,在语义极就有许多相关概念,形成了辐射性范畴。

(四)层级性
认知语法认为,语法单位不能被截然分开,它们是互相关联的,其间的界线是模糊的。

构式之间互相关联,有些构式能成为另外一些较大构式的构件,即小的象征单位可整合成较大的构式。

象征单位构成构式,较小的构式又可整合成较大的构式,各个象征单位就不可能处于同一层级上,一个构式可能会成为另外一个构式的图式或实例,这无论是在音位单位,还是在语义单位上都是如此。

这样,较小的象征单位可能被逐层地整合成较大的构式,较大的构式也能被逐层地分解
成很多较小的象征单位。

如:在英语一个成分后加上“-al”,可构成一个形容词,其后再加上“-ize”,可构成一个动词,再在其后加上“-ation”,可构成一个名词。

例如:“normalization,marginalization”等等。

(五)因语言而异
构式具有独特性。

各种语言都有自己的构式系统,一种语言的构式不一定总能在另一种语言中找到对等的构式,也就是说构式因语言而异。

因此,一个语言的句法范畴只能相对于这个语言所出现的构式来描写,不存在什么先验的、普遍存在的句法范畴集合,没有所有语言都普遍存在的对等的构式。

(王寅,2006:60~68)
(六)句法、语义、语用之融合
构式语法严格避免对语用和语义作区分。

整个构式用法包括有关语域,方言差异等因素也被看作是构式的一部分。

构式语法强调语用信息和语言形式都可能是约定俗成的,它们共同构成语法规则或构式。

语用信息是语言形式本身所具有的,不是通过会话推理而产生的,构式是句法、语义和语用的统一体。

在交际中,单个语言形式(如单个的词、短语或句子)本身的字面意义也跟语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单个的语言形式本身也激发人们参照语境建立各种联系,也是构建意义的一种方式。

因此,即使是单个的语言形式,本身也带有一定的语用信息。

在Langacker的认知语法中,表达方式所激活的内容被称为“基体”(base),在基体内表达方式直接勾画或表示的实体被称为“侧面”(profile)。

要理解“hypotenuse”(斜边)的意义,就必须先了解直角三角形的特点。

这种构成“侧面”(词语直接表示的事物,如“hypotenuse”所表示的“斜边”)基础的“基体”(词语激活的内容,如这里的“直角三角形”)实际上形成一个概念网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是与词语意义密切相关的语境因素。

“侧面”和“基体”这两个概念说明,即使是单个的词语,它的意义也不仅存在于自身,也存在于与它表示的事物有关的内容中。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一个单词的意义,也包含一定的语用信息。

正如Fauconnier所言,语言表达方式并没有单独的特殊意义可以用作核心意义,也并不是在这种核心意义上进行语用操作就可以产生其他意义。

相反,语法构式从一开使就激发建立一种没有在语言形式上表现出来的概念整合网络,但对构建整个网络的很多方面并没有具体指明。

因此,需要根据语境来建立正确的网络,这显然需要语用信息的作用。

事实上,并不存在独立于语用信息构建过程的内容意义。

最简单的语法构式也要激发人们进行复杂的认知活动。

从这种意义上说,这种一般意义上的语法结构不可避免地带有语用信息。

(谢应光,2007:41)
六、构式语法的最新发展
Goldberg最近把“构式”的概念扩展到了句子以外的层面。

Goldberg(2003:2)指出,现在构式语言学研究在很多方面回归到了更为传统的语言观,其中大家一致的看法包括(束定芳,2008:15):
1.所有描述层次都被认为涉及形式和语义或话语功能的配对,包括语素或词,以及部分由词项填充的或完全抽象的短语结构;
2.重视对事件和事物状态的感知方式;
3.对句法形式采取“所见即所获”的态度;不设置任何句法的深层结构,也没有语音实现的成分;
4.构式是在输入和一般认知机制的基础上习得的,因此语言之间的差异是预料之中的;
5.对不同语言进行的概括通过一般认知限制和所涉及的构式的功能而得到解释;
6.具体语言中有关构式的概括通过继承网络获得解释,这与用于解释非语言知识的继承网络十分相似;
7.所有语言知识可以通过构式网络得到解释。

构式语法最近的一个发展是Croft(2001)提出的“激进构式语法”。

Croft指出,之所以提出激进构式语法,是为了解释某一语言中句法事实的多样性以及实际句法的多样性。

Croft认为语法结构的形式表征的所有方面都是因语言而异的。

Croft甚至声称,激进构式语法是终结所有句法理论的句法理论。

激进构式语法之所以激进,是因为它回到了句法的基础,一切从头开始。

它所描述的分布方法和语言事实,与认为句法结构或构式是由原始的句法成分构成的假设互不相容。

这些原始句法成分是其他句法理论的基本成分。

激进构式语法提出构式是句法表征的基本单位,范畴是从它们出现的构式中衍生出来的。

(束定芳,2008:27)
七、结语
构式语法进一步印证了认知语言学关于语法和语义关系的基本原则,其分析具有建立在经验事实之上的直观性,不同使用频率的结构得到了同样的重视,对人类语言的一些语法共性进行了成功的解释,研究对象明确而具体。

构式语法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对“construction”概念的不合理扩大掩盖了两类不同的语言单位之间的差异,从而也造成了句子分析的繁琐,尚未解决语法结构的多义性问题,无法解释一个构式的结构意义形成的原因,适用的结构类型也很有限,缺乏语法的系统观念,确立语法结构的标准不是很明确等。

(石毓智,2007:55)
(本文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青年教师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为[KYJJ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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