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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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发〔2014〕23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八)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九)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二)市政府行政副职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的行政副职除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外,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

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参与和组织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配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监察局

1.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方面的调查认定。

2.组织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3.受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5.向有关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总结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市属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2.负责全市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全市毒品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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