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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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口郑怡然(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州 350003)
摘要: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作是众多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值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原意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各个别劳动时
间的关系是折算或转化的关系。
折算或转化的本质是将不同质的量转化为同质的量,而求平均值
的前提则必须是同质的量。
关键词:个别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体劳动时间;抽象劳动时间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1)04—0010—03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虽然大家都说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真义却存在不同的理解。
因为自从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之后,在政治经济学中实际上就出现了两种不同内涵的劳动时间[1]。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指的是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抑或是指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答案当然应该是指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
但是在实际的论述中,传统的经济学又常常错误地使用着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
尽管长期以来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争论不休,但他们都又一致确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同一生产部门内各个别生产资料、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等等都不相同的生产者生产同一商品时所耗费的各个别具体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值。
我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新议》一文中[2],从劳动时间的质的规定性出发,对上述传统的观点提出了三点质疑:第一点是指出了马克思在其论述中总是假定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工人从事的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
因此,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平均劳动和简单劳动是同义语的关系;马克思所定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性质就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
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无条件地误认为,现实中各个生产部门内的各个别具体劳动所耗费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经过加权平均后就会发生质变而转化为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了;第二点是指出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部门平均”和“社会平均”是两回事。
社会上各行业各自的“部门平均”得出的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绝不会是同质的劳动时间。
只有像马克思那样事先假定把全社会各种劳动力都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工人从事的都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则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各“部门平均”和“社会平均”才都会是同一回事;第三点是指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求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并不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单位,而是以现实的“部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为尺度单位,这又是不符合马克思关于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思想。
该文的三点质疑主要阐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中的劳动时间的质的规定性这一关键性问題。
本文则是从劳动时间的量的规定性上阐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各个别劳动时间的关系是折算或转化的关系,而不是求平均值的关系。
折算或转化的本质是将不同质的量转化为同质的量,而求平均值的前提则必须是同质的量。
我们知道,人们生产商品时的具体劳动时间耗费是和劳动者的主现条件(诸如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复杂程度等等)以及劳动的客观条件(诸如劳动资料的先进程度、劳动对象品质的优劣等等)有关。
因此单位商品生产中的具体劳动时间耗费量是上述多个变量的函数。
各个具体劳动时间是不同质的、不等价的劳动时间,不能直接进行比较。
但是,人类劳动力的具体耗费又总是在上述的某一确定的具体条件下的耗费。
为了使商品交换时有一个社会共同的尺度来衡量社会上的一切商品的劳动时间耗费量,以便准确地体现各个生产者通过互相交换商品来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就必须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状况”,把一切商品的具体劳动时间耗费量,都折算成“标准状况”下的标准劳动吋间耗费量,才能统一衡量比较,这种“标准状况”的劳动时间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种比较衡量的方法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是经常使用的。
下面先举一个自然科学中的例子来说明折算的含义。
中学生就已熟知定量气体的体积是和它所处的温度、压强条件有关的。
一定量的气体在温度升髙时体积要增大;压强加大时体积要缩小。
因此,在讨论比较气体的体积时,均应说明它所处的温度和压强条件,并且要在同一温度和同一压强条件下才能对气体体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为此,人们规定了一个“标准状况”,即温度为0℃(273K),压强为1大气压
时的状况为“标准状况”,并且实验获知1克分子的任何气体在“标准状况”下都占有22.4升的体积。
定量气体的体积与温度、压强之间的关系式为PV=nRT。
現在假定有处于下列三种状况的气体:甲种状况是气体温度为323K,气体压强为0.5个大气压,气体体积为53升;乙种状况是气体温度为273K,气体压强为1个大气压,气体体积为22.4升;丙种状况是气体温度为373K,气体压强为2个大气压,气体体积为15.3升。
若要比较这三种状况气体,则必须按PV=nRT的关系式统一折算为“标准状况”下的体积加以比较。
甲种状况和丙种状况折算为“标准状况”时的气体体积均为22.4升,和乙种状况(即“标准状况”)一样,均为1克分子气体在“标准状况”下所占有的体积。
上述折算的例子表明,1克分子气体,由于所处的压强和温度的条件不同,可表现出很大的体积差异,伹若都折算为“标准状况”下的体积时,则均只占有22.4升,这就是折算的本质所在。
请注意这里的22.4升的折算结果值和求平均值的操作根本无关。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看各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折算关系。
马克思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中所设定的“标准状况”是指: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统一折算为“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即简单劳动力从亊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劳动的客观条件统一折算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
所有偏离上述“标准状况”下的具体劳动时间耗费,都要以各种系数(转化率)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标准劳动吋间,只不过这种折算还不像自然科学中的许多情况,都有已知的关系式可循,它还只能由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来确定。
现仍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新议》一文中所引用的例子来说明,假定生产同种同质皮鞋的生产者有三类:甲类的生产资料先进、技术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都髙于“标准状况”,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8小时;乙类为现有的社会“标准状况”,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10小时,这恰好就是当时生产一双皮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丙类的各项生产条件都差,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12小时。
甲类和丙类生产者都是在偏离“标准状况”下生产皮鞋的。
其具体个别劳动时间耗费都应折算成“标准状况”下的标准劳动时间耗费。
折算的结果当然都是“标准状况”下生产一双皮鞋所需要耗费的10小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三类生产者每生产一双皮鞋,都是同样的实际上创造了10小时社会价值。
甲生产者并没有少创造价值;丙生产者也没有多创造价值。
这就是折算操作所必然得出的结论。
可是,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那里,耗费劳动价值论者却误解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上述含义。
他们误以为甲、乙、丙三类生产者的不同的具体个别劳动时间都是同质的、等价的劳动时间,即具有相同的“含金量”,不需要折算。
因此,甲生产一双皮鞋只创造了8小时“个别价值”,其生产100万双共创造了800万小时“个别价值”;乙生产一双皮鞋创造了10小时“个别价值”,其生产500万双共创造了5000万小时“个别价值”;丙生产一双皮鞋却创造了12小时“个别价值”,其生产400万双共创造了4800万小时“个别价值”。
此时每双皮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三类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值10.6小时;每双皮鞋的社会价值则是三类皮鞋“个别价值”的加权平均值10.6小时社会价值。
丙类生产者生产每双皮鞋多创造1.4小时“个别价值”,生产400万双则多创造了560万小时“个别价值”,其中的260万小时“个别价值”经过平均化的渠道转移到了甲类生产者生产的100万双皮鞋中去,与甲类生产者的每双皮鞋的8小时“个别价值”结合而成10.6小时社会价值;丙类生产者多创造的其余300万小时“个别价值”,则转移到了乙类生产者生产的500万双皮鞋中去,也结合形成每双皮鞋10.6小时社会价值。
“个别价值”就这么轻易地摇身一变而成为社会价值了!我在《有效劳动价值论》一文中指出[3],这种对不同质的、不等价的具体个别劳动时间耗费求平均值的方法,是和对三匹马与两头牛求平均值一样,得出的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无确定意义的数值,这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本义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从上述两种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同理解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折算的操作和求平均值的方法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
正如我们前面所举的气体例子一样,1克分子气体体积,由于所处的温度和压强条件不同,可表现出很大的体积差异,但若都折算为“标准状况”下的体积时,则均只占有22.4升。
同样的,生产一双皮鞋,由于生产者的主、客观条件不同,表现出了个别劳动时间耗费的不同,但若都折算为“标准状况”下的劳动时间耗费时,则必然都表现为相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耗费,即生产每双皮鞋都是创造了相同的社会价值,与平均化无关。
不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作是众多的个别劳动时间耗费的平均值,还能圆满地解决独创性等等劳动产品(如技术商品等等)的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这是困扰着传统的马克思主义
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难题。
因为诸如技术商品等等的生产是独一性的生产,不存在多家同时进行生产,何来的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每个独一的技术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耗费的本身,就是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
当然,它必须折算为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所必须耗费的抽象(简单)劳动时间,即“标准状况”下的劳动时间。
至于如何折算,还仍然是由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来确定。
因此,把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成是一种平均值的观点,是曲解了马克思的原意的。
我在《有效劳动价值论》一文中,根据马克思关于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的论述,指出商品的价值暈是状态量。
同种同质的单位商品,不管它们之间的生产过程和条件是如何的不同,从而流动状态的劳动耗费又是如何的不同,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它们都只能凝结为相同的抽象劳动量。
商品价值量是由商品中所包含的有效劳动量或[劳动]凝的量来决定的。
那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有效劳动量或[劳动]凝的量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在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要获得一定量的有效劳动量或[劳动]凝的量所必需耗费的劳动量或[劳动]耗的量是不同的(因转化率不同),但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或“标准状况”下所必需耗费的劳动量又是一定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前面提到了,所有偏离“标准状况”下的具体劳动时间耗费,都要以各种系数(转化率)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标准劳动时间。
但是以什么样的系数来折算,迄今还无法定量地进行推导。
因此,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表示在理论上是一种一定和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条件相适应的客观地存在着的某一量值,迄今为止还是无法进行计算的量,只能在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中相对地确定。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所谓用求各个别劳动时间加权平均值的方法来确定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看,都是曲解了马克思的原意的。
注释:
[1]郑怡然:《对政治经济学中劳动时间的新看法》,《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6年第3期。
[2]郑怡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新议》,《江汉论坛》1998年第4期。
[3]郑怡然:《有效劳动价值论》,《江汉论坛》2000年第2期。
《江汉论坛》2001年第4期第10—12页。
(责任编辑陈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