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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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票据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 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8.参加承兑
(1)定义: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 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 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 为。 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 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
(六)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尚未进入流通领域: 1、出票人; 2、付款人; 3、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票据,签发和交付票据的人。 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承担的责任:
(1)保证票据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 承兑和付款; (2)保证如果票据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 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是一个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做成保证 行为的人。他与被保证人付相同的责任。
正 当 持 票 人 ( Holder in Due Course)
是经过转让而持有票据的人。
(七)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 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即 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五)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结算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汇兑功能
• 票据最初的功能是汇兑,即异地输送现金和兑换货币 的工具。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 大,在异地贸易中携带现金不方便、不安全,还存在 不同种类货币之间的兑换困难。因此产生了如下的汇 兑业务:商品交易当事人通过货币经营者(现为银行) 的汇款业务和货币兑换业务,在本地将现金交付货币 经营者,并取得票据作为汇款和货币兑付凭证,并凭 该票据在异地向货币经营者兑换现金,从而克服了现 金支付的空间困难。
4.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 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 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 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
定义: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 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 束票据的流通。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票据的成立是没 有原因的。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顺利的流通。
3.要式性: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求。(要式不要因)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便于票据的流通。
7、追索权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
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权
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提示票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2)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3)外国票据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 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 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 书。
粘单
被背书人 李四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张三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李四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2)非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收款为
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 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承兑的格式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 无条件支付票款。 此致
收款人
王五
付款人盖章
1998年6月8日
财务专用章
本汇票经本行承兑,到期日由本 行付款。
赵六
承兑银行盖章
汇票专用章
2000年3月5日
ACCEPTED 12th April,2001 Payable at
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这 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 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
被背书人 A银行
委托收款
张三
背书人签章
00年1 月1日
背书应记载事项:
(1)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 ③背书的日期。 (2)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
Midland Bank Ltd. London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ed
5、付款(Payment) 票据的最终目的是凭以付款。持票人在到
期日提示票据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地 付款后,票据即被解除责任。 6、退票(Dishonour)承兑提示时遭 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 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e.g. (持有人/付款人)A 偷窃
B(非法持有者)
C(受让人) B的票据系偷盗得来,因此他对于票据的权利是 非法的,即不完全的,但C并不受其影响。
(三)票据的共性:
1.流通性 2.无因性 3.要式性 4.提示性 5.返还性
1.流通性:
定义:即可以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
被背书人(Endorsee)
是接受背书的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
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 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 也是汇票的债务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 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保证人(Guarantor)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概念 票据流通的形式 票据特性 票据的法律系统 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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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念
从广义上讲票据(Bills)可以指所有商 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如:发票、 提单、仓单、保险单等)
融资功能
• 票据的较新功能是融资,即调度资产,这主要 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是以未到期票 据向银行售换现金。银行按市场利率,先行扣 取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尔后以票面金额付给 持票人。票据贴现,解决了资金流转的困难, 使票据持有人的资金从票据债权的形式转变为 现金形式,从而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
进入流通领域后:
背书人 被背书人 参加承兑人 保证人 正当持票人
背书人(Endorser)
是指收款人不打算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 转让票据,卖给他人。
是票据的债务人。 (1)责任:保证票据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承兑 和付款。 (2)并保证如果票据遭到退票,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 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
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 ①担保该票据将得到承兑; ②该票据将得到付款。
对持票人而言,出票意味着:他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2、背书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 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 行为。
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 经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 书和非转让背书。
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 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②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③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 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 款。
结算功能
• 这是指票据作为货币给付的手段,可以用它在 同城或异地的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 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即: 通过票据交换,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债务冲 减。这种票据结算的方式,和使用现金相比, 更加便捷、安全、经济。因而,成为现代经济 中银行结算的主要方式。
信用功能
• 票据可作为信用工具,在商业中发挥融资等作用。其 中,在商品交易中,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 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例如,在甲方向乙方开 出票据后,乙方可先期交付商品或者先行预付货款即 提供商业信用。然后,乙方再在票据指定日期,向甲 方收回已经交货的货款或者收回已经预付货款的商品。 这时,票据就发挥了银行信用的作用。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 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广义的票据采用三种方式转让流通: 过户转让(Assignment) 交付转让(Transfer)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过户转让
做出转让书,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共有三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 (适用于股票、人寿保险单、债券等)
2、付款人(Drawee)
是接受票据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 付命令的人。
承兑前:不是债务人; 承兑后,是主债务人。
责任: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票据的人,第一持票人。 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权利(享有债权):
(1)凭票取款; (2)背书转让他人。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规定的地点办 理。
4、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 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 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
种类:普通承兑 限制承兑
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
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 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 “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 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 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2.无因性:
定义: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的 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 义载明的权利。(票据是无需过问原因的证 券。)
交付转让
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票据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 (适用于提单、仓单、划线支票等)
流通转让
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票据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 (适用于汇票、本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等)
(2)参加承兑的效力:
①对参加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 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 人以后的参加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 即付款义务。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 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 为,如提示、付款等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包括:
1、出票
出票(Issue)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 据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票据行为。
出票的行为: ①写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 ②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出票的效力:
支付功能
• 由于票据有汇兑功能,可异地兑换现金,是一种金钱 给付的债权凭证,因而它逐渐发展为具有支付功能, 即可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 行支付。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一般等 价物,会经常发生大量收付货币的现象。用票据代替 现金作为支付工具,例如使用支票方式支付,具有便 携、快捷、安全等优点。因此,在现代经济中,票据 支付在货币支付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 书。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具体有以下几种。
完全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 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 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加列诸如 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 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 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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