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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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务院经贸
办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国家环境保护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9.14
•【文号】环监[1992]361号
•【施行日期】1992.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监[1992]361号1992年9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
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广东省、贵州省、四川省、湖北省、山东省、浙江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
区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局)、经(计)委:
《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该方案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在试点中注
意摸索和总结经验,以利在全国推广。

附件:
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
由于主要受工业燃煤排放二氧化硫的影响,我国酸雨污染地区不断扩大,对农业、林业及建筑等的危害日益严重,控制酸雨发展已迫在眉睫。

为促进对二氧化硫的治理,筹集治理资金,对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是必要的。

为取得经验,决定在国家总的收费办法出台前,先在部分省、市实行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
的试点,具体试点,具体试点方案如下:
一、按照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地区应选在燃用高硫煤、酸雨严重且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地区的原则,并考虑我国酸雨污染主要是由二氧化硫造成的区域性污染的特点,经研究确定贵州、广东二省及重庆、宜宾、南宁、桂林、柳州、宜昌、青岛、杭州、长沙等九市作为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试
点地区。

二、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可按照燃煤排放化硫总量或按燃煤和煤的含硫量计算,一般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费不超过0.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保、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务院经贸办备案。

三、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现行超标排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考虑到建设脱硫工程所需费用较多,其中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二氧化硫污染源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到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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