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会规章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律会

工作章程

(实施草案)

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直接隶属于的一个院级学生自治机构。。

继续教育学院自律会成立之后,在上级领导老师和学院各组织的关心帮助下,在总体有效的领导机制和新鲜血液的共同努力下,自律会全体成员秉持自立、自强、自律的精神,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立场,努力开展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不断自觉推进自律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人性化、效率化建设。同时,各部门各施其责,相互配合,力求严谨工作、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工作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尽职尽责、接受监督,做好自我批评,共同致力于本院学生工作,引导同学们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律会团队以实现为广大同学服务的最终目标,在宣传先进思想理论、弘扬精神道德文明、促进优秀学风养成及建设、维护生活学习秩序和纪律、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引导营造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丰富大学生活及社会生活等方面坚持努力开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会”)是在共青团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院团委直接领导的院级学生组织。

第二条为了保证自律会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加强自律会的内部管理、提高自律会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自律会组织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院自律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使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争先创优、文明守纪等方面逐步做到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第四条本院自律会的职责是:学习宣传各项学生管理制度,引导和督促广大同学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稳定与秩序;促进学生工作部门与学生的沟通,及时提供信息,为提高我院学生工作的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献计献策;努力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第一条: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代表全体继续教育学院预科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全体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并对继续教育学院各学生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条: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主席负责制和部长负责制。

第三条: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的自身建设,明确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的有关制度、组织纪律等,使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的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并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个参照执行的标准,特根据院有关学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学生委员会章程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及其成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洛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将对当事部门和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自律会和学生会是同一等级的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自律会在学校、学院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学院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同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通过开展各项适合广大学生的、积极向上的活动,积极创造良好的学风、校风,引导同学们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做好自身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团总支是学院的共青团组织,而学生会、自律会以及少数民族文化交流协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学生会、自律会受团总支的思想领导,在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个人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自律会成员权利

1.自律会成员在本会内均享有选举权、参选权、表决权及监督权。

2.自律会成员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各项活动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3.自律会成员有参与自律会评优评先的权利。

第六条自律会成员义务

1.自律会成员必须坚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公正无私、模范执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各方面为同学做出表率,努力塑造和展示当代大学生和学生自律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2. 自律会成员有学习、宣传、协助落实有关学生规章制度的义务。

3.自律会成员有按照部署完成常规工作的义务,有随时纠察违纪行为的义务,有引导、督促和检查同学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稳定与秩序的义务。

4.自律会成员有按时参加部门或主席召开的会议及例会的义务。

5.自律会成员有如实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有为提高我院学生工作的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献计献策的义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岗位职权与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自律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实行决策民主、工作自主的组织原则,要求各成员工作主动,积极创新。

第八条机构设臵

本院自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下设公寓管理部、文明督察部和海报管理部三个部门,每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干事若干。

第九条人员组成

自律会成员必须是我院学生。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学习优良,工作能力强,有很强的责任心、正义感,热爱生活,热心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十条纳新规定

为了使自律会保持活力,自律会部长可向主席反映人员配备情况,主席有权利依照具体情况对新生举行纳新活动。纳新时,由主席和各部部长负责本部的纳新具体事宜。

纳新工作本着学生自愿原则,采取报名、面试、考核、任命的程序进行。新生加入自律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自律会面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干事,干事试用期为一个月(自被录用之日起)。期满考核合格后,成为自律会正式成员,并颁发“继续教育学院自律会工作证”。纳新结束后统一登记。

对于被录用的同学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人员换届及退出规定

1.自律会新任主席、副主席,各部长、副部长必须经公开竞聘、考核,由院领导、老师批准任命。

在自然换届时,前任部长把务必将本部所有工作资料及工作细则交给新任部长,不得拖延隐瞒,敷衍塞责。

2.如有自律会干部提前退出自律会,必须打申请报告,说明理由,上交院负责老师。对擅自离职的自律会干部,自律会将在征求院里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岗位职权

(一)、自律会主席职权

1.自律会主席直接主持院自律会的全面工作,制定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某一阶段工作重点,做好每学期工作总结。

2.主席负责协调安排自律会各部门开展工作,并依照学生自律委员会各项制度,对学生自律委员会各部成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监督、考核;主席实行分管制,副主席工作上对主席负责并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并分管若干个部门,宏观上指导所主管部门工作,协调各部关系,监督其工作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自律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接受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自律会部长级会议及全体大会,向学生工作处、本院汇报工作情况,定期总结自律会工作。

5.负责加强与校自律会及其他院系自律会的联系与合作。

6.负责与校内外学生组织保持横向工作交流。

7、根据工作需要,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可临时召开学生自律委员会委员或全体成员会议。

8、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对学生自律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如确有特殊情况须会前向自律会主席或负责老师请假。

9.自律会主席对外代表自律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