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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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十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平煤股份十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含各类用工形式)。
第三条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相应处罚(或处分)的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应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坚决遏制各类不安全行为。矿要建立健全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台帐。因不安全行为参加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不安全行为人员12个月内未再次出现不安全行为,且出勤正常、表现良好,矿根据情况予以返还因不安全行为对其进行的罚款。
第五条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各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登记《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
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工厂)、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确保隐患闭环管理;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不安全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安全管理相关罚款,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位(或个人)、一份交工资(企管)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
第七条矿建立安全基金账户,各类安全罚款统一纳入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安全奖励。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因素。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失、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分类
(一)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重大隐患(A 级)、较大隐患(B级)、一般隐患(C级),具体见附表1。
A级为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难以排除的隐患,需由矿统一协调整改或集团帮助组织整改的隐患。
B级为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的隐患,需战线协调或矿统一组织整改的隐患。
C级为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危及安全生产,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由班组或区(队)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风险和事故发生的行为。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级,具体见附表2。
A级为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B级为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较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C级为不规范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三)按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种类可分为:
井下生产单位分类为:资质证照类、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安全生产责任制类、安全管理制度类、图纸管理类、作业(操作)规程类、隐患排查治理类、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矿山救护类、建设项目类、事故管理类、职业健康类、教育培训类、采掘布置类、采煤类、开掘类、通风类、瓦斯类、粉尘类、防灭火类、防突类、瓦斯抽采类、地测防治水类、电气类、大型设备类、提升运输类、爆破作业类、安全标识类、安全监控类、人员定位类、压风自救类、供水施救类、紧急避险类、通信设备类。具体见附表1、附表2。
地面生产单位分类为:安全生产资质证照类、安全管理及组织机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类、安全管理制度类、安全生产记录
台帐档案类、隐患排查治理类、安全生产标准类、安全评价类、应急管理类、职业健康类、教育培训类、事故管理类、消防安全类、通用设施设备类、特种设备类、危化管理类、爆破器材类、洗选类、供发电类、通讯类、铁路运输类、装备制造类、建筑施工安装类、供热供水类、宾馆酒店类、医院类、学校幼儿园类。具体见附表3、附表4。
第二章隐患排查及职责
第十条矿属各基层区(队)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过程的监管监控,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奖惩考核,切实发挥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效作用。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齐抓共管。
(一)矿长是本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含月度安全隐患排查、专项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安检科负责收集整理、建立矿《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二)战线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根据战线特点和实际情况,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范围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业务保安科(区)负责收集整理,建立《战线隐患排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三)基层区(队)长对本单位施工地点和管辖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每天组织人员对照《区队隐患排查表》对管辖范围和区域全面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升井后反馈至安全信息中心。同时,区队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建立《区队隐患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