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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受终字第1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沪二中受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廖远庆。
上诉人廖远庆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杨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廖远庆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9年10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为由对廖远庆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廖远庆被释放后,对杨浦公安分局的刑事拘留不服,要求给予答复。
杨浦公安分局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信访咨询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廖远庆杨浦公安分局于2019年2月1日决定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廖远庆认为其未收到过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故起诉要求判令杨浦公安分局向其交付《不予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杨浦公安分局向其交付《不予处罚决定书》,该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原审法院裁定对廖远庆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