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法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及其内设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基础,旨在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采购质量和经济效益。
该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条件和限制,并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政府采购的透明化和公开竞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的项目、标的物和需求,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公开,以确保供应商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成交和履约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合理、公正、透明的评标方式确保供应商的权益。
三、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订前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质量标准、价格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支付和索赔等操作,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惩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处,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环境。
五、政府采购的评估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并明确评估结果对于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申报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优化评标方式和改进采购管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川财采〔2019〕176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9〕176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仍存在部分单位信息审核不严、信息内容有误,引发争议纠纷造成不利影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合规。
二、全面公开信息各单位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要求。
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采购项目信息,以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均应当全面进行公开。
特别是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告要严格落实到位。
三、完善审核机制按照政府采购信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应当分设信息录入和审核提交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完善工作流程,防止因岗位监督的缺失造成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失误,通过制度保障和岗位制约来提高工作质量。
(二)加强信息内容审核。
一是信息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政府采购信息模板中的栏次要准确、完整填写,不得出现错字、漏字、重字,尤其是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法律法规名称,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三是信息中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四是内容涉及敏感词句的,应当进行评估,如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暂停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新编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9月11日附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2000.09.11实施日期2000.09.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资格预审机关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三开标时间和地点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六投标语言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四定标地点日期五中标人名称地址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公告内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四更正内容五联系人联系方式第十二条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第三章信息公告程序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第十六条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第十七条中标公告提交程序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为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快捷高效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发布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四章违规处罚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鲁财采〔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确需更改或撤销的,须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更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经该信息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预算级次分别报经省及所属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解读
与《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的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方面的管理办法相比较,本《办法》的立法特点突出表现在:对信息公告管理原则的确立和对指定媒体管理的规定,并且公告的范围和内容也有较大的增加和创新。
既结合了我国当前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又充分借鉴了国际政府采购立法的经验,有较强的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发布原则本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的原则,即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
基本体现了今后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工作思路和要求。
信息媒体的统一和集中,有利于建立并形成全国或全省区域内统一、开放和无形的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门的职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两大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信息公告管理公告应体现“一致性规则”,在不同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内容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时间不一致的,“从早不从晚”。
信息发布部门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对发布媒体的规定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有“级次”之分,发布顺序应“先部后省”,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
建议各省加快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站)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信息的“无缝链接”。
金额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购信息除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外,还应在其他社会公共媒体或专业媒体公告“简要资讯”。
公告内容本办法第8条对除涉密以外,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进行了规定,基本可包括政策文件、监督考核、采购项目等3大类8方面内容。
执行时应注意,除招投标信息外,其他7种信息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发布。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京财采购[2001]1241号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京财采购(2001)1241号2001年7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为《中国财经报》、《北京日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第五条凡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必须一致,要确保真实、准确、可靠。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一)国家及北京市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资格预审机关;(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七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名称;(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三)开标时间和地点;(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六)投标语言;(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财库〔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采购公告管理制度
采购公告管理制度一、公告发布权限1.采购公告的发布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审批,确保公告内容符合公司战略需求和法律法规。
2.只有具备采购权限的部门或人员才能发布采购公告,其他部门或人员无权发布。
二、公告内容规范1.采购公告应包含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等详细信息。
2.采购公告内容应准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
3.禁止在公告中透露公司机密或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信息。
三、公告审查程序1.采购公告发布前,需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确保公告内容准确无误。
2.若公告内容涉及敏感信息,需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四、公告发布渠道1.采购公告应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公告栏或其他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2.公告发布应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及时获取到信息。
五、公告存档管理1.采购公告发布后,需进行存档管理,以便后续审计和追溯。
2.存档管理应包括公告的发布时间、内容、审查人等信息。
六、违规处理方式1.若发现采购公告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将进行调查核实。
2.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人员,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职务等处理。
七、监督与检查机制1.公司将定期对采购公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于发现的问题,将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更新与修订说明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将由公司领导解释并做出补充规定。
本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更新与修订,以确保其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请各部门及人员密切关注本制度的更新与修订情况,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库〔2003〕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由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可以指定本地有影响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介,应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人大、政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三)资格预审信息;(四)政府采购目录;(五)公开招标信息;(六)采购结果;(七)中标信息;(八)违规通报;(九)投诉处理信息;(十)上述信息的变更;(十一)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资格预审机构;(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200009【实施日期】200009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亡)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管理制度
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管理,提高采购代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采购代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包括政府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三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是指政府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工作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的招标信息、标书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的公告。
第四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廉洁的原则,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公正、诚信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发布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第五条发布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第六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应当明确标明发布的日期、截止时间、招标范围、标书购买方式、投标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发布媒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采购代理信息公告发布要求,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
第三章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管理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规范公告的发布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公告发布部门或负责人,负责审核和管理采购代理信息公告。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审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监测和跟踪机制,及时获悉信息公告的发布情况,并进行记录备案。
第四章采购代理信息公告保密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代理信息公告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和机构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信息保密措施和控制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办法
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采购行为,适用于各部门采购需求由本部门自行安排,采购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公开采购意向程序1.府采购单位应当在拟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意向书前将采购项目的情况予以公开,并向有关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2.府采购意向书的公开应当实行分类公示,重大采购项目及其有关情况应当在全国性报刊、有关网站和社区等公众媒介公开,并向有关供应商、贸易企业及其他有关人士发出征求意见的公告。
3.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要求,对收到的情况予以审查,对有关供应商、贸易企业等有关人士所提出的技术和财务报价方案,政府采购单位应当进行审核评审,依法形成评审结果。
4.府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意向书公告下达到社会公众知晓,重大采购项目并应当将采购决定及评审结果在全国报刊、有关网站等公众媒介公开。
三、公开采购意向的要求1.府采购单位应当设立受理采购意向书的联系窗口,将采购项目的情况予以公开,并向有关人士公开征求意见;2.府采购意向书及其相关文件、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地公开;3.府采购单位采购意向书应当规定公告期限和报价期限;4.府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公布采购项目情况,不得变更采购项目的重要内容,不得限制采购的参与者的人数和范围;5.购项目应当受政府采购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报价书的处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6.府采购单位采购行为应当公开,单位采购结果应当及时向全社会公布;7.府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8.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完善采购结果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开采购成果情况。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政府采购单位和有关职能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汕市财采购[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财采购[2008]3号)各区(县)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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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
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