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竞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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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奖励工作和学生各类竞赛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科研实践能力,繁荣校园文化和学术科技,鼓励学生在各级各类竞赛中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激励先进、突出重点、协同推进、注重导向、归口管理。
对各类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奖励对象范围: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文化艺术类竞赛、体育比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类竞赛中取得重大成绩的团队和个人。
第四条奖励类别分为学科竞赛奖励、创新创业类竞赛奖励、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体育比赛奖励、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评选奖励五大类。
(一)学科竞赛奖励对象包括: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比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广告艺术设计大赛、以及类似的由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二)创新创业类竞赛奖励对象包括: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以及类似的由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三)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对象包括:在各级宣传、团委、教育、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竞赛及中文演讲、辩论、舞蹈、曲艺、戏剧、声乐、文学创作等比赛和限参赛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的赛事取得相应成绩的。
(四)体育比赛奖励对象包括: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省市级大学生运动会、限参赛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的赛事如篮球、排球、足球、田径、定向越野、武术、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定向越野、散打等各类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五)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类奖励对象包括:在各级宣传、教育、团委、精神文明办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评选中获得相应成绩的。
第三章奖励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竞赛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竞赛奖励项目的界定和认定,审核有关重大事项等。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若干名教师代表。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奖项的统计时间均以奖项证书或文件落款或作品发表时间为准;奖励级别以奖励文件、证书的落款单位或发文组织主办单位为界定标准。
第七条获得奖励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全额追回因该项目所获得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学生处每年春节开学后一个月内公布上一年度予以认定各级各类学生竞赛项目名称。
各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本文件规定奖励项目之外的奖项,确因推进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奖项的,原则上应在每年春季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生处进行申请,否则不予受理审批。
第九条学校每年设立竞赛专项奖励经费并下拨学生处,用于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
学生处负责学科竞赛奖励的评审、公示、公布和发放。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学校设立竞赛奖励资金,对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团队进行奖励。
奖励级别、等级及额度见下表:
第十一条同一学生在同一个竞赛项目中获不同级别奖项,只计最高奖项;同一学生在同一级别竞赛项目中多次获奖,按最高奖计,且只计一次。
分段竞赛,如选拔赛与决赛、分区赛与全国赛,作为一次竞赛对待,奖励级别按奖金最大化原则确定。
同一参赛项目在不同竞赛中获奖,奖励级别按奖金最大化原则确定,且只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为体现奖励的公平性,对参赛学生获奖奖励分为团队参赛奖励和个人参赛奖励。
个人参赛,获国家级(含)以上奖励,其奖金为团队参赛的1/2左右;获国家级以下奖励,其奖金为团队参赛的1/3左右。
第十三条竞赛项目奖项设置中没有明确规定特、一、二、三等奖或相当于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项一律按三等奖奖励。
原则上竞赛项目的没有按照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项进行设置的,学校只奖励其中最高的3个获奖等级,以此类推。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竞赛奖励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竞赛通知、学生获奖证书、竞赛表彰决定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给各学院团委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各学院团委负责对申报奖励的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认定相应的奖励级别,统一将初审结果上报奖励工作委员会进行认定,认定后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