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06〕16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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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银监办发[2003]145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各银监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各商业银行融资类担保业务迅速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产品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各商业银行在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控制不严、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控制相关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应具备识别资本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在全行范围内对融资类担保业务进行总体风险管理,开发或引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控,制定相应的及时处理风险的措施。

二、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对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的总体评价、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等情况,通过要求提供反担保等措施缓解风险,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担保费率。

三、各商业银行在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时,应确保在担保期内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进行核实,及时分析所担保融资产品的风险状况。

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有效监控所担保的融资产品的资金投向,对资金用途作出禁止性规定,并约定如被担保方违反规定使用融资资金,商业银行有权解除担保合同,并向社会公众明示。

四、各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融资担保的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可靠性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措施不到位、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达不到控制相关风险要求的,不得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应对融资主体的融资目的和实际融资用途进行深入分析,确保所担保的融资主要限于弥补流动性需求,对用融资清偿债务以及第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的机构,不能给予融资性担保。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理顺了相关业务流程,积累了投资经验。

在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对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中“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

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三)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

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及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6.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相关制度。

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为进一步督导商业银行合规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绩效考评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强化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一)违规返利吸存。

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

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迟支付吸存。

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贷转存吸存。

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2.17•【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4]23号2004年2月17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94号文)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上海市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银监办通[2003]94号文的要求,对银监会此次终止上报的报表原则上不再向各机构收取;对银监会保留的报表,各机构仍应按我局监管处的要求,继续报送。

二、我局对各监管处布置的定期监管统计报表也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保留了65张报表,终止了46张报表,并对保留的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编号(具体报表名称和编号见附件二)。

保留的报表中原要求“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现统一改为“报上海银监局”。

三、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归口我局统计信息处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凡属定期统计报表,各机构统一向我局统计信息处报送;凡属各监管处根据工作需要向被监管机构下发的临时性统计报表,由各机构直接报送相关监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略)二、上海银监局统计报表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二上海银监局统计报表清理情况汇总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1┃上月新发生不良贷款逐笔清单┃上海银监统B001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0日内┃月┃保留┃┣━━╋━━━━━━━━━━━━━━╋━━━━━━━━━━╋━━━━━━━━━╋━━━━━━╋━━━━━━━╋━━━╋━━━┫┃ 2┃上月清收不良贷款清单┃上海银监统B002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0日内┃月┃保留┃┣━━╋━━━━━━━━━━━━━━╋━━━━━━━━━━╋━━━━━━━━━╋━━━━━━╋━━━━━━━╋━━━╋━━━┫┃┃前20户余额最大的不良贷款┃┃┃┃┃月┃保留┃┃ 3┃┃上海银监统B003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5日内┃┃┃┃┃客户清单┃┃┃┃┃┃┃┣━━╋━━━━━━━━━━━━━━╋━━━━━━━━━━╋━━━━━━━━━╋━━━━━━╋━━━━━━━╋━━━╋━━━┫┃┃前30笔余额最大的不良贷款┃┃┃┃每月15日内┃月┃保留┃┃ 4┃┃上海银监统B004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清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季度┃保留┃┃ 5┃┃上海银监统B005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度监测统计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季度┃保留┃┃ 6┃┃上海银监统B006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款形成原因统计表┃┃┃┃┃┃┃┣━━╋━━━━━━━━━━━━━━╋━━━━━━━━━━╋━━━━━━━━━╋━━━━━━╋━━━━━━━╋━━━╋━━━┫┃┃不良贷款(本外币合并)行业情┃┃┃┃┃季度┃保留┃┃ 7┃┃上海银监统B007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况表┃┃┃┃┃┃┃┣━━╋━━━━━━━━━━━━━━╋━━━━━━━━━━╋━━━━━━━━━╋━━━━━━╋━━━━━━━╋━━━╋━━━┫┃┃不良贷款(本外币合并)地区情┃┃┃┃每季度15日内┃季度┃保留┃┃ 8┃┃上海银监统B008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况表┃┃┃┃┃┃┃┣━━╋━━━━━━━━━━━━━━╋━━━━━━━━━━╋━━━━━━━━━╋━━━━━━╋━━━━━━━╋━━━╋━━━┫┃ 9┃不良贷款变化统计表┃┃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0日内┃月┃废止┃┗━━┻━━━━━━━━━━━━━━┻━━━━━━━━━━┻━━━━━━━━━┻━━━━━━┻━━━━━━━┻━━━┻━━━┛(续表)┏━━┳━━━━━━━━━━━━━━┳━━━━━━━━━━┳━━━━━━━━━┳━━━━━━┳━━━━━━━┳━━━┳━━━┓┃序┃┃┃┃┃┃报送┃废止┃┃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频度┃保留┃┣━━╋━━━━━━━━━━━━━━╋━━━━━━━━━━╋━━━━━━━━━╋━━━━━━╋━━━━━━━╋━━━╋━━━┫┃ 10 ┃贷款质量状况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季度┃废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11 ┃机构人员情况表┃上海银监统1001号┃统计信息处┃份制商业银┃季后18日┃季报┃保留┃┃┃┃┃┃行、上海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12 ┃前30户贷款客户名单┃上海银监统1002号┃统计信息处┃份制商业银┃季后18日┃季报┃保留┃┃┃┃┃┃行、上海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13 ┃贷款方式分类表┃上海银监统1003号┃统计信息处┃份制商业银┃季后18日┃季报┃保留┃┃┃┃┃┃行、上海银┃┃┃┃┃┃┃┃┃行┃┃┃┃┣━━╋━━━━━━━━━━━━━━╋━━━━━━━━━━╋━━━━━━━━━╋━━━━━━╋━━━━━━━╋━━━╋━━━┫┃ 14 ┃资产负债及损益简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执行情况一┃┃┃┃┃┃┃┃ 15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览表┃┃┃┃┃┃┃┗━━┻━━━━━━━━━━━━━━┻━━━━━━━━━━┻━━━━━━━━━┻━━━━━━┻━━━━━━━┻━━━┻━━━┛(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16 ┃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状况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 17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状况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 18 ┃贷款余额分支行统计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本外币合┃┃┃┃┃┃┃┃ 19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并)支行情况表┃┃┃┃┃┃┃┣━━╋━━━━━━━━━━━━━━╋━━━━━╋━━━━━━━━━╋━━━━━━╋━━━━━━━╋━━━╋━━━┫┃┃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本外币合┃┃┃┃┃┃┃┃ 20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并)支行情况表┃┃┃┃┃┃┃┣━━╋━━━━━━━━━━━━━━╋━━━━━╋━━━━━━━━━╋━━━━━━╋━━━━━━━╋━━━╋━━━┫┃┃信贷资金贷款四级分类(本币)┃┃┃┃┃┃┃┃ 21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分行业统计表┃┃┃┃┃┃┃┣━━╋━━━━━━━━━━━━━━╋━━━━━╋━━━━━━━━━╋━━━━━━╋━━━━━━━╋━━━╋━━━┫┃┃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本币)的行┃┃┃┃┃┃┃┃ 22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业分析表┃┃┃┃┃┃┃┣━━╋━━━━━━━━━━━━━━╋━━━━━╋━━━━━━━━━╋━━━━━━╋━━━━━━━╋━━━╋━━━┫┃┃贷款(本外币)五级分类行业情┃┃┃┃┃┃┃┃ 23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况表┃┃┃┃┃┃┃┣━━╋━━━━━━━━━━━━━━╋━━━━━╋━━━━━━━━━╋━━━━━━╋━━━━━━━╋━━━╋━━━┫┃ 24 ┃盈利性指标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 25 ┃盈亏支行排序┃┃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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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流动充足性监测指标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管处┃银行┃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 37 ┃贷款质量及风险状况一览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管处┃银行┃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 38 ┃风险监测主要指标汇总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管处┃银行┃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 39 ┃月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1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月后8日内┃月度┃保留┃┣━━╋━━━━━━━━━━━━━━╋━━━━━━━━━╋━━━━━━━━━╋━━━━━━╋━━━━━━━╋━━━╋━━━┫┃ 40 ┃资产负债表┃上海银监统A002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保留┃┣━━╋━━━━━━━━━━━━━━╋━━━━━━━━━╋━━━━━━━━━╋━━━━━━╋━━━━━━━╋━━━╋━━━┫┃ 41 ┃损益表┃上海银监统A003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保留┃┣━━╋━━━━━━━━━━━━━━╋━━━━━━━━━╋━━━━━━━━━╋━━━━━━╋━━━━━━━╋━━━╋━━━┫┃ 42 ┃季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4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保留┃┣━━╋━━━━━━━━━━━━━━╋━━━━━━━━━╋━━━━━━━━━╋━━━━━━╋━━━━━━━╋━━━╋━━━┫┃ 43 ┃半年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5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半年后20日内┃半年┃保留┃┣━━╋━━━━━━━━━━━━━━╋━━━━━━━━━╋━━━━━━━━━╋━━━━━━╋━━━━━━━╋━━━╋━━━┫┃ 44 ┃年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6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年后25日内┃每年┃保留┃┣━━╋━━━━━━━━━━━━━━╋━━━━━━━━━╋━━━━━━━━━╋━━━━━━╋━━━━━━━╋━━━╋━━━┫┃ 45 ┃大额不良贷款(前20笔)月度┃┃┃┃┃┃┃┃┃检测统计表┃┃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月后8日内┃月度┃废止┃┣━━╋━━━━━━━━━━━━━━╋━━━━━━━━━╋━━━━━━━━━╋━━━━━━╋━━━━━━━╋━━━╋━━━┫┃ 46 ┃大额不良贷款企业季度基本情┃┃┃┃┃┃┃┃┃况统计表┃┃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废止┃┗━━┻━━━━━━━━━━━━━━┻━━━━━━━━━┻━━━━━━━━━┻━━━━━━┻━━━━━━━┻━━━┻━━━┛(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47 ┃不良贷款季度监测报表┃┃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废止┃┣━━╋━━━━━━━━━━━━━━╋━━━━━━━━━╋━━━━━━━━━╋━━━━━━╋━━━━━━━╋━━━╋━━━┫┃┃每日存款余额统计表(仅限月┃上海银监统I001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次月第┃月报┃保留┃┃ 48 ┃┃┃┃储汇局┃一个工作日┃┃┃┃┃末最后一天)┃┃┃┃┃┃┃┣━━╋━━━━━━━━━━━━━━╋━━━━━━━━━╋━━━━━━━━━╋━━━━━━╋━━━━━━━╋━━━╋━━━┫┃┃上海邮政储蓄二级分支机构余┃上海银监统I002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月后8日内┃月报┃保留┃┃ 49 ┃┃┃┃储汇局┃┃┃┃┃┃额统计表┃┃┃┃┃┃┃┣━━╋━━━━━━━━━━━━━━╋━━━━━━━━━╋━━━━━━━━━╋━━━━━━╋━━━━━━━╋━━━╋━━━┫┃┃┃┃┃上海市邮政┃┃┃保留┃┃ 50 ┃邮政金融案件统计月报表┃上海银监统I003号┃资产邮储处┃┃月后8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1 ┃汇兑业务情况变动表┃上海银监统I004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2 ┃储蓄业务收支明细表┃上海银监统I005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3 ┃资产负债表┃上海银监统I006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月报┃保留┃┃ 54 ┃邮政储蓄业务状况变动表┃上海银监统I007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5 ┃邮政储蓄业务季报表┃上海银监统I008号┃资产邮储处┃┃季后12日内┃季报┃┃┃┃┃┃┃储汇局┃┃┃┃┗━━┻━━━━━━━━━━━━━━┻━━━━━━━━━┻━━━━━━━━━┻━━━━━━┻━━━━━━━┻━━━┻━━━┛(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问┃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56 ┃邮政储蓄绿卡业务季报表(一)┃上海银监统I009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57 ┃邮政储蓄绿卡业务季报表(二)┃上海银监统I010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58 ┃邮政金融代理保险业务报表┃上海银监统I011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59 ┃代收费业务量报表┃上海银监统I012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60 ┃国债发行兑付报表┃上海银监统I013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61 ┃代理国债业务报表┃上海银监统I014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年后20日内┃季报┃保留┃┣━━╋━━━━━━━━━━━━━━╋━━━━━━━━━╋━━━━━━╋━━━━━━━━━╋━━━━━━━╋━━━╋━━━┫┃ 62 ┃邮政国内汇兑业务量分析表┃┃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月后8日内┃月报┃废止┃┣━━╋━━━━━━━━━━━━━━╋━━━━━━━━━╋━━━━━━╋━━━━━━━━━╋━━━━━━━╋━━━╋━━━┫┃ 63 ┃邮政国内汇兑汇款金额分析表┃┃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月后8日内┃月报┃废止┃┣━━╋━━━━━━━━━━━━━━╋━━━━━━━━━╋━━━━━━╋━━━━━━━━━╋━━━━━━━╋━━━╋━━━┫┃┃资产管理公司本外币资产负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4 ┃┃┃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统计表┃┃┃上海办事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5 ┃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上海办事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6 ┃资产管理公司本外币利润表┃┃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上海办事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7 ┃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时序表┃┃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上海办事处┃┃┃┃┗━━┻━━━━━━━━━━━━━━┻━━━━━━━━━┻━━━━━━┻━━━━━━━━━┻━━━━━━━┻━━━┻━━━┛(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频度┃保留┃┃号┃┃┃┃┃┃┃┃┣━━╋━━━━━━━━━━━━━━╋━━━━━━━━━━╋━━━━━━━━━━━╋━━━━━━╋━━━━━╋━━━╋━━━┫┃┃财务公司资产负债及损益简表┃上海银监统L001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月后4日┃月报┃保留┃┃ 68 ┃二┃┃┃┃┃┃┃┣━━╋━━━━━━━━━━━━━━╋━━━━━━━━━━╋━━━━━━━━━━━╋━━━━━━╋━━━━━╋━━━╋━━━┫┃┃财务公司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及┃上海银监统L002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10日┃季报┃保留┃┃ 69 ┃┃┃┃支机构┃┃┃┃┃┃损益简表┃┃┃┃┃┃┃┣━━╋━━━━━━━━━━━━━━╋━━━━━━━━━━╋━━━━━━━━━━━╋━━━━━━╋━━━━━╋━━━╋━━━┫┃┃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上海银监统L003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0 ┃┃┃┃支机构┃┃┃┃┃┃指标考核表┃┃┃┃┃┃┃┣━━╋━━━━━━━━━━━━━━╋━━━━━━━━━━╋━━━━━━━━━━━╋━━━━━━╋━━━━━╋━━━╋━━━┫┃┃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盈利性情况┃上海银监统L004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lO日┃季报┃保留┃┃ 71 ┃┃┃┃支机构┃┃┃┃┃┃表┃┃┃┃┃┃┃┣━━╋━━━━━━━━━━━━━━╋━━━━━━━━━━╋━━━━━━━━━━━╋━━━━━━╋━━━━━╋━━━╋━━━┫┃ 72 ┃财务公司涉及诉讼情况表┃上海银监统L005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3 ┃财务公司财务收入支出分析┃上海银监统L006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4 ┃财务公司逾期利息情况┃上海银监统L007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5 ┃财务公司自营投资一览表┃上海银监统L008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金融租赁公司表外资产业务量┃上海银监统M001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6 ┃┃┃┃司┃┃┃┃┃┃分析┃┃┃┃┃┃┃┣━━╋━━━━━━━━━━━━━━╋━━━━━━━━━━╋━━━━━━━━━━━╋━━━━━━╋━━━━━╋━━━╋━━━┫┃┃金融租赁公司租赁及贷款最大┃上海银监统M002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7 ┃┃┃┃司┃┃┃┃┃┃十家客户集中度分析┃┃┃┃┃┃┃┗━━┻━━━━━━━━━━━━━━┻━━━━━━━━━━┻━━━━━━━━━━━┻━━━━━━┻━━━━━┻━━━┻━━━┛(续表)┏━━┳━━━━━━━━━━━━━━┳━━━━━━━━━━┳━━━━━━━━━━━┳━━━━━━┳━━━━━┳━━━┳━━━┓┃序┃┃┃┃┃┃┃┃┃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频度┃保留┃┣━━╋━━━━━━━━━━━━━━╋━━━━━━━━━━╋━━━━━━━━━━━╋━━━━━━╋━━━━━╋━━━╋━━━┫┃ 78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及贷款行业┃┃┃金融租赁公┃┃┃┃┃┃和地区集中度分析┃上海银监统M003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lO日┃季报┃保留┃┃┃┃┃┃司┃┃┃┃┣━━╋━━━━━━━━━━━━━━╋━━━━━━━━━━╋━━━━━━━━━━━╋━━━━━━╋━━━━━╋━━━╋━━━┫┃ 79 ┃金融租赁公司贷款方式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分析┃上海银监统M004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lO日┃季报┃保留┃┃┃┃┃┃司┃┃┃┃┣━━╋━━━━━━━━━━━━━━╋━━━━━━━━━━╋━━━━━━━━━━━╋━━━━━━╋━━━━━╋━━━╋━━━┫┃┃┃┃┃金融租赁公┃┃┃┃┃ 80 ┃金融租赁公司涉及诉讼情况表┃上海银监统M005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lO日┃季报┃保留┃┃┃┃┃┃司┃┃┃┃┣━━╋━━━━━━━━━━━━━━╋━━━━━━━━━━╋━━━━━━━━━━━╋━━━━━━╋━━━━━╋━━━╋━━━┫┃ 81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收入支出分┃┃┃金融租赁公┃┃┃┃┃┃析┃上海银监统M006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金融租赁公┃┃┃┃┃ 82 ┃金融租赁公司逾期利息情况┃上海银监统M007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 83 ┃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资产清┃┃┃金融租赁公┃┃┃┃┃┃单┃上海银监统M008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 84 ┃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负债清┃┃┃金融租赁公┃┃┃┃┃┃单┃上海银监统M009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 85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月后7日┃月报┃废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表(本币、外┃┃┃┃┃┃┃┃┃币、本外币合并)┃┃┃┃┃┃┃┣━━╋━━━━━━━━━━━━━━╋━━━━━━━━━━╋━━━━━━━━━━━╋━━━━━━╋━━━━━╋━━━╋━━━┫┃ 86 ┃财务公司损益表(本币、外币、┃┃┃┃┃┃┃┃┃本外币合并)┃┃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月后7日┃月报┃废止┃┗━━┻━━━━━━━━━━━━━━┻━━━━━━━━━━┻━━━━━━━━━━━┻━━━━━━┻━━━━━┻━━━┻━━━┛(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财务公司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状┃┃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10日┃季报┃废止┃┃ 87 ┃┃┃┃支机构┃┃┃┃┃┃况一览表┃┃┃┃┃┃┃┣━━╋━━━━━━━━━━━━━━╋━━━━━━━━━━╋━━━━━━━━━━━╋━━━━━━╋━━━━━╋━━━╋━━━┫┃ 88 ┃财务公司表外业务统计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废止┃┣━━╋━━━━━━━━━━━━━━╋━━━━━━━━━━╋━━━━━━━━━━━╋━━━━━━╋━━━━━╋━━━╋━━━┫┃ 89 ┃财务公司财务支出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废止┃┣━━╋━━━━━━━━━━━━━━╋━━━━━━━━━━╋━━━━━━━━━━━╋━━━━━━╋━━━━━╋━━━╋━━━┫┃┃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本┃┃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月后7日┃月报┃废止┃┃ 90 ┃┃┃┃司┃┃┃┃┃┃币、外币、本外币)┃┃┃┃┃┃┃┣━━╋━━━━━━━━━━━━━━╋━━━━━━━━━━╋━━━━━━━━━━━╋━━━━━━╋━━━━━╋━━━╋━━━┫┃┃金融租赁公司损益表(本币、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月后7日┃月报┃废止┃┃ 91 ┃┃┃┃司┃┃┃┃┃┃币、本外币)┃┃┃┃┃┃┃┣━━╋━━━━━━━━━━━━━━╋━━━━━━━━━━╋━━━━━━━━━━━╋━━━━━━╋━━━━━╋━━━╋━━━┫┃┃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贷款月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月后4日┃月报┃废止┃┃ 92 ┃┃┃┃司┃┃┃┃┃┃分析报告┃┃┃┃┃┃┃┣━━╋━━━━━━━━━━━━━━╋━━━━━━━━━━╋━━━━━━━━━━━╋━━━━━━╋━━━━━╋━━━╋━━━┫┃┃┃┃┃金融租赁公┃┃┃┃┃ 93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支出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废止┃┃┃┃┃┃司┃┃┃┃┣━━╋━━━━━━━━━━━━━━╋━━━━━━━━━━╋━━━━━━━━━━━╋━━━━━━╋━━━━━╋━━━╋━━━┫┃┃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损益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农村合作金┃季后10日┃季报┃保留┃┃ 94 ┃┃上海银监统G001号┃┃融机构┃┃┃┃┃┃表┃┃┃┃┃┃┃┣━━╋━━━━━━━━━━━━━━╋━━━━━━━━━━╋━━━━━━━━━━━╋━━━━━━╋━━━━━╋━━━╋━━━┫┃┃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农村合作金┃┃┃┃┃ 95 ┃┃上海银监统G002号┃┃┃季后10日┃季报┃保留┃┃┃指标执行情况表┃┃┃融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6•【文号】银监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决定自2017年4月起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以下简称“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导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强化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按照“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创新与自身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有效管控新业务、新产品面临的各类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1.组织开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自查,并与排查市场乱象相结合。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及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并对自查工作进行指导。

2.自查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开展自查,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自查应全面覆盖体制、机制、系统、流程、人员及业务。

业务范围为2016年未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

自查和“上查下”要留有痕迹,以备监管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检查要点(详见附件1),结合自身特点细化自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银行规范性文件列表银监会

银行规范性文件列表银监会

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3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144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10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电子银行协调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0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7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54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中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募担保人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1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台《港、澳)资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2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13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1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坚决纠正股份制商业银行虚增存款等不良行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20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解散清算公告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344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信贷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394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54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65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国信用卡机构驻华代表处合规性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8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准入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3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7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34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0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6〕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9•【文号】银监办发[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88号2006年11月9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今年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全面完成信贷资产五级分类。

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为了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2006年财务状况,进一步做好提取拨备、计提应付利息、核销挂亏和呆账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监管政策,产格按要求提取各项拨备。

2006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全部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

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实际损失情况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提取力度,并根据本机构的拨备缺口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报监管机构备案;当年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银监办发〔2006〕16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6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 2006年6月21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下同)在积极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和管控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商业银行递交的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应主要包括: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外汇投资或交易管理的相关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制度。

商业银行递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说明拟聘请的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沟通的情况。

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在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尚无法明确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在协议草案中应明确说明商业银行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商业银行明确托管人后,应将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商业银行递交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主要策略;相关市场分析;管理与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资源保障情况等。

三、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条件和要求与中资商业银行基本相同,但外资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以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获准服务的客户对象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代客境外理财额度范围内,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06•【文号】银监办发[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业务风险提示并要求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对已签订和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停止或拒绝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合作。

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基金和保险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违规销售承诺保本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禁止将基金和保险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银行营销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基金和保险产品,禁止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在银行网点营销基金和保险产品。

四、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代理销售业务相关记录。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书面确认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进行沟通或投诉。

五、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

当客户需要与产品发行者联系时,商业银行应协助客户与相关机构进行联系。

六、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设计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2006年6月15日)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银监办发[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银监办发[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不再适用*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2006年5月29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一些担保企业经营状况令人担忧,某些省份能够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很少,且亏损面大,担保信用不足;有些担保企业注册成立后,由于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规经营现象,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严重削弱了实际担保能力;一些担保机构涉嫌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

为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面临的风险,现进行如下风险提示: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

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特别是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应比照借款人进行整体资信调查,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银监办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加强灾难恢复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水平,现将《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

(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行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及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织。

(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的组织。

银监发〔2006〕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拙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钓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俏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二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慕利益的不确定性”。

银监发〔2006〕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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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
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64号 2006年6月21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下同)在积极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和管控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商业银行递交的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应主要包括: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外汇投资或交易管理的相关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制度。

商业银行递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说明拟聘请的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沟通的情况。

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在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尚无法明确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在协议草案中应明确说明商业银行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商业银行明确托管人后,应将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商业银行递交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主要策略;相关市场分析;管理与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资源保障情况等。

三、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条件和要求与中资商业银行基本相同,但外资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以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获准服务的客户对象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代客境外理财额度范围内,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以在境内发售外币理财产品,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也可以在境内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额度;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五、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的方式,包括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向客户提供的顾问咨询、代理操作等服务。

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委托,按照客户的授权,操作客户账户,代理客户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集合理财资金,统一代理客户进行境外投资的活动。

六、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进行境外投资时,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顾问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核实客户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严禁商业银行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债券、票据和结构性产品,并应在理财产品的销售合同中向客户明示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和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分散或对冲风险等需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的,在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发售相关理财产品的申请或报告时,一律应附“投资特别说明”,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和管控措施。

同时,相关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

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

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托管业务资格。

获得了基金托管、企业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和保险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自然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托管资格,不需另行申请。

不具备上述各项托管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自然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托管资格,也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单独申请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

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市场准入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八、具备以下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银监会申请代客理财业务托管资格: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足够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申请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三)申请人最近1年的年报;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按照各类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批。

九、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商业银行应尽量选择不同法人作为其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应选择同一法人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

商业银行在选择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时,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公平抉择,应避免选择关联方作为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人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避免不了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商业银行应建立交易对手风险监测与报告体系,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注意收集相关信息,加强与监管者的联系与汇报。

请各银监局速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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