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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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摘要
3 基本参数
一般规定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栋或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给水的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时流量之和,其中生活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城镇和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量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