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7.15
•【字号】甘价费[2008]182号
•【施行日期】2008.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
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甘价费〔2008〕18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全面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级价
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
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
要按照《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甘价商〔2006〕389号)的规定,清理整顿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秩序。
将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按照产权性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包括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水管单位和群众管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水价,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4号令)、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甘价商〔2006〕214号),对农业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价格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农业用水价格,不得越权定价或者擅自下放定价权。
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大力整顿水价秩序,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合理划分经营性和公益性支出,严格监审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逐步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进行调整。
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季节水价等科学水价制度。
除省物价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价(包括末级渠系)外,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
各级价格部门会同水利、农业等部门清理整顿水价外的乱加价乱收费,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政府制
定的水价和搭车收费、擅自加价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坚决取缔不合法收费,整顿规范水价秩序。
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实行计量收费。
完善水价公示制度,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收取水费时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严格执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年第4号令)规定的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的标准,对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农业生产规定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
我省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业、大宗工业用电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各地要按省上规定执行;趸售县农村农业生产综合分类电价,从2008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在原规定到户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6元,具体电价按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趸售县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电力〔2008〕112号)的规定执行。
直供农业生产电价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居民生活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6〕265号)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含县镇和民族自治州城区)。
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初中寄宿生住宿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收费和代收费。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
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严禁有关部门向学校下达书、报、刊及教辅读物订阅任务。
严禁任何单位、学校、教师向学生搭售教辅资料、各科学具、制作材料和其他书籍(四)办理身份证收费。
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五)农民建房收费。
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离婚、补办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证(书)9元的工本费。
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七)计划生育收费。
除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按省财政、价格部门规定收取计划生育宣传品收费、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证件工本费(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合格证工本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
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殡葬服务收费。
各市州按管理权限审批殡葬服务收费时,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要明确相应的服
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九)有线电视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模拟)电视收费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113号)规定,强化成本监审、严格听证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包括数字电视,下同)标准。
各市、州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低于省会城市收费标准,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应低于城市用户,同时要落实省上对低收入用户收费减免政策。
(十)畜禽防疫收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畜禽防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按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甘价费〔1994〕17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48号)规定执行。
其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各市州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
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乱收费一律取消并严肃查处。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我省清理整
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15日前)。
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8月10日前)。
各市(州)、县(市、区)要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了解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10日前)。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摸底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研究提出清理的意见,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上进行审核后,确定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
(四)公布结果阶段(9月底前)。
省上将批准取消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用水用电价格等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县要按省上公布的内容,要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巩固成果阶段(10月中旬前)。
为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地要组织开展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查。
重点核查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对保留的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公示并正确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后的涉农价格是否落到实处。
同时,要根据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六)总结报告阶段(11月中旬前)。
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此
次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省上将清理整顿的具体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减负金额等于11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要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
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纠风办、农民减负办赴市州督促、抽查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完善公示制度。
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在乡镇政府统一公示外,要督促涉农收费单位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不公示不得收费。
各地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
当前,除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外,还要公示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
要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市州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发布、工作动态、现场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