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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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 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 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 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 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 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 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 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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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一份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规定 “数量为 6000吨,1至 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 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 1至 3月份,每月装 运 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 原订 4月 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 批货物延迟至 5月 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 5 月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 “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 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 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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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 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 《UCP500》,信 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 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 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
案例
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 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 3月 1日签发 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 3月 17日。 出口单位于 3 月 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 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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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样道理,根据贸易合同的法律和惯 例的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 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 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 (《公约》第 79条)。但是该规定同样也不能适用于信用 证交易。依据 《UCP500》第 17 条规定: “银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 因此,本例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 银行对 5月 2日交货的单据付款,银行是不 受其约束的。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 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 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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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出口商
票开 书⑦ ②出 结
美汇 元通 汇知
中国银行
出口机器一台 ① 价值2万美元
进口商
⑤承 索付 汇确
认
④书
寄汇票和单据 ③
美国某银行
⑥ 记帐通知书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
.
评析:此案例主要核对对《UCP500》关于分批装运或 分批付款的规定的了解。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 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的原因 对卖主而言,主要是生产或装运的需要,对买方而言, 只资金周转或营销方面的需要。因而只要信用证规定分 批装运,并且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比例、应 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根据《UCP500》第四十一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 同期限内分批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批未 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 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此案例中我国A公司5月份未按规定装运,已构成违约,
必然给B公司造成损失,即使6月份装运500M/T,完成
(2)而日商指定 A 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 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 经济效益。
在一般的 D /P 远期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
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
日商所以提出通过 A 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当然
是该商与 A 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而可取得提
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
(6)发生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 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是如此的不到 位,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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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 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 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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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银行以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 电文中并未声明 “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 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 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 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 “邮寄文本”, 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 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 电亦称 “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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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 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 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 等到 60天后才能收汇,且 60天后汇价涨跌 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 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 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 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
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
案例 2
假设美英两国发生一笔交易,英国某 出口商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当时国际结算 方式有两种:
1、直接输金结算 2、汇票等支付手段代替金铸币结
算输金费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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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若市场上英镑需求大于供给,英镑汇率必 然上升。当英镑价格过高,超过铸币平价+输 金费用的水平时,则美国进口商一定以输出黄 金方式完成结算,而不采用票据支付方式。
信用证交易适用的国际惯例是《UCP500》,而 《UCP500》第 41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 期内分期支款及 /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 规定期限支款及 /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 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本例由于第四批交货未按时装船,因而导致该批及以后 各批交货的信用证均告失效。因此,银行对受益人提交 的 5月 2日交货的装运单据有拒受和拒绝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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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 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据付款。因 为:
(1)信用证是买方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申请 银行开给卖方的一张付款的信用凭证,但是信用 证又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文件。
按本例的情况,尽管卖方可以根据贸易合同的规 定,依据有关贸易法律和惯例的规定,要求买方 免除他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 信用证交易则要受另一套法律和惯例支配,如果 把适用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或惯例照套在信用证交 易方面,是错误的。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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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欠妥。
(2)装运期为 8 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7 月底才开始催证,为 时过晚。
(3)8月 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要知道, 简电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其约束。
与来自百度文库述相反,若英镑汇率下跌,英镑价格 低于铸币平价-输金费用的水平时,则美国出 口商一定以输入黄金方式完成结算,而不采用 票据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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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由于存在输金方式,通过黄金的输 出入结算,实现了汇率向铸币平价的 回 归,并形成了以铸币平价为基础, 以黄金点为波幅的汇率形成及调解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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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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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如下:
《USP500》第 11 条规定:“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 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 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不应寄送证实书。 如仍需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该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 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将视为无效的 信用证文件或修改……”。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 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 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 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 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 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 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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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 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 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 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 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 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 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 好?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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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 《UCP500》第 27条 a款(1)项规定: “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 期作出专项批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因此该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 3月 1日。又 根据 《UCP500》第 43条规定,银行拒收迟 于装运日期后 21天提交的单据。所以银行 拒绝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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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 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 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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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提出将 D /P 即期改为 D /P 90天远期,很 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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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 L/C 非经所 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 可见,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 对 L/C 之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 行拒绝议付。
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给开证人,开 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 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 修改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 L/C,亦 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 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 成立;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能修改。
全部交货数量,也不可能顺利结汇,何况A公司提供的
结汇单据也必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买方必然
拒付和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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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 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 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 “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 可否接受?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 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 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 利结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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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 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 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 有规定)。 (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 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 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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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按照适用于贸易合同的 《公约》第 73 条规定: “一个分批交货的合同,除非各批货物之间有依存的关 系,否则各批交货均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因此, 任何一批交货违反合同,并不影响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
按本例的情况,买方不能以第四批交货违反合同而影响 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但是这个规定不适用于信用证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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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 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 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 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 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 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 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为什么?
案例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 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 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 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 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 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 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 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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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一份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规定 “数量为 6000吨,1至 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 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 1至 3月份,每月装 运 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 原订 4月 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 批货物延迟至 5月 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 5 月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 “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 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 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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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 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 《UCP500》,信 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 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 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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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 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 3月 1日签发 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 3月 17日。 出口单位于 3 月 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 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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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样道理,根据贸易合同的法律和惯 例的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 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 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 (《公约》第 79条)。但是该规定同样也不能适用于信用 证交易。依据 《UCP500》第 17 条规定: “银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 因此,本例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 银行对 5月 2日交货的单据付款,银行是不 受其约束的。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 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 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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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出口商
票开 书⑦ ②出 结
美汇 元通 汇知
中国银行
出口机器一台 ① 价值2万美元
进口商
⑤承 索付 汇确
认
④书
寄汇票和单据 ③
美国某银行
⑥ 记帐通知书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
.
评析:此案例主要核对对《UCP500》关于分批装运或 分批付款的规定的了解。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 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的原因 对卖主而言,主要是生产或装运的需要,对买方而言, 只资金周转或营销方面的需要。因而只要信用证规定分 批装运,并且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比例、应 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根据《UCP500》第四十一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 同期限内分批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批未 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 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此案例中我国A公司5月份未按规定装运,已构成违约,
必然给B公司造成损失,即使6月份装运500M/T,完成
(2)而日商指定 A 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 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 经济效益。
在一般的 D /P 远期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
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
日商所以提出通过 A 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当然
是该商与 A 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而可取得提
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
(6)发生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 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是如此的不到 位,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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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 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 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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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银行以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 电文中并未声明 “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 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 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 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 “邮寄文本”, 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 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 电亦称 “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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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 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 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 等到 60天后才能收汇,且 60天后汇价涨跌 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 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 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 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
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
案例 2
假设美英两国发生一笔交易,英国某 出口商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当时国际结算 方式有两种:
1、直接输金结算 2、汇票等支付手段代替金铸币结
算输金费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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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若市场上英镑需求大于供给,英镑汇率必 然上升。当英镑价格过高,超过铸币平价+输 金费用的水平时,则美国进口商一定以输出黄 金方式完成结算,而不采用票据支付方式。
信用证交易适用的国际惯例是《UCP500》,而 《UCP500》第 41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 期内分期支款及 /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 规定期限支款及 /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 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本例由于第四批交货未按时装船,因而导致该批及以后 各批交货的信用证均告失效。因此,银行对受益人提交 的 5月 2日交货的装运单据有拒受和拒绝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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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 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据付款。因 为:
(1)信用证是买方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申请 银行开给卖方的一张付款的信用凭证,但是信用 证又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文件。
按本例的情况,尽管卖方可以根据贸易合同的规 定,依据有关贸易法律和惯例的规定,要求买方 免除他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 信用证交易则要受另一套法律和惯例支配,如果 把适用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或惯例照套在信用证交 易方面,是错误的。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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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欠妥。
(2)装运期为 8 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7 月底才开始催证,为 时过晚。
(3)8月 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要知道, 简电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其约束。
与来自百度文库述相反,若英镑汇率下跌,英镑价格 低于铸币平价-输金费用的水平时,则美国出 口商一定以输入黄金方式完成结算,而不采用 票据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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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由于存在输金方式,通过黄金的输 出入结算,实现了汇率向铸币平价的 回 归,并形成了以铸币平价为基础, 以黄金点为波幅的汇率形成及调解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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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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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如下:
《USP500》第 11 条规定:“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 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 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不应寄送证实书。 如仍需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该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 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将视为无效的 信用证文件或修改……”。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 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 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 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 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 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 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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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 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 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 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 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 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 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 好?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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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 《UCP500》第 27条 a款(1)项规定: “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 期作出专项批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因此该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 3月 1日。又 根据 《UCP500》第 43条规定,银行拒收迟 于装运日期后 21天提交的单据。所以银行 拒绝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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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 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 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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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提出将 D /P 即期改为 D /P 90天远期,很 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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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 L/C 非经所 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 可见,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 对 L/C 之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 行拒绝议付。
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给开证人,开 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 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 修改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 L/C,亦 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 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 成立;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能修改。
全部交货数量,也不可能顺利结汇,何况A公司提供的
结汇单据也必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买方必然
拒付和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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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 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 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 “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 可否接受?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 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 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 利结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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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 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 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 有规定)。 (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 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 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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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按照适用于贸易合同的 《公约》第 73 条规定: “一个分批交货的合同,除非各批货物之间有依存的关 系,否则各批交货均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因此, 任何一批交货违反合同,并不影响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
按本例的情况,买方不能以第四批交货违反合同而影响 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但是这个规定不适用于信用证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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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 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 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 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 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 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 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