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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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第二章征税规定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第六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
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第七条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第八条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即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第十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或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即股权转让日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对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明显低于股权的公允价(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和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份额核定股权转让价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7日内申报缴纳。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三)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四)《自然人股东变更登记表》
(五)股权转让财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章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窗口,在征管信息系统录入信息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实收资本构成的信息录入必须准确、完整。

对个人股权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窗口应及时对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与股权变更有关的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审核表》并上报市局所得税科,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股权变更有关的信息包括:
(一)企业申请税务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表变更时提供的股权变更信息;
(二)企业申请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过户时提供的股权变更信息;
(三)工商部门定期提供的股权变更信息;
(四)其他与股权变更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明显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约谈.对约谈仍无法有效排除疑点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通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如果基本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企业净资产的评估价和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核定股权转让价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股权变更企业或转让人和受让人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或者提供的评估报告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核定的股权变更企业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额加上帐面净资产为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核定股权转让价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对股权变更企业或转让人和受让人拒绝或消极配合税务机关约谈、核查且拒绝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或拒不缴纳核定的应缴税款的,应同时移送稽查局实施重点稽查,稽查局应将重点稽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所得税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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