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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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练习题
一.单选题
1。

物流合同的标的是( D )
A. 物流企业 B。

运输的货物 C。

物流设施 D。

劳务
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D )元人民币
A。

50 万 B。

200 万 C. 300 万 D. 500 万
3。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发生纠纷后,就只能采取( A )方式解决。

A. 诉讼 B。

调解 C。

仲裁 D. 申诉
二.多选题
1。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主要可分为(AB)
A、财产保险
B、人身保险
C、责任保险
D、保证保险
2。

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或其有理赔权的代理人提交索赔的必要单证,通常包括(ABCD)
A、保险单
B、发票
C、装箱单
D、货损、货差证明
3。

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有( ABCD ).
A.广泛性
B.复杂性 C。

技术性 D。

国际性
4。

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包括( ABCD )。

A。

宪法 B。

法律 C.行政法规 D.技术标准
5.物流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BC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

权利义务
6.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包的的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与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简称海损。

海损一般包括(ABCD)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单独海损
三.判断题
1。

我国现代物流企业的主要形式表现为两种,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 )
2. 国际惯例是物流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渊源。

( 错)
3. 货方与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货方与港站经营人之间是作业合同关系,港站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关系.. (错)
4。

在流通加工环节中,物流企业可能通过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其物流服务合同的加工义务,即物流企业通过与承揽人签订分合同的形式将其加工义务分包出去。

( 对 )
五.简答题
1. 什么是法的渊源?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有哪些?
2. 简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基本险别。

3。

简述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六、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上海某制衣厂于2006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

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2007年7月8日、12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的销售部,共计2 000件,价值35万元。

2007年8月10日,南京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

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题:
1.本案物流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2。

本案中引起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参考答案:
1。

主体是投保人上海某制衣厂和保险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
客体是上海某制衣厂投保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内容是投保人的权利:当投保的标的发生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投保人的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当投保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而承担补偿的义务。

2。

产生:保险合同的签订;
变更: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
终止: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案例分析2。

王某为甲物流公司设在上海港的代理人.2010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

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的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3.
2006年10月6日是中秋佳节。

8月15日,某食品配送中心通过E-mail向某月饼生产企业订购月饼,具体内容是:订购贵厂月饼10 000盒,每盒月饼6块,每块250克,每盒价格80元,交货时间是9月25日前,以保证节前连锁店的销售。

月饼生产企业接到订单后,同意订购但要求食品配送中心先行支付总价20%的定金.食品配送中心于8月20日向月饼生产企业支付了合同定金。

9月28日,食品配送中心未收到货物,申请人又通过E—mail方式向月饼生产企业表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月饼生产企业不同意,10月5日将货物发送到食品配送中心。

食品配送中心拒绝收货。

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食品配送中心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食品配送中心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月饼生产企业没有按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已经够成根本违约,影响了食品配送中心实现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4
甲公司在天津设立的物流服务分理处管理不严,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分理处,取消其代理权,并于2007年9月正式撤销该机构.2007年10月,该分理处原负责人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并加盖了保存在其处的甲公司的公章。

如果履行该合同对甲公司极为不利,所以甲公司不承认该合同。

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甲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有效.
因为这种情况属于“表见代理”,虽然该分理处原负责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了,但是由于其持有公司的公章,表面上有代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本案中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分析5
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装卸部等.2008年6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某货站许诺从2008年7月起其所有运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双方签订简单协议,该运输部为确保,特别使用了其随带的部门印章,某货站也表示同意。

但2008年9月,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某货站的运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在承做,于是问及某货站,某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议的效力,于是起了纠纷.
问题:
运输部与某货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作为一家物流企业,符合法人的条件。

其下设的部门只是其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具备法人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以某部门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案例分析6
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的生产原料。

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影响了生产。

经查,由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能按时通风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

问题:1.储运公司提供的仓储属于哪种类型的仓储?
2.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属于合同仓储。

损失由储运公司承担。

理由是,保管方储运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保管货物,特别是对于危险品和易腐物品,要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

保管方储运公司因保管不当造成仓储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由于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能按时通风而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故,应由保管方储运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7
长江物流服务公司为武汉佳佳制衣厂的服装出口提供长期国际综合物流服务,即由长江公司进行服装包装,安排国际联运以及到货配送。

2010年6月,长江公司对包括佳佳制衣厂等在内的6家货方提供服务,而将其同船承运,其中,提单号为wH2000601一wH2000609的货物为佳佳服装。

当载货船驶离上海港后不久与他船相撞,载货船受创严重,船舶进水,致使提单号为wH2000601一wH2000609号的货物遭水浸。

经查,货物受损原因为船舶进水,船上集装箱封闭不严,致使货遭水浸。

问题:佳佳制衣厂的货物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由长江物流服务公司承担,因为长江物流公司为与佳佳制衣厂提供长期的国际物流长期服务但在与他船相撞后发现船舶进水且船上集装箱封闭不严,致使货遭水浸.所以长江物流应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8
新疆“阿凡提”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阿凡提作为新疆民间历史文化中智慧人物的代表,其形象已经深入人心。

乌鲁木齐市(以下简称乌市)陶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耐公司)和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物流)因为“阿凡提”打起了侵权纠纷官司。

10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阿凡提物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原则,维持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陶耐公司的上诉.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阿凡提物流于2005年3月1日由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

陶耐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阿凡提”商标,200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陶耐公司“阿凡提”注册商标申请,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货物贮存、包裹投递、空中运输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
乌市中院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这一原则,认为阿凡提物流的企业名称权先于陶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产生,故不存在阿凡提物流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以及非法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客观事实,故陶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该案的关键是“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即两个商家谁注册在先保护谁的权力。

该案中涉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问题,较为普遍。

企业名称通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而商标则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具有全国性。

一般来说,商标的保护效力应大于企业名称,但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法院通常是保护在先权利,侧重于保护先注册登记者。

为避免发生此类纠纷,企业最好能将商标和企业名称双重注册,同时合理正常使用。

结合本案例,说明物流企业在注册使用商标时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参考答案:
(1)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尽早申请注册商标;
(2)注意不要侵权;
(3)注意将企业名称和商标同时注册.
案例分析6
王某为甲物流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

2008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

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的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的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王某和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作为物流公司的代理人,有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如果确有必要转委托应该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物流公司)的同意,或事后通知被代理人,而且有义务选择适格的转委托人,本案中,王某并未履行相关程序,且选择的转委托人业务不熟,结果导致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所以代理人和转委托人都有义务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10.
上海某公司到湖南收购了一份干辣椒,价值8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湖南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上海公司将该批干辣椒在湖南公司仓库存放7天(5月10日至16日),待原告派车来运.公司支付了仓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没想到从5月11日开始,湖南连下暴雨,由于仓库年久失修,暴雨形成的积水将库存货物严重浸湿,等上海公司前来提货时,辣椒已变质.湖南仓库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问题:
1.本案中的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本案造成货损的最主要原因是仓库年久失修。

2.应该由某储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1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
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案例分析12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现问:
(1) 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
(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 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 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

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水泥
之时。

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0元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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