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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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根据国资委和院集团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一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专职或兼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人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下设法律事务办公室;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由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一般由各子公司、分公司副职兼任。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办公室为公司内设机构,由公司内部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第八条公司支持员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四章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行使监督、审核权。
第十一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审查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计划;
(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直接向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助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负责组织以公司总法律顾问名义就公司重大决策召开的有关法律事务会议,拟定法律风险防范草案;
(三)负责协调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外关系,起诉、应诉、调查公司内涉法案件;负责与院集团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联络工作;
(四)协助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法律事务办公室草拟的法律文件及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工作计划和总结。
督促、检查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和相关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公司总法律顾问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是承担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职能机构,直接对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独立开展工作,协助公司各部门处理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指导各子
公司、分公司与法律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协助各子公司、分公司制定应诉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直接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供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决策。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核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三)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并购、公司上市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对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意见书;
(四)办理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活
动;
(八)办理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代理公司参加诉讼时,可以根据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四)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工作方式
(一)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二)接受公司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对公司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
(三)以接受咨询和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日常事务;
(四)采用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形式,以法律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为主要工作的媒介。
第二十条工作程序
(一)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就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咨询的重大事项,先向其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交法律咨询单;非重大事项可直接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二)企业法律顾问接到法律咨询单后,在合理期限内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咨询单一式两份,交由法律顾问签收后,一份留法律事务办公室存档,一份返回咨询部门;
(四)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交由咨询部门签收后,一份留咨询部门,一份返回法律事务办公室存档;
(五)法律顾问有权主动对部门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出
法律意见,并依前款规定的形式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章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
(一)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仲裁或诉讼;
(二)涉及重大质量责任认定的案件;
(三)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其他涉及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一周内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公司报院集团备案与法务相关的文件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会签。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公司的重要合同、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投资的文件应当由其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公司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应诉计划等;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的处置情况;
(三)处理措施和效果;
(四)案件代理人的背景情况;
(五)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六)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报公司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定期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本公司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第八章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与联络,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协助外聘律师工作,监督外聘律师工作质量,协调工作进展。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将外聘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主要业绩和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需要委托外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原则
(一)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由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二)应诉、出庭等企业法律顾问不熟悉的法律事务;
(三)根据国际惯例或开展国际业务需要聘请律师从事的法律事务;
(四)特殊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不便或难以完成的法律事务。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公司法律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有限公司
法律咨询单
注:此单一式二份,经签收后一份存法律事务办公室,一份返回咨询部门。
附件2
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注:此单一式二份,经签收后一份存法律事务办公室,一份返回咨询部门。